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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条文内容以及通过比较该罪与其他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该罪的条文与刑法整体存在着逻辑矛盾,且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2)该罪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矛盾,导致大量法律条文的失效,不仅有违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且以刑罚的方式屏蔽了邮政工作人员合法的罢工权。综合得出结论: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废除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