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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初步论述“深度链接”服务行为特点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探讨了“深度链接”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根据法律依据可以判定“深度链接”定位服务提供者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对于“深度链接”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判定。本文从技术方面,建立联盟和著作权补偿金三个方面初步探讨了对于侵权泛滥问题的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