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理论上,当然许可制度能够实现促进专利实施的目的。然而实践中,每年真正通过当然许可达成的许可协议数量有限,当然许可制度在提高专利实施率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该制度实施成本总体上偏高。由专利权人在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平台上公示专利许可信息、许可费由当事人自主协商、专利权人不享受年费减半的政策也无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信息公示方法同样能够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且优于当然许可。因此,我国无需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而是在《专利法》中规定上述专利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