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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由于其不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在以往实践中发生的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通常是按照民事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但这一做法对童工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出现正是试图改变这一局面。实践证明,第63条确实为有效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是首次出现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当初很难预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