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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行为侵犯公民权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增设涉网罪名是必要的,但刑罚不一定是控制网络社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民意期待并非属于扩大涉网犯罪圈的必然事由、效仿他国短时间内构建严密的涉网刑罚体系也未尝符合中国实际。同时,网络非法行为一旦过度入罪,极有可能产生缩减公民网络自由权的行使空间、阻碍网络刑事法治的实现进程、降低网络刑事法律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风险。为规避网络非法行为的过度入罪,立法者应当恪守刑法谦抑主义原则不动摇、确立网络非法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标准、强化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调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