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记者的采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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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笔者亲身经历的几个例子,介绍了民生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正常采访被阻挠的现象,阐述了什么是采访权,记者有哪些采访权,以及他们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记者 采访权 法律依据
  
  笔者在诸暨电视台民生新闻栏目当记者已经有三个年头,作为一名民生栏目的记者,做得最多的是舆论监督类的报道,而拍摄这类报道碰到最多的问题是对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甚至暴力阻挠记者的采访。
  去年上半年的一个星期天下午,我们栏目接到市民来电,说某移动公司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用他的身份证给别人办理了电话卡业务,无意之中得知该消息后,这位市民怒气冲冲地跑到营业厅和该公司理论,没想到对方不理不睬,态度冷漠,求助我们栏目帮忙。当我们来到该公司采访时,值班经理开口就问,你们的采访有没有经过上级同意,并安排两个保安监视我们,当我们说清来由后,值班经理更是以领导不在,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把我们晾在一边。随后,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该经理给公司领导打了电话,打完电话后说,领导马上过来了,让我们再等一会儿,没想到,这一等就等了一个下午。
  前不久,诸暨市赵家镇几户村民的林地在自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里征用,开挖成了山路。当我们来到村委拍摄采访时,村干部暴跳如雷,质问我们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进行拍摄,还声称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像这样的拍摄完全不用征得他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而新闻自由则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记者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当然也应享有这些权利。在公开场合,无论对公众人物还是对非公众人物的采访,只要事关公众利益,都不必事先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置身公众场所,就意味着承认自己行为的公开性,无论记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有拍摄、记录和评判的自由。关于公民的肖像权,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如果被采访的事项涉及违法事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不是用于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非法保健品促销是近年来老百姓反响较大的社会问题。去年五月,我们携带暗访机进入到市区一家保健品促销窝点进行暗访,由于到现场去购买保健品的都是老年人,我们两个年轻人的到来,引起了对方的警觉,刚拍摄了几个镜头,就有人过来阻挡镜头,并一边用言语威胁一边把我们推到门外。这时,门口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几个女促销员就开始对我们进行人格侮辱,声称对她们动手动脚,做事猥琐,不够光明正大,进行不正当拍摄。为了销毁素材,几个工作人员把我们团团围住并开始谩骂殴打,抢夺机器。最后我们通过报警才把事态平息下来。那么对记者来说,暗访是否合法呢?《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在这一条文中,禁止使用的是专用间谍器材,不是一般的采访器材。在现代社会,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那么隐性采访有没有侵犯隐私权呢?关于隐私权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提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也就是说,涉及公共利益的采访活动,并没有触犯公民的隐私权。
  去年9月2日上午,我们栏目接到群众报料,称有两名环卫工人在路面清扫时遭人殴打,正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在市中医院,我们见到了受伤的两位保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听他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决定前往大唐镇的事发现场进行采访。当我们来到事发现场对受伤的两名环卫工人保洁的街面进行拍摄时受到一饭店老板的推搡阻挠,并强行夺走摄像机,声称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不准拍摄。事后我们才得知他就是与环卫工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后来经过派出所民警的协调才得以物归原主。
  采访权,是记者开展采访这一职业活动的法律表征,也是报道权、传播权、评论权等其他职业权利的基础。虽然采访权概念具有强烈的法律意味,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其明文规定,它是以习惯性权利状态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对新闻传播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在2008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记者正常的采访权如果受到挑战,那就意味着公众的知情权遭到了践踏。□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广播电视台电视节目中心)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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