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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创新,共有产权住房改变了由单一主体独自负担购房支出的局面,但也给多方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处方权带来限制。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共有人可通过一定规则形成处分决议,而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有关规定。在选择一致决和多数决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的平衡。为了不侵害少数派的权益,产权多数决不能照搬资本多数决的做法,宜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