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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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版本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中,删除了上述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情形。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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