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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模式有司法审查模式、行政监督模式、独立的社会监督模式。司法审查模式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比较公正客观,缺陷是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监督模式在检察官一体化原则下具有高效、低廉、迅速的特点,缺陷是被害人等通过申诉获得救济很难成功。我国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确立司法审查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可以采取加强内部监督,明确三类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等措施,重点在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当事人自诉。
[关键词] 诉讼;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6—0091—04
[关键词] 诉讼;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6—00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