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过于强调了私法自治,完全放弃了公法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必要的适当的干预,未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片面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忽视了农业保险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和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模式,必须在立法和实践中贯彻经济法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因为农业保险法本质上是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