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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某公司工作的沈女士决定在孩子寒假期间休年假,陪孩子出去旅游。沈女士在目前的单位已经工作了7年的时间,再加上此前在另一家单位工作的4年时间,沈女士认为自己这次够“带薪休假10天”的条件了。结果单位告知她,带薪休假时间只能以在本单位的社保缴费年限来确定,她现在只有7年的工龄,还不够休10天假的条件。那么,沈女士原来工作的4年时间能否累计为工作年限?
A: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沈女士虽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但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1年,因此,沈女士只要能够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此前曾经在另一单位工作过4年,就可依法休带薪年假10天。
A: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沈女士虽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但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1年,因此,沈女士只要能够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此前曾经在另一单位工作过4年,就可依法休带薪年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