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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因此,各国民法无不在实质上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达和案例实践总结出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内容。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更具特色。本文论点主要建立在大陆法系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之上,并结合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探讨和现状来反思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内涵,试图为我国民事主体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探讨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