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方高校考试舞弊的现状及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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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几年来,考试舞弊无孔不入,层出不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将考试制度与考试舞弊列入因果关系的行列,从而主张废除考试制度。基于当前高校考试舞弊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本文针对性提出行之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关键词:课程考试舞弊 教育体制改革 考试体制改革 平时分 教改分离
  
  高校课程考试舞弊指高校考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以及高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和考试结束之后帮助学生舞弊的,应当认定为课程考试舞弊。高校课程考试不包括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如四、六级英语考试等,而仅指各高校针对课程教学设立的考试,因为在全国范围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舞弊现象已由《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所调整和规范。课程考试舞弊的主体不仅限于学生,也囊括了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
  
  一、高校课程考试舞弊的原因分析
  
  1. 学生方面的原因。高校的部分大学生存在贪图享受、侥幸、虚荣心、懒惰心理及从众意识,而且也有部分大学生道德诚信意识缺失,这是其考试舞弊的内在原因。
  2. 社会方面的原因。考场作弊现实质上是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一个缩影,它反映了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转型时期特有的信用中空现象,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充斥于各个角落;同时,社会招工普遍存在“只重学历,不重能力”,学生家长“只重分数,不重过程”,这迫使大学生为谋求一份好工作、做一个好子女而弄虚作假,以提高自身的“含金量”;而且,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课程考试法规,以至没有办法对大学生考试进行法制监督,从而使高校对考试舞弊缺乏真正有力有处罚措施。
  3. 学校管理和考试媒介的原因。在目前办学体制下,高校特别是普通高校和地方高校为保证就业率和通过国家教学水平评估,对舞弊行为本身和作弊者表现出比较宽容的态度,从而导致大学生形成畸形的考试心理,即舞弊不再是羞耻。同时部分监考教师的徇私也直接助长了大学生考试舞弊的气焰。当然,在检讨学校管理和监考教师责任之时,我们也要关注考试及考试媒介本身:评价方式刻板单一,评价标准不准确、不稳定,考试内容没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命题不科学、方式落后,试卷配置不合理,试卷制作质量不高,保密性不强,考场设置不规范,试卷评阅、合分、登分缺乏公正性,考试防伪技术落后及考试全程运作不透明等在客观上为大学生舞弊提供了条件。[1]
  
  二、高校考试舞弊防治体系的构建
  
  (一)社会评价体系的改革
  改变用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素质唯一的标码,建立多方面的人才衡量体制。淡化考试的功利性,考试是“指挥棒”,是要让考试把学生指挥到掌握知识和技能、提高修养文化和品德上去,而不是把学生指挥到追逐名利上去。
  (二)教育体系改革
  1. 建立健全学分制,使学生主体化。
  高校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即有复合能力的人,复合型能力是指既有多学科综合能力又有多类型综合能力。而学分制是最适合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培养的高教模式,作为一种柔性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发展学生个性为教育的直接目的,它承认了个体的差异性,让学生根据各自的特点,自主设计成长模式,选择成长的途径,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专业和自由选课,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实现个性发展的需要,让学生的才华得到较充分的发展,学分制概括起来有如下特征: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学习进程的弹塑性;选择学习时间和教师的灵活性等。但是目前地方高校大部分仍是形式上为学分制实为学年制,或半学分学年制,学生主体性仍严重缺失,需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2]
  2. 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加强课程设置的综合化。
  高校院校的课程设置直接关系到学校的任务、发展方向、培养人才数量和质量,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基础工作,因此,高等院校必须优化课程体系结构。同时应加强专业课程设置综合化,实现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双学位制,不以专业为中心来设计课程体系,把课程设置从传统的深入型改为横向宽广型,不强调基础课为专业课服务,不要求学生就业按狭窄专业“对口”,从而淡化专业界限,形成互相联系的学科群体,使学生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3]
  3. 建立试学制,给学生更多的选择空间。
  大学生大多数在懵懂的状态或是在父母的建议下,根据社会的热门专业来选择自已的专业和方向,但一旦入学,可能发现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当就读专业与自已的个性不相匹配时,也只能完成四年的学业,由于学习过程中的厌学情绪使舞弊成为可能。因此,笔者建议,新生入学时不应有专业之分,而应建立试学制,即在大一时,学生可对学校开设的感兴趣的专业公共课试听,在大二时,根据自已的判断再来选择专业。其二,学生对专业课的教师也应有自主选择权,无需受到班级的束缚。相反,不论教师的职称如何,一律挂牌上岗,选课人数不及10人的,无开课权,不能领取课时费;如同一教师上的同一课程连续二次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停职听课一年;如连续三次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下岗待聘。其三,教师的课时费需与学生的选课人数挂钩,学生的肯定才是对教师考评的最佳标准。
  4. 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增强学生听课极积性。
  好的师资力量是学生成材的重要前提,虽然大学生已有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但学习兴趣仍和教师上课质量之间有着极大的联系,据问卷调查显示,68.7%的学生认为对一门自已喜欢的課程,如由一位教学质量不高的教师来教,仍会选择适时逃课,而一旦逃课多了,就必然出现厌学情绪,导致考试舞弊。为此,一方面,各地方高校应严把进人关,对师资的引进不能仅仅看学历,还得看教学质量。另一方面,严把高校教师资证取得关。大部分师资力量在任教之前是未曾受过专业的教师技能培训的,而地方高校在录用了师资力量之后,往往轻视教师的技能培训,无论是培训时间、课堂纪律还是考核要求各方面都走形式化路线,使原本应为衡量教师能否上岗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完全丧失了应有功能,师资力量也就没有了良好的监控措施。笔者建议,教师资格证的取得应仿效律师资格证的取得模式,由全国组织统考。
  (三)考试体制改革
  1. 重视平时分在考试成绩中的作用。
  地方高校的课程考试大多数只有期末考试,且一考定“乾坤”,分数与学生的荣誉、奖学金等挂钩,增大了学生为此一搏的欲望,也就增大了舞弊的可能性。而减少考试分数占成绩的比重,增大平时表现的比重,例如,将平时分增加到30%以上,可以引导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过程,而不单纯和功利地追求期末考试分数。其次,平时分的评分标准应多元化,改变平时分的评定完全由教师作主的评定方式,平时分应升入学生的公证程序。平时分评定主体单一化,完全取决于教师评定,会滋生“与教师搞好关系”比“上课认真听课”更重要的错误倾向。只有加入学生的公证程序,既教师在打完平时分后需向班级学生公示,使学生有知情权和质疑权。透明和公正的考评机制增强了学生主体性的同时,也强化了教师平时教学的责任。
  2. 对笔试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
  所谓教考分离,一是指考试与教务脱离,成立专门的考试机构,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实施考试;另一方面是指改变目前任课教师自教自考,集教学、命题、阅卷于一身的局面,基础课、公共课可以建立试题库,采取在题库中任意抽题统考的形式,专业课则可采取由几位任课教师统一命题,A、B卷随机抽选,流水批卷的方式。[4]坚持教考分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教师上课不负责、考前划重点的不良现象,也可杜绝行贿教师的情况出现。学生的考试成绩在此情况下也能代表教师的真实教学水平,可作为津贴分配的依据之一。
  3. 考试内容科学化,考试形式的多样化。
  地方高校试卷内容的审定往往流于形式,试卷常常仅由教研室主任一人签审,试后的试卷分析表也由出题教师自由填写,并没有专门的考试委员会进行监督。建议将试题库中的试题进行分类,分为基本技能力题、分析能力题、综合能力题。成立考试委员会,根据试题库对试卷进行综合评定,对于题型内容搭配不达标的试卷应追究出卷人的责任。
  根据学科特点引入开卷考试、实验报告、课外论文、学生自已出卷、专题报告会、无标准的考试、操作式和答辩式等考试形式。提倡开放性考试,除某些特殊的公共课和基础课外,大多数考试应从认识库、概念、公式的传统中走出来,重点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而不是学生的记忆能力和知识再现能力。
  在推行考试形式多样化的改革的初级阶段,建议由校教务处牵头,以各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和教务科人员为成员,“从上到下”宏观推动改革。在收集教师相关意见的情况下,指定各科目的考试形式,并根据考试形式的难易成度,制定有别于笔试的津贴分配系数,改革意见经专家论证,符合教学科目的特征之后,教师必须按指定的考试形式进行考试。
  4. 加强考试督导,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考前,各院要召开监考教师会议,强调监考纪律;在考试过程中,巡考、督导人员要避免例行公事地走过场,对纪律松散的考场,要适时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及时处理考场上的作弊现象。
  5. 改革学籍管理制度,减轻学生思想压力。
  改革学籍管理制度,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尽量提供更为宽松的时间和机会,可以参加补考,同时,在学籍档案中也不会再出现补考课程的记录,对不及格课程达到一定数量要做留级或退学处理的课程门数,可以适当放宽松,以缓解部分学生的心理压力,避免考试作弊的侥幸心理。
  6. 加强试卷保密责任和泄题的处罚力度。
  对试卷印刷过程中出现试卷传递、印刷延误和泄题,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教师,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通过各种途径从教师那里窃题并泄题的,参照作弊的严重情形处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考试作弊认定程序的合法化
  
  在考试作弊认定程序具体建构上应实行以下正当法律程序制度:[5]
  1. 组织调查高校发现学生违规事实后,首先应查明事实真相,在事实没有得到确认之前,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擅自做出处分决定。
  2. 在初步查明违规事实之后,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相关的事实信息,同时听取涉嫌作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听证会结束后,为了保证裁决者的中立。
  4. 处分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送到作弊学生住址,交给学生本人。
  5. 退学、开除学籍等彻底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事后监督。
  高校对作弊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参考文献:
  [1]袁尚会.大学生考试舞弊原因浅析及对策初探.咸宁学院学报,2006年第26卷第2期.
  [2]魏均,鄭跃涛.学分制下的大学考试改革研究.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洪炎生,王春雷.论高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高等教育研究,2004年第11期.
  [4]杨逸群.高校考试舞弊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5卷第2期.
  [5]谢文军.考试作弊处罚的正当程研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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