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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可知,我国在产品质量立法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出三大变化。从最初规定,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责任,生产者、消费者适用无过错原则,到区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过错承担原则。其次,在立法内容中进一步阐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更于《侵权责任法》中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