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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指出将QFII经纪业务强行置入我国现行的直接持有法律框架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跨境投资者的权利。接着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对QFII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主张将QFII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证券权利界定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