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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知识专业性极强,保险合同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保险法从立法意旨上应该是一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所以“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利”,成为现行的保险法饱受诟病之处。
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当日会议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以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了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问题。
“不可抗辩”规则首次引入
《草案》是如何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精神的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保险法专家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此次对保险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在他看来,《草案》第一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之中,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该条款对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源于英国,英国的保险人在美国销售的人寿保险单中首先使用了该条款。从国际保险业来看,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商业惯例,成为寿险条款中的固定条款,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一直没有相关规定。
资深保险业律师李滨认为,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
解决“理赔难”问题
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来说,“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只是一个晦涩枯燥的法律术语。但是资深保险业律师李滨却对此条款寄予厚望: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之中,将会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李滨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导致保险业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管这份合同已经履行了多少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人说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这固然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但如果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滥用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的话,将更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苗鸣宇副教授认为,“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在李滨律师代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保险消费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行使收取保险费的合同权利;当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又会因为保险消费者的“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不承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使保险消费者的缔约目的和合理期待无法实现。
李滨律师为记者举了一个典型案例:2001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张女士,为自己的丈夫张先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购买了一款主险和包括医疗险在内的几款附加险。
2003年,因为经济问题,张女士想退保,在得知主险退保会有很大的损失的情况下,认为丈夫身体健康的张女士退掉了附加的医疗保险。
2005年,张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肺癌,并于当年病逝。随后,张女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2006年2月,对于张女士的理赔申请,某人寿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隐瞒了张先生的病情,违反告知义务”。虽经张女士一再解释之前并不知情,但该人寿保险公司还是坚持拒赔决定。张女士无奈之下只有求助于法律。
“对于此案来说,如果保险业承认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此次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张女士可以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李滨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李滨律师认为:在法律上确认“不可抗辩条款”不但将会大大的减少人寿保险的理赔纠纷,同时也会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严格审查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情况和告知事项的真实性。
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这一点也得到了保险业专家的认同。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苗鸣宇认为,此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其近期效果是限制保险人的拒赔行为,促进“理赔难”问题的解决;长远效果则是将遏止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进而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审核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某些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以获得保险保障的侥幸心理,真正地保证保险合同成为“最大诚信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李滨律师建议,鉴于保险法的修改还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为了重拾保险业应有的商业信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诚信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自己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承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资料
我国《保险法》的两次修订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于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年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
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当日会议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以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了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问题。
“不可抗辩”规则首次引入
《草案》是如何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精神的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保险法专家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此次对保险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在他看来,《草案》第一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之中,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该条款对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源于英国,英国的保险人在美国销售的人寿保险单中首先使用了该条款。从国际保险业来看,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商业惯例,成为寿险条款中的固定条款,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一直没有相关规定。
资深保险业律师李滨认为,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
解决“理赔难”问题
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来说,“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只是一个晦涩枯燥的法律术语。但是资深保险业律师李滨却对此条款寄予厚望: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之中,将会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李滨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导致保险业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管这份合同已经履行了多少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人说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这固然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但如果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滥用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的话,将更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苗鸣宇副教授认为,“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在李滨律师代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保险消费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行使收取保险费的合同权利;当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又会因为保险消费者的“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不承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使保险消费者的缔约目的和合理期待无法实现。
李滨律师为记者举了一个典型案例:2001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张女士,为自己的丈夫张先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购买了一款主险和包括医疗险在内的几款附加险。
2003年,因为经济问题,张女士想退保,在得知主险退保会有很大的损失的情况下,认为丈夫身体健康的张女士退掉了附加的医疗保险。
2005年,张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肺癌,并于当年病逝。随后,张女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2006年2月,对于张女士的理赔申请,某人寿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隐瞒了张先生的病情,违反告知义务”。虽经张女士一再解释之前并不知情,但该人寿保险公司还是坚持拒赔决定。张女士无奈之下只有求助于法律。
“对于此案来说,如果保险业承认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此次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张女士可以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李滨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李滨律师认为:在法律上确认“不可抗辩条款”不但将会大大的减少人寿保险的理赔纠纷,同时也会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严格审查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情况和告知事项的真实性。
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这一点也得到了保险业专家的认同。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苗鸣宇认为,此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其近期效果是限制保险人的拒赔行为,促进“理赔难”问题的解决;长远效果则是将遏止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进而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审核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某些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以获得保险保障的侥幸心理,真正地保证保险合同成为“最大诚信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李滨律师建议,鉴于保险法的修改还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为了重拾保险业应有的商业信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诚信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自己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承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资料
我国《保险法》的两次修订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于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年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