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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作为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但该制度在适用上仍存在构成要件不完整、各构成要件认定困难问题。因此,需要对自甘风险制度进行完善。应当在《民法典》规定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增加受害人预见、限定损害来源为固有风险,并且需完善“一定风险、受害人预见风险存在、自愿参与、固有风险、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