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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事实上赋予了税务机关推翻市场交易产生的既存税基而推定新税基的权力,但其本身其实兼具授权性质和限权性质,却因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对该项中的第一层次条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进行明确,导致其限权作用难以实现,引发执法、守法、司法过程中诸多争议,亟需通过立法层面的明晰加以解决。对此,本文提出如下解构解释思路:首先确定以交易价格作为该“计税依据”之核心;其次明确“偏低”的参照标准为公允价值,首选市场价格,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次之;最后,“明显”不应类推适用7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