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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位权制度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一项有效制度,可以切实保障合同履行,然而受到次债务人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影响,使得次债务人权益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加强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权益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并提出极具针对性风险防控策略,加强对次债务人的保护。鉴于此,对代位权诉讼中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展开深入探讨。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次债权人;权利保护;分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此可以窥见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主要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并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次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为避免债务人推卸原本既有债务清偿责任,就成为了保护次债务人权利的关键。本文联系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中的法律问题,从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加强合同管理、全面跟踪监督合同履行、积极应对法律纠纷等方面入手,提出几点有效次债务人代位权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增强次债务人权益有效保护。
一、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中的法律问题
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权利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制度本身未平衡各方利益需求,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对代位权给出明确解释,涉及到的条款内容也多站在保护债权人角度,鲜少涉及次债务人利益保护,而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出现了消极行使债权行为,主张次债务人承担债务人相关法律责任有失公平性,并加剧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情况;(2)次债务人抗辩权,在民法典合同编解释(一)中,规定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进行主张,具体包含履行、后履行、时效抗辩等内容,然而在债务人缺席诉讼情况下,次债务人拥有对抗债权人的实质性证据,是否允许次债务人主张抗辩,在司法解释中没有细致阐明,极大影响了次债务人权益保护;(3)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特别是债务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财务危机,并且有多个财产上的担保,但是在实际诉讼中能够提供生效裁决书证据的当事人很少,即便是有也只能够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这些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存有较大争议,容易使次债务人陷入多个诉讼中,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二、次债务人有效防范代位权法律风险的策略
为有效防范次债务人代位权法律风险,实现对次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就可以对以下措施加以运用:(1)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在对合作方进行选择时,需要对其财务信用状况进行细致审查,尤其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要防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加,并尽可能的选择综合资质比较好合作方展开合作,以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纠纷;(2)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以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合同约束性条款,尤其是在企业破产以后,要逐一落实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相关合同,还要结合所在行业实际情况,将相关特殊责任追究制度融入其中,确保合同签订双方对自身需要履行职责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实现次债务人权利有效保护;(3)全面跟踪监督合同履行,实际开展工作时要召集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告知甲方经营管理和合同约定相应权利与义务,特别是针对一些重要事项,必须由负责人亲自参加,整个过程也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合同签订双方进行盖章留存,同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加快结算付款进度,避免长期挂账不结情况发生,若出现逾期不结情况,可以对该款项进行提存,相应法律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4)积极应对法律纠纷,虽然很多代位权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自身到期债务责任导致,整个过程次债务人没有出现任何故意违约情况,但是这不能够表示可以放任已经发生案件自流,这时候就需要次债务人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使代位权纠纷案件更加顺利执行,在实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清结的同时,次债务人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次债务人在整个过程中,也要准确、合规的核算好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特别是针对需要扣减的连带清偿责任款项,最好是以书面证据资料的方式递交给法院,并请求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对这些债务进行扣除,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次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
三、结语
本文是基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对次债务人权力保护的探究,由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较为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在发生代位权纠纷中,现行代位权制度行使范围又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涉及到的次债权人保护比较少,这就意味着次债务人要加强代位权法律风险防范,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实践中在理清代位权纠纷发生真正原因以后,通过做好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加强合同管理、积极应对法律纠纷、全面跟踪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可以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利益,并实现对次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代位权诉讼中对次债务人主张互负债务抵销的审查[J].徐冰,吕明天.人民司法.2019 (29)
[2]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J]. 何文燕,曾琼.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3]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崔建远,韩世远.中国法学.1999(03)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次债权人;权利保护;分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此可以窥见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主要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并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次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为避免债务人推卸原本既有债务清偿责任,就成为了保护次债务人权利的关键。本文联系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中的法律问题,从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加强合同管理、全面跟踪监督合同履行、积极应对法律纠纷等方面入手,提出几点有效次债务人代位权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增强次债务人权益有效保护。
一、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中的法律问题
代位权制度在保护次债务人权利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制度本身未平衡各方利益需求,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对代位权给出明确解释,涉及到的条款内容也多站在保护债权人角度,鲜少涉及次债务人利益保护,而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出现了消极行使债权行为,主张次债务人承担债务人相关法律责任有失公平性,并加剧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情况;(2)次债务人抗辩权,在民法典合同编解释(一)中,规定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进行主张,具体包含履行、后履行、时效抗辩等内容,然而在债务人缺席诉讼情况下,次债务人拥有对抗债权人的实质性证据,是否允许次债务人主张抗辩,在司法解释中没有细致阐明,极大影响了次债务人权益保护;(3)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特别是债务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财务危机,并且有多个财产上的担保,但是在实际诉讼中能够提供生效裁决书证据的当事人很少,即便是有也只能够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这些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存有较大争议,容易使次债务人陷入多个诉讼中,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二、次债务人有效防范代位权法律风险的策略
为有效防范次债务人代位权法律风险,实现对次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就可以对以下措施加以运用:(1)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在对合作方进行选择时,需要对其财务信用状况进行细致审查,尤其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要防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加,并尽可能的选择综合资质比较好合作方展开合作,以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纠纷;(2)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以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合同约束性条款,尤其是在企业破产以后,要逐一落实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相关合同,还要结合所在行业实际情况,将相关特殊责任追究制度融入其中,确保合同签订双方对自身需要履行职责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实现次债务人权利有效保护;(3)全面跟踪监督合同履行,实际开展工作时要召集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告知甲方经营管理和合同约定相应权利与义务,特别是针对一些重要事项,必须由负责人亲自参加,整个过程也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合同签订双方进行盖章留存,同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加快结算付款进度,避免长期挂账不结情况发生,若出现逾期不结情况,可以对该款项进行提存,相应法律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4)积极应对法律纠纷,虽然很多代位权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自身到期债务责任导致,整个过程次债务人没有出现任何故意违约情况,但是这不能够表示可以放任已经发生案件自流,这时候就需要次债务人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使代位权纠纷案件更加顺利执行,在实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清结的同时,次债务人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次债务人在整个过程中,也要准确、合规的核算好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特别是针对需要扣减的连带清偿责任款项,最好是以书面证据资料的方式递交给法院,并请求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对这些债务进行扣除,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次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
三、结语
本文是基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对次债务人权力保护的探究,由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较为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在发生代位权纠纷中,现行代位权制度行使范围又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涉及到的次债权人保护比较少,这就意味着次债务人要加强代位权法律风险防范,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实践中在理清代位权纠纷发生真正原因以后,通过做好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加强合同管理、积极应对法律纠纷、全面跟踪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可以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利益,并实现对次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代位权诉讼中对次债务人主张互负债务抵销的审查[J].徐冰,吕明天.人民司法.2019 (29)
[2]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J]. 何文燕,曾琼.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3]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崔建远,韩世远.中国法学.19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