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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10月,李兵通过门卫张大姐得知其租住小区内有套房屋要出售,即要求张大姐帮其联系房主董新。董新系该小区的拆迁安置住户,和妻子陈珂共同拥有该小区两套房屋。2003年11月2日,李兵与董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董新将一套住房卖给了李兵。由于该房属于拆迁安置房,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董新承诺,一旦能办房产证,他会在第一时间协助李兵办理过户手续。李兵当即交付了购房款,并装修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董新和陈珂则居住在该小区的另一套房子里。
2008年6月,董新办好了所卖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却没有通知李兵办理过户手续。因楼市近年价格飞涨,这套房子的价格较之2003年也翻了近一番,董新心生悔意,不愿意将房产过户给李兵。李兵得知房产证办下后多次催促董新办理过户手续,但董新要求房子每平方米加价1500元方肯办理过户手续。
为了拿回早已卖出的房产,董新和妻子陈珂商量,以陈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兵和董新一起告上法庭。陈珂在诉状中诉称,她一直不知道丈夫董新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了李兵,丈夫董新卖房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要求确认董新与李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董新与李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陈珂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兵在购买房产后与董新、陈珂夫妻共同居住同一小区长达五年时间,陈珂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人,近期才知晓涉诉房屋被被告董新擅自处分买卖,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以推定原告对被告董新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从2003年10月至2008年已有五年的时间,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法院认定董新与李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珂的诉讼请求。
点评律师:张立君
责编/昕莉
2008年6月,董新办好了所卖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却没有通知李兵办理过户手续。因楼市近年价格飞涨,这套房子的价格较之2003年也翻了近一番,董新心生悔意,不愿意将房产过户给李兵。李兵得知房产证办下后多次催促董新办理过户手续,但董新要求房子每平方米加价1500元方肯办理过户手续。
为了拿回早已卖出的房产,董新和妻子陈珂商量,以陈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兵和董新一起告上法庭。陈珂在诉状中诉称,她一直不知道丈夫董新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了李兵,丈夫董新卖房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要求确认董新与李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董新与李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陈珂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兵在购买房产后与董新、陈珂夫妻共同居住同一小区长达五年时间,陈珂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人,近期才知晓涉诉房屋被被告董新擅自处分买卖,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以推定原告对被告董新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从2003年10月至2008年已有五年的时间,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法院认定董新与李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珂的诉讼请求。
点评律师:张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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