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立旨在通读《法国行政法》这本书后,就两位英国作者笔下所介绍的法国行政法制度尤其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前世今生以及运行机制、诉讼程序等全方面进行总结。法国的行政纠纷司法审判权没有像大部分普通法系的国家一样交给普通法院,也没有像英国成立一系列专业性领域的行政裁判所,而是交给一个专门机关,[ 王家豪,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行政法学院研究生]它以前的名字人们称之为“参事院”,而在被赋予这项权力之后,完美的转型也伴随着名称的更迭,法国行政法院就像一个新型而现在最高行政法院是一个“混合”的作品,即是行政与司法职能的相互结合,又是公共权力机构与其人员的职业生涯的司法和行政功能的结合。可以这么说,行政法院的机制与规则就代表了发达的法国行政法最高的穹顶设计,华丽夺目却不失实用和研究的价值。
【关键词】:最高行政法院 诉讼组 行政组 行政法官
《法国行政法》这本书是由两名英国学者L·赖维乐·布朗和约翰·S·贝尔创作的,但也正如两名作者在前言里提到如果没有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组长等人的协助,那将缺少很多原始性材料数据的支持以及宝贵的建议和纠正。本书的范围主要说明在现代法国,那些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机构是如何运行的,以及机构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旨在介绍和描述整个法国行政法领域的制度,但有时也和英国行政制度作简要的对比。
一、行政法院的现状及其前身
在法国,行政的司法控制系统里形成的是一个以在巴黎的最高行政法院为首的三级体制,下设七个上诉法院,以及27个位于法国各个地区的行政法庭。由于法国行政区划的结构,其分为三级政府,总共有22个大区,下设各个分区,每个分区由各个市镇分支组成。市镇在行政领域具有较大的意义,27个行政法庭分别管辖几个市镇或者是“联合型”市镇。当然如果从历史渊源上去寻找行政法院,只要稍加留意并分析,便可以得出结论,其并非是一个全新设立的机构,它的前身是省参事院,后来改革成为拥有审查行政行为的一审管辖权法院。最先得到确立的是从国王参事院演化到今天的最高行政法院,而在大革命前,国王参事院主要负责向国王提供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建议和咨询,由于历史上当时最高法院频频干涉行政事务,但这又违反了司法和行政职能分离的原则,因此国家参事院最终在两者博弈中获得了对行政行为审查的管辖权,并且不再以国家元首的名义下达判决,而是以法国人民的名义,多么庄严而又神圣的华丽变身,意味着公民针对行政机关非法侵害的提起个人诉愿的权利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也由此孕育了现在法国高度发达的行政法事业,这种新颖的机构使得卑微的公民也能够责难和要求审计无所不能的、干预性的国家了。
二、 行政法院的性质及其内部结构
纵观世界各国凡是以法院为后缀名的机构,其性质几乎都属于司法系统范畴,因为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解决纠纷。但在法国,当公民因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行使而受到不利益,主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诉愿。而这个行政法院在这个国家里并不属于司法系统,本质上仍是一个行政机关,这个事实让很多人会产生质疑,行政法院能否胜任对行政权的法律审查,做到一碗水端平?这不相当于行政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行为?但是不管从历史的角度上表明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维护了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去证明,还是从其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设计的角度,亦或是行政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上,它都很好的消除了世人所提出的疑惑。如果从行政法院内部结构来剖析,应该能够更好的理解为什么一个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法院却被赞誉为“专门的法院”。有人说它在行政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建议者,又是法官。的确,特别是最高行政法院,各个地区行政法庭倒是主要以审查行政权为主要基本任务。最高行政法院整体上直接对司法部负责,法院内部下设一个副院长,享有实际上管理整个法院的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权力,另设秘书长一职,代表司法部行为。如果要说最高行政法院制度结构设计之最精华的地方,莫过于,同时也决定着最高行政法院权能的行政组和诉讼组的设置,两位作者在书中也特别提到了机构内部分工代表了劳动分工和职能的专门化。行政组,顾名思义主要负责业务与行政有关,行政组设一组长,下设各个行政小组,有内政组、社会组、公共工程组等,每个小组成员主要有组长一名和6,7位行政法官,在立法程序上,所有政府向议会提交的法律议案都必须先向最高行政法院咨询意见,当然这里还包括政府基于立法授权而制定的条例、规章等命令形式。此外各个行政小组还担负着向相关的政府机构和部长提供一般法律咨询的职责。可以说,行政组既推动政府行政业务的施行,也监督着政府的行政行为。从一件纠纷发展的时间逻辑上去分析,纠纷的合理解决固然是很重要的,但是预防纠纷的发生除了更符合经济利益,还能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诉讼组负责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分为10个小组,通常案件由两个小组联合审理,近年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加,实践中也允许由一个小组审理相对简单明了的纠纷,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由多个组组成规模较大的法庭或者召开判决大会进行审理。每个小组设有小组长,两名陪审员,几名最高行政法官和查案员。每当有案件受理,由小组长指定其中一名作为报告员负责主要跟进这个案件,案件审理法庭通常由兩个小组分别指派三名最高行政法官,一名代表行政组,一名案件报告员,一名组长或副组长,当然视案件的疑难复杂情况,也会相应增加人数。每个案件的判决都是法庭合议的结果,在法国的行政判决中你会看到没有详细的法律阐述和论证,只有最基本的事实情况介绍和判决结果,这可能也跟“秘密审议”规则一样强化了对最终判决承担共同责任的制度,但是相应案件的法律阐述和论证在政府专员所在报告结论中被公开。
三、行政法院的人员情况
在法国行政法院系统里,因为行政法院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机关所以它的人员在性质上都属于公务员。通常在法国,公务员相关事务管理由专门的内务部来负责,而行政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法官的行政事务是独立的,在最高行政法院里专门设有秘书长一职,代表司法部行为,管理下级法院内部相关的行政事务,包括人员培训、资金使用等,此外还负责为下级法院做预算,在法国实践中,行政法院的预算作为司法部财政预算的独立一章,这样一来也就获得了同普通法院一般对待的独立性保障了。当然关于调职、升职以及纪律检查等涉及个人重要的权益的决定,由法院内组成的高级委员会召开会议来决定。就最高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在各个组除了设置查案官、助理查案员、最高行政法官等级别来进行专业分工之外,其最大的特点或者说是整个人员制度的点睛之笔是,关于针对行政组和诉讼组里人员实习定期地、有规律地交换任职学习,具体就是对于行政组里的最高行政法官来说,除了在行政组里的本职工作之外,可能还兼任其他行政机关里的某个职位,此外他还在诉讼组里有一份职责工作,而在诉讼组里的最高行政法官也是相类似的情况,在行政组也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样的做法不但加强了行政组与诉讼组的之间的联系,而且加固了行政法院整体的专业性壁垒。
三、小结
对于学习行政法的人来说,特别是要学好行政法,除了了解本国的行政法之外,还必须对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内容和发展有所了解,在相比较下,才能得出相对正确、具有适用性的改革性创新想法和建议。也正如两位作者所言:“为了更好的理解应对我们的行政法引起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了解其他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对应机制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的。”毋庸置疑,法国行政法应该可以说是不得不去学习的一块黄金地带,其自有它的分量。我在读完这本《法国行政法》之后,虽不得自认为对法国行政法制度尽知其全面,但从大致上已经了解行政法院自上而下的制度以及行政法实体原则等基础架构和脉络。转而将思维转回国内,从我国行政法实际情况出发,将两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做区分和对比,进而审视我国行政法中的制度瑕疵、实际问题、诉讼机制缺陷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然后就针对问题设计解决可行性的解决方案,立足当下而取之精华,放眼未来且行之大道。
作者简介:王家豪,男,1994年1月-,民族;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学校: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最高行政法院 诉讼组 行政组 行政法官
《法国行政法》这本书是由两名英国学者L·赖维乐·布朗和约翰·S·贝尔创作的,但也正如两名作者在前言里提到如果没有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组长等人的协助,那将缺少很多原始性材料数据的支持以及宝贵的建议和纠正。本书的范围主要说明在现代法国,那些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机构是如何运行的,以及机构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旨在介绍和描述整个法国行政法领域的制度,但有时也和英国行政制度作简要的对比。
一、行政法院的现状及其前身
在法国,行政的司法控制系统里形成的是一个以在巴黎的最高行政法院为首的三级体制,下设七个上诉法院,以及27个位于法国各个地区的行政法庭。由于法国行政区划的结构,其分为三级政府,总共有22个大区,下设各个分区,每个分区由各个市镇分支组成。市镇在行政领域具有较大的意义,27个行政法庭分别管辖几个市镇或者是“联合型”市镇。当然如果从历史渊源上去寻找行政法院,只要稍加留意并分析,便可以得出结论,其并非是一个全新设立的机构,它的前身是省参事院,后来改革成为拥有审查行政行为的一审管辖权法院。最先得到确立的是从国王参事院演化到今天的最高行政法院,而在大革命前,国王参事院主要负责向国王提供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建议和咨询,由于历史上当时最高法院频频干涉行政事务,但这又违反了司法和行政职能分离的原则,因此国家参事院最终在两者博弈中获得了对行政行为审查的管辖权,并且不再以国家元首的名义下达判决,而是以法国人民的名义,多么庄严而又神圣的华丽变身,意味着公民针对行政机关非法侵害的提起个人诉愿的权利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也由此孕育了现在法国高度发达的行政法事业,这种新颖的机构使得卑微的公民也能够责难和要求审计无所不能的、干预性的国家了。
二、 行政法院的性质及其内部结构
纵观世界各国凡是以法院为后缀名的机构,其性质几乎都属于司法系统范畴,因为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解决纠纷。但在法国,当公民因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行使而受到不利益,主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诉愿。而这个行政法院在这个国家里并不属于司法系统,本质上仍是一个行政机关,这个事实让很多人会产生质疑,行政法院能否胜任对行政权的法律审查,做到一碗水端平?这不相当于行政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行为?但是不管从历史的角度上表明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维护了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去证明,还是从其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设计的角度,亦或是行政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上,它都很好的消除了世人所提出的疑惑。如果从行政法院内部结构来剖析,应该能够更好的理解为什么一个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法院却被赞誉为“专门的法院”。有人说它在行政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建议者,又是法官。的确,特别是最高行政法院,各个地区行政法庭倒是主要以审查行政权为主要基本任务。最高行政法院整体上直接对司法部负责,法院内部下设一个副院长,享有实际上管理整个法院的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权力,另设秘书长一职,代表司法部行为。如果要说最高行政法院制度结构设计之最精华的地方,莫过于,同时也决定着最高行政法院权能的行政组和诉讼组的设置,两位作者在书中也特别提到了机构内部分工代表了劳动分工和职能的专门化。行政组,顾名思义主要负责业务与行政有关,行政组设一组长,下设各个行政小组,有内政组、社会组、公共工程组等,每个小组成员主要有组长一名和6,7位行政法官,在立法程序上,所有政府向议会提交的法律议案都必须先向最高行政法院咨询意见,当然这里还包括政府基于立法授权而制定的条例、规章等命令形式。此外各个行政小组还担负着向相关的政府机构和部长提供一般法律咨询的职责。可以说,行政组既推动政府行政业务的施行,也监督着政府的行政行为。从一件纠纷发展的时间逻辑上去分析,纠纷的合理解决固然是很重要的,但是预防纠纷的发生除了更符合经济利益,还能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诉讼组负责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分为10个小组,通常案件由两个小组联合审理,近年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加,实践中也允许由一个小组审理相对简单明了的纠纷,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由多个组组成规模较大的法庭或者召开判决大会进行审理。每个小组设有小组长,两名陪审员,几名最高行政法官和查案员。每当有案件受理,由小组长指定其中一名作为报告员负责主要跟进这个案件,案件审理法庭通常由兩个小组分别指派三名最高行政法官,一名代表行政组,一名案件报告员,一名组长或副组长,当然视案件的疑难复杂情况,也会相应增加人数。每个案件的判决都是法庭合议的结果,在法国的行政判决中你会看到没有详细的法律阐述和论证,只有最基本的事实情况介绍和判决结果,这可能也跟“秘密审议”规则一样强化了对最终判决承担共同责任的制度,但是相应案件的法律阐述和论证在政府专员所在报告结论中被公开。
三、行政法院的人员情况
在法国行政法院系统里,因为行政法院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机关所以它的人员在性质上都属于公务员。通常在法国,公务员相关事务管理由专门的内务部来负责,而行政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法官的行政事务是独立的,在最高行政法院里专门设有秘书长一职,代表司法部行为,管理下级法院内部相关的行政事务,包括人员培训、资金使用等,此外还负责为下级法院做预算,在法国实践中,行政法院的预算作为司法部财政预算的独立一章,这样一来也就获得了同普通法院一般对待的独立性保障了。当然关于调职、升职以及纪律检查等涉及个人重要的权益的决定,由法院内组成的高级委员会召开会议来决定。就最高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在各个组除了设置查案官、助理查案员、最高行政法官等级别来进行专业分工之外,其最大的特点或者说是整个人员制度的点睛之笔是,关于针对行政组和诉讼组里人员实习定期地、有规律地交换任职学习,具体就是对于行政组里的最高行政法官来说,除了在行政组里的本职工作之外,可能还兼任其他行政机关里的某个职位,此外他还在诉讼组里有一份职责工作,而在诉讼组里的最高行政法官也是相类似的情况,在行政组也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样的做法不但加强了行政组与诉讼组的之间的联系,而且加固了行政法院整体的专业性壁垒。
三、小结
对于学习行政法的人来说,特别是要学好行政法,除了了解本国的行政法之外,还必须对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内容和发展有所了解,在相比较下,才能得出相对正确、具有适用性的改革性创新想法和建议。也正如两位作者所言:“为了更好的理解应对我们的行政法引起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了解其他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对应机制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的。”毋庸置疑,法国行政法应该可以说是不得不去学习的一块黄金地带,其自有它的分量。我在读完这本《法国行政法》之后,虽不得自认为对法国行政法制度尽知其全面,但从大致上已经了解行政法院自上而下的制度以及行政法实体原则等基础架构和脉络。转而将思维转回国内,从我国行政法实际情况出发,将两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做区分和对比,进而审视我国行政法中的制度瑕疵、实际问题、诉讼机制缺陷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然后就针对问题设计解决可行性的解决方案,立足当下而取之精华,放眼未来且行之大道。
作者简介:王家豪,男,1994年1月-,民族;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学校: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