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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里所说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企业年金。2004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第20号令,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