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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妇被老公起诉要求离婚,该少妇因此怀疑老公在外发生了婚外情,于是出资11500元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最终私家侦探没有调查到任何婚外情的有效证据,该女子在离婚后愤而起诉私家侦探欲要回侦探费。她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老公要离婚,少妇起疑心
2006年6月的一天,家住江苏省镇江市的31岁少妇伊梦莲意外收到了丈夫严咏潮要求离婚的法院传票,伊梦莲不由大惊失色。她和丈夫严咏潮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26日结婚,2002年8月女儿出生。婚后他们确实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伊梦莲一直认为夫妻吵吵闹闹是正常的!伊梦莲一阵委屈,自己为了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怎么说离婚就离婚呢?伊梦莲打定主意,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定要努力挽回丈夫的心。
2006年6月30日,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严咏潮与伊梦莲离婚案。在法庭上,严咏潮也认可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但认为长期矛盾的积累已经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伊梦莲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是由于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所以每次矛盾后自己并未在意,现在看来主要还是双方未能做好沟通和交流,她愿意积极与丈夫进行沟通和交流及自我调整,以改善夫妻关系。
案情的发展暂时让伊梦莲如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后,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了矛盾的激化,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尚不充分,而且被告表达了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所以只要原、被告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不断完善自我、体谅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2006年7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严咏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判决不准离婚。
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伊梦莲非常开心,她积极地做着修复夫妻感情的工作,比如不再长时间地住在娘家,尽量不与丈夫争吵等。然而,她痛苦地发现,自己的努力不仅没有任何作用,严咏潮的心反而越走越远了,没有任何想和好的迹象。因为严咏潮是一家单位的小车司机,迟归和休息天上班是经常的事情。以前伊梦莲从来没有注意过,但是严咏潮的冷漠表现却让伊梦莲开始怀疑他在外可能有了别的女人。当她一个人孤独地在家带女儿的时候,她总是想象着严咏潮正在外面陪着别的女人。于是她恨得咬牙切齿的,知道这个家已经岌岌可危了。
雇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证据
既然严咏潮的人已经得不到了,那么就要在离婚官司中掌握主动权。在日复一日的冷战之后,伊梦莲开始慎重地考虑与离婚有关的事宜,并悄悄做着准备。根据自己平时看电视、报刊以及听工友们说的一些事例中了解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伊梦莲认为只要找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就可以掌握主动权,既能顺利地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又能多分得家庭共同财产。那么,怎么才能抓到丈夫出轨的把柄呢?伊梦莲想到了私家侦探,她找到南京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在镇江的一家分公司,委托该公司收集有关严咏潮婚外情的民事证据。
2006年8月28日,调查公司和伊梦莲煞有介事地正式订立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伊梦莲提供必要资料,并支付报酬10000元。调查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当日,伊梦莲支付了10000元报酬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该见证费用途为调查公司见证严咏潮有无婚外情的费用),同时将严咏潮两张生活照等资料交与调查公司。
两个月很快就过去了,但伊梦莲一直没有得到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伊梦莲催问了几次,调查公司总是回答她正在调查,要她耐心等待。又过了两个月,伊梦莲对调查公司下了最后通牒,说如果再没有结果就要求退钱了。调查公司回答她,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也就是说,自己花了1万多元,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确切证据!而伊梦莲和严咏潮的关系却越来越恶化了,严咏潮铁了心要离婚。伊梦莲也深深体会到了强扭的瓜实在是苦,2007年1月,伊梦莲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严咏潮离婚。
严咏潮本来就想离婚,见伊梦莲终于想通了,马上表示同意离婚。就这样,在法院的主持下,伊梦莲和严咏潮于2007年3月9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伊梦莲与严咏潮自愿离婚。双方婚生女严紫薇随伊梦莲共同生活,严咏潮自2007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严紫薇生活费400元,至严紫薇能独立生活时止;严紫薇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严咏潮于2007年3月起每月可探望严紫薇两次。严咏潮补偿伊梦莲7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伊梦莲10000元,200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0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
婚外情没查到,私家侦探成被告
离婚后,伊梦莲一直愤愤不平,认为调查公司并没有尽力地为自己办事,自己在离婚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她多次前往调查公司,要求他们退钱。调查公司当然百般推托,哪有那么轻易就退钱的事情!
2007年4月9日,伊梦莲以调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伊梦莲在诉状中说,自己已按约支付报酬,但被告直至合同到期都未履行义务。现诉请判决调查公司返还调查费(报酬)10000元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7年4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梦莲委托律师出庭,庭上提交了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当时缴款11500元的两份收据,以及这家公司的业务宣传单一份。伊梦莲的律师在法庭上还说,根据目前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私家侦探是不合法的,因此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
调查公司也不示弱。他们的律师辩称,2006年8月28日,原告因怀疑丈夫严咏潮有婚外情,想多分得家庭财产,要求被告予以调查。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完成委托事项,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确认严咏潮无婚外情,因此已按约履行了应尽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调查公司的律师还说,伊梦莲要的结果是丈夫有婚外情,但调查公司坚持的是客观真实性,没有满足她的无理要求并不等于没有完成工作。他们当庭提供了一份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调查报告。
委托事项未完成,酬金法院判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梦莲作为委托人与镇江分公司(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事务为镇江分公司代为收集严咏潮相关民事证据,该项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双方的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受托人,被告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在委托合同终止时,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委托事务,且不存在因委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的过错使受托人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不可归责事由,故伊梦莲不应当支付报酬。但原告仍应支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被告未提及,且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可就此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由于被告并未进行现场见证,应当退还现场见证费。因被告镇江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2007年4月3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伊梦莲11500元。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伊梦莲7500元,南京南京信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在镇江闹得沸沸扬扬的因怀疑老公婚外情而委托私家侦探调查,调查无果引起的委托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官们合上该案卷宗后不禁抚卷深思,真不知道类似案件能带给滚滚红尘中形形色色的人们多少思考和教训!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紫君
E-mail:[email protected]
老公要离婚,少妇起疑心
2006年6月的一天,家住江苏省镇江市的31岁少妇伊梦莲意外收到了丈夫严咏潮要求离婚的法院传票,伊梦莲不由大惊失色。她和丈夫严咏潮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26日结婚,2002年8月女儿出生。婚后他们确实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伊梦莲一直认为夫妻吵吵闹闹是正常的!伊梦莲一阵委屈,自己为了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怎么说离婚就离婚呢?伊梦莲打定主意,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定要努力挽回丈夫的心。
2006年6月30日,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严咏潮与伊梦莲离婚案。在法庭上,严咏潮也认可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但认为长期矛盾的积累已经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伊梦莲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是由于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所以每次矛盾后自己并未在意,现在看来主要还是双方未能做好沟通和交流,她愿意积极与丈夫进行沟通和交流及自我调整,以改善夫妻关系。
案情的发展暂时让伊梦莲如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后,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了矛盾的激化,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尚不充分,而且被告表达了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所以只要原、被告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不断完善自我、体谅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2006年7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严咏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判决不准离婚。
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伊梦莲非常开心,她积极地做着修复夫妻感情的工作,比如不再长时间地住在娘家,尽量不与丈夫争吵等。然而,她痛苦地发现,自己的努力不仅没有任何作用,严咏潮的心反而越走越远了,没有任何想和好的迹象。因为严咏潮是一家单位的小车司机,迟归和休息天上班是经常的事情。以前伊梦莲从来没有注意过,但是严咏潮的冷漠表现却让伊梦莲开始怀疑他在外可能有了别的女人。当她一个人孤独地在家带女儿的时候,她总是想象着严咏潮正在外面陪着别的女人。于是她恨得咬牙切齿的,知道这个家已经岌岌可危了。
雇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证据
既然严咏潮的人已经得不到了,那么就要在离婚官司中掌握主动权。在日复一日的冷战之后,伊梦莲开始慎重地考虑与离婚有关的事宜,并悄悄做着准备。根据自己平时看电视、报刊以及听工友们说的一些事例中了解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伊梦莲认为只要找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就可以掌握主动权,既能顺利地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又能多分得家庭共同财产。那么,怎么才能抓到丈夫出轨的把柄呢?伊梦莲想到了私家侦探,她找到南京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在镇江的一家分公司,委托该公司收集有关严咏潮婚外情的民事证据。
2006年8月28日,调查公司和伊梦莲煞有介事地正式订立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伊梦莲提供必要资料,并支付报酬10000元。调查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当日,伊梦莲支付了10000元报酬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该见证费用途为调查公司见证严咏潮有无婚外情的费用),同时将严咏潮两张生活照等资料交与调查公司。
两个月很快就过去了,但伊梦莲一直没有得到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伊梦莲催问了几次,调查公司总是回答她正在调查,要她耐心等待。又过了两个月,伊梦莲对调查公司下了最后通牒,说如果再没有结果就要求退钱了。调查公司回答她,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也就是说,自己花了1万多元,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确切证据!而伊梦莲和严咏潮的关系却越来越恶化了,严咏潮铁了心要离婚。伊梦莲也深深体会到了强扭的瓜实在是苦,2007年1月,伊梦莲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严咏潮离婚。
严咏潮本来就想离婚,见伊梦莲终于想通了,马上表示同意离婚。就这样,在法院的主持下,伊梦莲和严咏潮于2007年3月9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伊梦莲与严咏潮自愿离婚。双方婚生女严紫薇随伊梦莲共同生活,严咏潮自2007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严紫薇生活费400元,至严紫薇能独立生活时止;严紫薇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严咏潮于2007年3月起每月可探望严紫薇两次。严咏潮补偿伊梦莲7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伊梦莲10000元,200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0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
婚外情没查到,私家侦探成被告
离婚后,伊梦莲一直愤愤不平,认为调查公司并没有尽力地为自己办事,自己在离婚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她多次前往调查公司,要求他们退钱。调查公司当然百般推托,哪有那么轻易就退钱的事情!
2007年4月9日,伊梦莲以调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伊梦莲在诉状中说,自己已按约支付报酬,但被告直至合同到期都未履行义务。现诉请判决调查公司返还调查费(报酬)10000元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7年4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梦莲委托律师出庭,庭上提交了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当时缴款11500元的两份收据,以及这家公司的业务宣传单一份。伊梦莲的律师在法庭上还说,根据目前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私家侦探是不合法的,因此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
调查公司也不示弱。他们的律师辩称,2006年8月28日,原告因怀疑丈夫严咏潮有婚外情,想多分得家庭财产,要求被告予以调查。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完成委托事项,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确认严咏潮无婚外情,因此已按约履行了应尽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调查公司的律师还说,伊梦莲要的结果是丈夫有婚外情,但调查公司坚持的是客观真实性,没有满足她的无理要求并不等于没有完成工作。他们当庭提供了一份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调查报告。
委托事项未完成,酬金法院判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梦莲作为委托人与镇江分公司(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事务为镇江分公司代为收集严咏潮相关民事证据,该项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双方的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受托人,被告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在委托合同终止时,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委托事务,且不存在因委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的过错使受托人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不可归责事由,故伊梦莲不应当支付报酬。但原告仍应支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被告未提及,且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可就此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由于被告并未进行现场见证,应当退还现场见证费。因被告镇江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2007年4月3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伊梦莲11500元。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伊梦莲7500元,南京南京信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在镇江闹得沸沸扬扬的因怀疑老公婚外情而委托私家侦探调查,调查无果引起的委托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官们合上该案卷宗后不禁抚卷深思,真不知道类似案件能带给滚滚红尘中形形色色的人们多少思考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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