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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中国蔬菜出口所面临的技术型贸易壁垒形式进行分析,并就中日蔬菜贸易战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与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日蔬菜贸易摩擦 肯定列表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蔬菜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是蔬菜生产大国,2000年蔬菜种植面积1467万吨,约占世界总面积的35%;总产量4.4亿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65%;当年出口245万吨,占世界贸易量的7%。近年来中国蔬菜出口迅速增长,年出口额已超过15亿美元,这引起了有关进口国的关注,并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进口。中国加入世贸后,进口国采取的配额和关税等传统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会相应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增加。
随着国际贸易深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农业,竟相使用超标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从发展中国家的蔬菜进口。欧盟、美国、日本都对中国有过此类举动,其中尤以日本为甚。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进行的残留物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至1998年的104项,到2001年又增加到114项。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特有的合法性、隐蔽性、针对性,使中国蔬菜出口贸易受到极大阻碍。由于自2003年1月日本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蔬菜抽样检测指标从6项增加到了40多项,而且批批检查,导致中国荷兰豆、青花菜、大葱等一些蔬菜输出日本严重受阻,不少定单被取消。2002年4月,日本公布了新的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菠菜的毒死蜱限量为0.01ppm,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意味着菠菜在栽培过程中只要用过农药,就不可能合格。菠菜是日本从中国进口量最大的蔬菜品种,每年其进口的4万~5万吨菠菜中有99%来自中国。这种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导致中国对日出口冷冻菠菜严重滑坡,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出口冷冻菠菜价值1500万美元,同比下降了30%。此外,由于日本加强对从中国进口蔬菜的检疫,这使中国出口日本蔬菜因检验、通关时间延长而严重受阻,出口保鲜、速冻蔬菜数量也相应减少。
2 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及其特点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认可制度、农产品检验检疫程序和包装及标签等绿色壁垒方面。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设置了日趋完备和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从1947年起就开始着手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规。先后颁布了V食品卫生法)(1947年)、《农药取缔法)(1948年)、(营养改善法)(1952年)等一系列涉及农产品与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卫生安全法规及条例,成为战后早期实施食品卫生安全检疫措施的法律文件。自1951年起,为防止类似因进口杂豆而导致的中毒事件再次发生,开始在国内主要港口派遣食品卫生监视人员,对进口食品实施安全检疫,逐步形成了完备的食品安全检疫体系。
其次是制定了苛刻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以及繁杂的检验检疫手续。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或信用证上体现:进口货物入境时,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日本对进口食品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卫生安全检疫:首先,由农林水产省的检疫机关植物防疫所和动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的角度,分别对进口的新鲜蔬果、谷物、豆类以及家禽、家畜进行初步抽样检疫。对不合要求的,采取退回或销毁的措施。第二步,由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各检疫所及其派出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对初步检疫合格的进口动植物类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水产品从食品卫生的角度再次实施卫生防疫检查或审查。第三,对于需要再检查的,则重新实施行政检查或指定检查机构自主检查,
另外,日本还实施苛刻严密的认证认可制度以及包装和标签要求。据统计,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不仅对进口产品实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同时,日本对进口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不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且还要求包装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 技术性贸易壁垒引发的中日蔬菜贸易摩擦以及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3.1 中日蔬菜贸易摩擦起因及其影响
日本一直是中国蔬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但自2000年以来,中日蔬菜贸易摩擦频繁。继发生大葱、鲜香菇、灯芯草的贸易摩擦后,日本有关部门还不断加强对中国输日蔬菜,尤其是冷冻菠菜的检测检验。由于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要求极高,使中国对日出口的部分蔬菜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日本的要求,加之日本媒体将这些残留超标蔬菜等同于“毒菜”,致使中日蔬菜贸易严重受阻,据统计,2002年中国蔬菜1-6月份对日出口仅增长2.3%,7、8两个月甚至出现-11%和-14%的负增长;2003年前7个月,中国对日出口的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分别下降了20%和29%。除此之外,日本还频繁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对我国蔬菜出口进行限制,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有关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而后差别待遇的规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3.2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及其影响
2005年6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WTO向其他成员发出了G/SPS/N/JPN/145号通报,告知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中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将实施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这一制度即是对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农业化学品重新制定新的残留限量标准,这些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修订案生效后,日本将禁止销售含有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或农业化学品含量超标的食品。由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农、兽药残留管理体制,且新标准涵盖面广,指标要求严格,其实施将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对日出口,关系到国内众多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因此引起了我国的广泛关注。
据FAO统计,日本是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也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国际市场。2005年,我国对日出口农产品、食品79.3亿美元,占我国农产品出口量的29.2%。2003年5月,日本修订了《食品卫生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于2005年11月颁布并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ust System)”。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了加强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而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来讲无疑是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食品中所有农业化学品残留物都有明确规定,其中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3862个限量标准,包括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ppm,只有68种天然和化学合成物质(主要是营养剂)作为豁免物质不设限量。从2006年5月29日起,只有符合”肯定列表制度”要求的食品、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将大大增加我国输日农产品、食品的贸易成本,延缓通关速度,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食品对日贸易的健康发展。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输日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设限数量大幅度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加、通关速度大大减慢、出口成本大幅增加。
4 中国蔬菜产业应对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及“肯定列表”的对策研究
国内学者有许多对这个领域做过研究,赵海燕(2005)指出,日本在对蔬菜贸易摩擦中对于其实施的限制措施,一般都声称依据了WTO有关协议的有关条款。如日本政府就2001年4月对中国发动的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曾表示依据的是《农业协议》中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实际上,《农业协议》对成员国运用改条款限定了3个条件:一是由于国外价格低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事件而导致的进口增加;二是进口增加导致国内产业遭到重大损失,并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国民经济面临紧迫性。然而就中日蔬菜贸易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条件并不符合。
传统的贸易理论已经证明,任何对自由贸易的扭曲都会损害贸易国的福利水平。与单边的贸易保护相比,贸易摩擦对参与国的社会福利造成的损害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发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给各国带来福利损失,另一方面是伙伴国的反击措施对各国福利产生的冲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蔬菜对外贸易跨人新的阶段。虽然今年来中、日两国在蔬菜贸易方面的摩擦不断,但两国农业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开展双边贸易合作有利于两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对于中国来说,要突破诸如此类的技术性措施首先要积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贸易摩擦实行妥善解决,还应该及时跟踪产品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力争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准确提供预报信号,在发生之际尽快提出处理方案;同时应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蔬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开发多元化产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发展蔬菜行业协会规范竞争秩序的同时提高出口企业应诉能力。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日蔬菜贸易摩擦 肯定列表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蔬菜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是蔬菜生产大国,2000年蔬菜种植面积1467万吨,约占世界总面积的35%;总产量4.4亿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65%;当年出口245万吨,占世界贸易量的7%。近年来中国蔬菜出口迅速增长,年出口额已超过15亿美元,这引起了有关进口国的关注,并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进口。中国加入世贸后,进口国采取的配额和关税等传统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会相应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增加。
随着国际贸易深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农业,竟相使用超标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从发展中国家的蔬菜进口。欧盟、美国、日本都对中国有过此类举动,其中尤以日本为甚。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进行的残留物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至1998年的104项,到2001年又增加到114项。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特有的合法性、隐蔽性、针对性,使中国蔬菜出口贸易受到极大阻碍。由于自2003年1月日本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蔬菜抽样检测指标从6项增加到了40多项,而且批批检查,导致中国荷兰豆、青花菜、大葱等一些蔬菜输出日本严重受阻,不少定单被取消。2002年4月,日本公布了新的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菠菜的毒死蜱限量为0.01ppm,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意味着菠菜在栽培过程中只要用过农药,就不可能合格。菠菜是日本从中国进口量最大的蔬菜品种,每年其进口的4万~5万吨菠菜中有99%来自中国。这种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导致中国对日出口冷冻菠菜严重滑坡,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出口冷冻菠菜价值1500万美元,同比下降了30%。此外,由于日本加强对从中国进口蔬菜的检疫,这使中国出口日本蔬菜因检验、通关时间延长而严重受阻,出口保鲜、速冻蔬菜数量也相应减少。
2 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及其特点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认可制度、农产品检验检疫程序和包装及标签等绿色壁垒方面。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设置了日趋完备和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从1947年起就开始着手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规。先后颁布了V食品卫生法)(1947年)、《农药取缔法)(1948年)、(营养改善法)(1952年)等一系列涉及农产品与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卫生安全法规及条例,成为战后早期实施食品卫生安全检疫措施的法律文件。自1951年起,为防止类似因进口杂豆而导致的中毒事件再次发生,开始在国内主要港口派遣食品卫生监视人员,对进口食品实施安全检疫,逐步形成了完备的食品安全检疫体系。
其次是制定了苛刻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以及繁杂的检验检疫手续。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或信用证上体现:进口货物入境时,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日本对进口食品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卫生安全检疫:首先,由农林水产省的检疫机关植物防疫所和动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的角度,分别对进口的新鲜蔬果、谷物、豆类以及家禽、家畜进行初步抽样检疫。对不合要求的,采取退回或销毁的措施。第二步,由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各检疫所及其派出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对初步检疫合格的进口动植物类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水产品从食品卫生的角度再次实施卫生防疫检查或审查。第三,对于需要再检查的,则重新实施行政检查或指定检查机构自主检查,
另外,日本还实施苛刻严密的认证认可制度以及包装和标签要求。据统计,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不仅对进口产品实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同时,日本对进口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不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且还要求包装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 技术性贸易壁垒引发的中日蔬菜贸易摩擦以及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3.1 中日蔬菜贸易摩擦起因及其影响
日本一直是中国蔬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但自2000年以来,中日蔬菜贸易摩擦频繁。继发生大葱、鲜香菇、灯芯草的贸易摩擦后,日本有关部门还不断加强对中国输日蔬菜,尤其是冷冻菠菜的检测检验。由于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要求极高,使中国对日出口的部分蔬菜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日本的要求,加之日本媒体将这些残留超标蔬菜等同于“毒菜”,致使中日蔬菜贸易严重受阻,据统计,2002年中国蔬菜1-6月份对日出口仅增长2.3%,7、8两个月甚至出现-11%和-14%的负增长;2003年前7个月,中国对日出口的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分别下降了20%和29%。除此之外,日本还频繁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对我国蔬菜出口进行限制,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有关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而后差别待遇的规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3.2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及其影响
2005年6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WTO向其他成员发出了G/SPS/N/JPN/145号通报,告知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中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将实施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这一制度即是对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农业化学品重新制定新的残留限量标准,这些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修订案生效后,日本将禁止销售含有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或农业化学品含量超标的食品。由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农、兽药残留管理体制,且新标准涵盖面广,指标要求严格,其实施将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对日出口,关系到国内众多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因此引起了我国的广泛关注。
据FAO统计,日本是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也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国际市场。2005年,我国对日出口农产品、食品79.3亿美元,占我国农产品出口量的29.2%。2003年5月,日本修订了《食品卫生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于2005年11月颁布并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ust System)”。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了加强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而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来讲无疑是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食品中所有农业化学品残留物都有明确规定,其中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3862个限量标准,包括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ppm,只有68种天然和化学合成物质(主要是营养剂)作为豁免物质不设限量。从2006年5月29日起,只有符合”肯定列表制度”要求的食品、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将大大增加我国输日农产品、食品的贸易成本,延缓通关速度,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食品对日贸易的健康发展。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输日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设限数量大幅度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加、通关速度大大减慢、出口成本大幅增加。
4 中国蔬菜产业应对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及“肯定列表”的对策研究
国内学者有许多对这个领域做过研究,赵海燕(2005)指出,日本在对蔬菜贸易摩擦中对于其实施的限制措施,一般都声称依据了WTO有关协议的有关条款。如日本政府就2001年4月对中国发动的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曾表示依据的是《农业协议》中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实际上,《农业协议》对成员国运用改条款限定了3个条件:一是由于国外价格低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事件而导致的进口增加;二是进口增加导致国内产业遭到重大损失,并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国民经济面临紧迫性。然而就中日蔬菜贸易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条件并不符合。
传统的贸易理论已经证明,任何对自由贸易的扭曲都会损害贸易国的福利水平。与单边的贸易保护相比,贸易摩擦对参与国的社会福利造成的损害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发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给各国带来福利损失,另一方面是伙伴国的反击措施对各国福利产生的冲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蔬菜对外贸易跨人新的阶段。虽然今年来中、日两国在蔬菜贸易方面的摩擦不断,但两国农业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开展双边贸易合作有利于两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对于中国来说,要突破诸如此类的技术性措施首先要积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贸易摩擦实行妥善解决,还应该及时跟踪产品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力争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准确提供预报信号,在发生之际尽快提出处理方案;同时应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蔬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开发多元化产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发展蔬菜行业协会规范竞争秩序的同时提高出口企业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