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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9月1日起实施。《意见》规定了20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包括能用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能证明的14项: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