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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国际问传播、尽可能小的干扰世界交通运输为目的。该条例对口岸主管当局提出了明确的职责以及口岸核心能力的明确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口岸主管当局,应把握好宣传贯彻该新条例的契机,扎实推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范口岸各项卫牛监督工作。从抓卫牛监督员与从业人员管理,推行卫生行政许可,构建医学媒介屏障,规范环境、劳动及食品卫生监督,加强卫生除害处理监管,增强培训力度与有效性等方面人手,全面提升口岸卫生监督水平,确保口岸的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