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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言语行为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是衡量言语行为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三个方面,而撒谎、欺骗和自欺欺人成为了违反上述三个有效性条件的极端表达。语料研究表明,“陪酒女郎”试图掩饰自己工作内容和性质,其言语行为自始至终都在虚假言语行为的范围内进行,“金钱至上”和“破碎的家庭”形影相随,导致这一职业的危险性已经到了自欺欺人的地步了,国家在法制层面加以规范这些娱乐场所,也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键词】言语行为;陪酒女郎;自欺欺人
【中图分类号】H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4)01-0049-4.5
“陪酒女郎”这个术语,似乎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可以包含的意义有千千万万,本人也不知该用什么术语来更好给她们一个“名份”,毕竟这个群体人员的来源混杂,而且难以公开化。她们的言语和生存状态是什么样的呢?当前,有关方面对于上述职业群体的生活状态应该加以关注,尤其是频繁出现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和若干人群的堕落生活被曝光,更让我们感觉到有必要整治这样的从业人员和场所。本文试图通过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从语言学角度剖析此类从业人员和场所的违法倾向,并希望有关方面应该引起重视。
依照社会语言学的看法,语言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人作为社会的构成成分,其言语反映了其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现状。作为个人,对职业的认可度直接影响了他的语言使用情况,换句话说,什么人应该说什么话,这就是所谓的言语风格(genre)。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决定了其言语归属,如果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社会中的认可度高,就会积极表现自己的身份和自我评价,如果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低,就会积极隐瞒自己的身份和自我评价。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深受社会对其职业的看法的影响,“被人看不起的职业”自然也就在言语过程中遮掩起来。本文试图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构建“陪酒女郎”这一“职业”的言语意义,分析其背后的自欺欺人的言语效果,并希望通过此类研究告诉人们,“一叶障目”、“掩耳盗铃”不能成为现实一直存在下去,而应该是各方人士共同努力,改变这样的现状,更好促进社会进步,家庭幸福。由于本次语料是在歌厅记录的,环境的嘈杂影响了记录的完整性和精确性,提前向读者表达歉意。
依照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看法,一个言语行为,要获得其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这三个有效性条件。换句话说,要让一个言语行为成为有效行为,其言语行为要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性,这涉及的主要是言语内容的真伪问题,其代表性语言理论是从弗雷格到达米特的真值语义学理论,考察句子与事态、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言语行为还要符合主观世界的真诚性,这涉及的主要是言语意图的真诚与否问题,其代表性语言理论是格莱斯的意图主义语义学,考察表述与其后的意图行为的结果是否一致的问题;言语行为还要符合社会世界的正确性,这涉及的是语言使用的规范与否问题,其代表性语言理论是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经奥斯汀到塞尔的语言使用论,考察的是言语行为是否在接受者范围内的确被证明是有效的,是否遵守有效的行为规范。
一、言语内容的真伪问题
所谓言语内容的真伪,就是指说话者所说内容是否为真,是否同客观世界的事实相一致的问题。言语表达的内容如果为真,就说明说话者所说的是事实,这是对说话者所说言语行为有效性的第一个标准。在语言学中的真值语义学这一领域更多地研究了这一主题,用公式表示就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是真的’。”作为表达命题的陈述性言语行为,使用的是基本命题句或者陈述句,也就是说,如果说话者使用的言语行为中的命题以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就是满足了言语有效性的第一个标准。这种言语行为表达的是说话者的客观化态度,是作为中立观察者对事件表现的客观描述或者陈述。请看语料:
问:你来这儿多长时间了?
答:一年半了。
问:你们这个怎么收费呢?
答:(每个女郎)两小时一百,这是H市的公开价。
问:那你们每天工作多长时间?
答:每天六小时,一般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
问:哈哈,那可挣得不少,一晚上三百。还用给老板吗?
答:不给。
问:我进来的时候看到这个大院没有路灯,黑漆漆的,就看见车灯晃,每家门口都坐着几位女郎,这里有多少家这样的歌厅?
答:有六七十家吧。
问:像这样的大院在本市有多少?
答:我不太清楚,一般小型的有六七十家,大型的有一百多家。
问:有没有人经常来查?
答:一般是过节时候容易查。
问:那么查住以后怎么处理呢?
答:说是拘留、罚款,我没遇见过,也是听说,我就坐台,不提供服务。
对话的开始阶段是笔者对一些基本信息的了解,包括时间、地点和基本情况的了解。很显然,被调查的这位女郎非常直接地告诉了这些基本信息,虽然在对话过程中也用到了一些诸如“一般”这样的模糊词,但也没影响其真实性。但是该语料段的关注重点不是前面几句所给出的回答,而是最后两个问话所给出的回答,即是否存在经营上的合法性问题。有人来查,会是拘留、罚款,但是无法得到证实,这说明是否查处以及查处方式的回答都面临真实性的考验。我们需要考虑的是,难道这样的查处、拘留和罚款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吗?被调查者从事这一行业已经一年半了,还未真的见到被查处、拘留或罚款的情形,是她所在的场所不存在问题还是没人来查,这需要我们深思。另外,被调查者说自己只是“坐台”,而不提供“服务”,这一信息的真假需要我们认真考察,但是其内容预设了坐台是合法的,而提供服务是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的,是不合法的。
通常来说,“灯红酒绿”是歌厅的典型标志,但是本文调查的歌厅是在一个大院子里,偌大的院子没有路灯,映入眼帘的是闪烁的车灯和各个歌厅门口的女郎,想必各位脑海中出现的电影中的镜头,而非现实生活,既然是陪酒,还需要这么黑漆漆干嘛?语境的朦胧告诉我们的是这个地点的阴暗,似乎也说明了女郎所从事的“职业”也是阴暗的了。这位女郎在听到笔者询问查处的方式时,首先表明自己只是坐台,不提供服务。显然,她想说的是自己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并不提供特殊(性)服务。笔者在询问的开始过程中,并没打算直接询问是否这类歌厅提供特殊服务或者其他,而这位女郎首先亮明“立场”,这样看来,“坐台”和“服务”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业”了,依照此女郎的言语表达,是希望要笔者首先不要误解她的工作。说白了,这位女郎想说的是,“我只陪酒,不提供服务,我做的是正当职业”,但是真是这样吗? 梯尔斯玛和温特都认为,撒谎行为应该看作是欺骗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欺骗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它的结果是留给听者的印象是,事物是真的印象,但言说者知道它是假的。索兰认为,我们有很多方式来说服人们,事物是真的,但言说者知道它是假的,撒谎就是其中之一。似乎将一种欺骗形式作为犯罪来惩罚,同时放纵一个人通过不同手段实现完全相同的事情,这是不公正的,这个问题在哲学界同样存在。例如,伯克将“撒谎”泛泛地定义为“任何表达的有意欺骗信息”,但是“如何区分可接受的与恶意的弥天大谎和夸大其词”,这困扰了哲学家很多世纪。克勒曼和凯从原型理论(Prototype)来看待撒谎问题,他们的观点是,撒谎包含三个特征:虚假陈述、欺骗意图和错误知识。当三个特征同时出现,则撒谎就是原型,人们会赞同它确实是撒谎;当三个特征无一出现,则人们会赞同它不是撒谎;当只有一个或两个特征出现时,人们的意见分歧。这样,根据克勒曼和凯的研究,撒谎是一家族相似类型,它没有定义,只存在既定情境中出现的特征分布相关的可能性。我国有学者认为,逻辑真实、法律真实、主观真实都具备的言语才是真话,缺少其一,就是假话;谎言一定是说谎人主观认定的假话,但不一定真是假话;谎言的参与者至少有谎者与被谎者双方;谎者有说谎的自觉意念并竭力掩饰说谎的痕迹,被谎者没有接受谎言的主观意愿,谎言是人们有意把自认为虚假的信息传递给他人的言语行为与交际策略。那么作为言说者的被调查者说的是不是假的呢?继续看语料:
问:要是提供服务,一般是多少钱?
答:一次200,公开价。
问:一晚上?
答:多长时间?不限制。
问:就在这儿,还是去别的地方?
答:这儿没有,出去了。
问:你见过出去的吗,还是听说?
答:出去的都是电话联系,我没见过。
问:她们平均年龄是多大岁数?
答:大约二三十岁吧。
问:你见过最年轻的是多大岁数?
答:都不知道。
问:你们相互认识吗?
答:不认识。
从语言学角度看,如果一个人如果没有涉入一个“职业”领域,就很难对该领域有个详细了解和把握。与此观点恰恰相反,该女郎不但知道“报价”,而且知道该群体的“工作环境”,很可能说明该女郎对服务行业是相当熟悉的。“公开价”是什么意思呢?所谓“公开价”,一定是所有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和消费这类服务的人都知道的价格。这个术语说明,这样的服务行为一定是存在的,而且是大范围存在的,所有才有“公开价”的说法。每位提供“服务”的女郎自然不希望其他女郎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业务,更想极力掩饰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声称没有从事“服务”这一行业,所以反复表态说自己不清楚、不认识相关情况和人员,我们自然想到的就是秘密交易。如果被调查者说的都是真话的话,就说明她对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是非常熟悉的,对客观事实是知道的,而不是不了解,这就同前面语料中这位女郎声称自己不提供服务这一说法有些不符。“不入行内,怎能知道行情和规则呢?”对照克勒曼和凯给出的撒谎理论的三个特征来说,被调查者给出的基本情况介绍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给出的信息是基本正确的,但是通过对比语料我们能够证明,被调查者给出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那么她的言语行为意图是不是具有欺骗性呢?
二、言语意图的真诚问题
所谓言语意图的真诚性,就是说话者个人意图是否出于真诚,如果他(或她)真诚表达自己内心所想,言语行为表达的意图与行为的后果保持一致,即言语行为始终如一。语言学家认为,真诚与否从法律上看不是成功实施一个言语行为的必备要求,尽管它常常被看作是道德问题。例如,一个人与别人签订了合同随后违背了它,他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没打算遵守这份合同,他不仅可以由于违背合同而遭到起诉,也可能首先由于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而遭到起诉。换句话说,作出不真诚的诺言是个错误言语行为,但是毕竟是一个诺言,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所以虽然确实说真诚性不是一个基本条件,但是作出承诺的人希望将其严肃看作是一个诺言。人们要信守诺言,这在庞德看来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前提,即“共同集体的道德感和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要求人们信守他们的诺言,人们将实现由于他们的诺言或其他行动而合理地形成的合理期望,这一点也是一个法律前提”。请看语料:
问:如果有人要求你提供服务,你会接受吗?
答:拒绝,从来没做过。
问:你对这份职业怎么看待?
答:不满意,被人瞧不起,丢人。
问:别人不一定那么认为,就是为了挣钱嘛!不是想象的是那样。
答:我个人觉得无所谓。
该女郎再次澄清自己从没做过,虽然该职业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但是觉得无所谓,反正自己是清白的,就是为了挣钱罢了。这就是说,从事这份职业就是为了养家糊口,至于社会评价如何没有过多考虑,也就是说她真的不在乎别人怎么看待这个职业,并且走的是正道。从真诚性角度出发,如果被调查者真的拒绝并从来没做过服务,而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的话,那么她的真诚性也就得到了保障,也就满足了言语有效性的第二个条件。另外,被调查者认为别人怎么看这个行业无所谓,是指陪酒聊天这种工作无所谓,还是提供服务无所谓,似乎还不能马上得出结论。被调查者是否是出于真诚,笔者似乎无法直接调查并给出现实证据,但是整个调查过程中前言后语之间的关系是否顺理成章,言后行为和言后效果是否与言语行为本身保持一致,往往是证明被调查者是否真诚的一种语言学证据了。请看下面的语料:
问:你们会经常和客人交流吗,都交流什么问题?
答:家庭,幸福,孩子,偶尔是女人的事。
问:女人的事?
答:男女的事,就是有“把子(第三者)”吗?如果谈这个问题的话,一般都是有把子。
问:这个院子有多少你这样的人? 答:一百多人吧。
问:你认识多少个?
答:十来个吧。
问:都是哪儿来的?
答:东北,四川,内蒙的多。
问:你是哪儿的人?
答:就是当地的。
问:你有家庭吗?
答:有。
问:有老公吗?老公知道吗?
答:不知道,他在外地工作。
问:他怀疑你吗?
答:有时候怀疑。
问:为什么知道他会怀疑?那你们的感情怎么办?
答:我对老公挺好的,没做什么对不起他的事。
问:你们的感情生活怎么办?
答:我没注意这个问题。
问:你怀疑你老公吗?
答:不怀疑。
问:为什么?
答:感觉他对我挺好,就是一种感觉、直觉。
问:你老公做什么生意?
答:跑车。
此位女郎自称自己的老公不错而且自己也是清白,没有做什么对不起老公的事,显然她想说的是她有一个算是幸福的家庭,夫妻双方彼此恩爱信任。但是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老公整天外面跑车(所谓的“在外地工作”),媳妇在家里做什么都不知道也不过问,这简直让人难以相信。是不怀疑(相互信任对方)还是不需要怀疑了(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前面的语料已经提及了陪酒女郎都是夜里工作,老公也是整天不回家,家庭只能是一个概念了,还能谈什么真诚呢?口是心非成为了证明言语真诚性的直接证据了,“说的一套,想的是另一套,做的是另一套”,不仅是言行不一致,而且是心口不一致。夫妻信守诺言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了,被调查者声称自己的老公“不知道”,是不知道她有工作、不知道她在歌厅陪酒,还是不知道她除了陪酒、唱歌、跳舞还提供服务呢?按照常识来说,做老公的应该知道妻子有没有工作、做什么工作、什么时间工作,这与被调查者所说的内容显然相互冲突。老公应该是“知道假装不知道”,还是这位被调查者撒谎说“我的老公不知道”?请看语料:
问:大多数人为什么来这儿,你觉得?
答:大多数感情不幸福。
问:你觉得客人来这儿是什么原因?
答:就是谈谈事业家庭,畅所欲言,没有别的原因,我觉得就是随便喝酒唱歌。
问:你和你老公是怎么认识的?
答:来H市认识的,在饭店认识的。
问:那你以前在饭店工作呢吗?
答:对,以前在饭店,后来来这儿了。
问:那你为啥来这儿了?
答:是朋友介绍的,在饭店挣钱太少,她们说试试,我也是好奇。
问:如果你再回到一年半以前,你还会继续做吗?
答:这个问题我没想过。
问:在这儿之前是饭店服务员,肯定因为这个挣钱多了。
答:不知道,当时就是抱个试试看。
问:想没想过这地方会提供其他服务?
答:想到过,肯定有。来看一看。
问:人们相互之间有强迫吗?
答:没有,你想做就做。
依照被调查者的说法,客人来这儿大多数是因为家庭不幸福,找个诉说的对象,而她自己作为陪酒女郎,也就是陪着不幸福的人喝杯酒、聊聊天罢了。现在我们可以设问的是,陪酒女郎来这儿工作的原因到底有哪些?是想多挣钱、家庭不幸福、还是这个工作没有“技术含量”而且好挣钱?为了更好地“生活”,该女郎选择了更赚钱的“职业”,自称是挣钱多,她的老公也不在饭店干了,转到了更挣钱的跑车业务上来了。朋友介绍个挣钱的好法,就毫不犹豫地跳进了这个行业。她本人知道这个行业经常提供特殊服务,但是为了挣钱多,也管不了什么社会地位、负面评价和家庭幸福了。双方放弃了真正的家庭生活,整天沉溺在钱色之中,还口口声声说没做什么对不起对方的事情,还说感情挺好,这简直就是“好过了头了,好的不能再好了(就一直坏下去吧!)!”歌厅对于陪酒女郎的行为不闻不问,和陪酒女郎也没有雇佣或劳动关系,不是歌厅的工作人员,一切都是自愿,似乎女郎和客人谈什么做什么,歌厅都没有任何干涉。请继续看语料:
问:你和你老公是初恋吗?哈哈。
答:绝对是。
问:你觉得家庭比较幸福吗?
答:觉得还可以吧。
问:你老公是哪儿的人?
答:也是H市的。
问:你老公天天跑车吗?
答:他跑个五六天,回家一两天。
问:他都跑哪儿呢?
答:哪儿都去。
问:我听说跑车的大多数都有问题,你不担心你老公也有问题吗?
答:我没,绝对。你想写书吗?
问:我想写个调查报告。
答:你是干啥的?
问:我是搞法律的,你有什么问题想跟我说的吗?
答:没什么想说的。
问:社会对这个行业评价不好,你觉得呢?
答:肯定不好了,大家都评价不好。
问:你觉得对自己的评价怎么样?
答:自己肯定不说自己不好了。
问:你觉得每个人都不会说自己不好?
答:傻瓜也不会说自己不好。
问:你这些朋友们都过得幸福吗?
答:大多数是不幸福的。也有人问,就是不幸福,自己也不会说。
问:有没有你的姐们儿和来的客人诉说的?
答:有啊!
问:你认为是随便说说还是别的?
答:随便说说。
问:你遇到有相互诉说成为把子的?
答:有,有。
问:为什么你会认为会成为朋友?
答:我想一下,肯定会有,我不会。 (结账时间到了)
问:你愿意坐下来再谈谈吗?
答:我说的都是真话,别问了,就这些。为什么你是来这儿问这些?你给我100块钱,你先给我100块钱。
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与老公绝对是初恋,而且幸福感还可以(“可以”是什么意思?),那么我们就会问到,既然陪酒常常是“深夜的业务”,跑车是“外面的业务”,那么“家庭的业务”放在了什么时间呢?既然社会对这个行业评价不好,这位调查者还毫不犹豫地纵身进来,就连“傻瓜”都知道隐瞒自己所谓的“不好”,更别说“我自己”了。别的姐们儿会找到“把子”,也有客人来这找到了“把子”,但是被调查者自己马上声明自己没找“把子”,而且以“我说的都是真话”,似乎千方百计想让笔者认为她是清白无辜的,是正当的职业陪酒女郎。语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与言语表达意图发生了自我扭曲,这不是“自欺欺人”是什么呢?一个幸福的家庭中的夫妻双方,最起码应该知道对方做什么工作,而且信任对方、忠诚于对方、将爱情和家庭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将钱放在第一位,这位女郎无论如何也没有满足所谓幸福家庭的几个最起码的条件。这就是说,被调查者不仅没有说真话,而且是满嘴谎言,“假得不能再假了”,不仅没有真诚对待老公和家庭,而且欺骗“客人”,“骗得不能再骗了”。整个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已经违反了两项,那么第三项条件能否得到满足呢?
三、社会规范的正确问题
所谓社会规范的正确,是指说话者通过言语行为,实施或实现的事件后果符合社会既定规范,也就是说,其言语行为是符合公认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一份工作是否合法,就要看其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陪酒女郎的言语行为,是否表达和实施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就需要看整个言后行为是否合法、言后效果是否合法。整个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言语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违法行为产生,也就是说其言语行为的言后行为是实现了这次陪酒挣钱这一行为,而言后行为效果让我们得出结论是:被调查者在自欺欺人;歌厅是隐瞒和纵容提供服务的非法场所;陪酒女郎所从事的行为还极有可能在后续和客人的秘密交易中得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此一言语行为的效果是违法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推理对陪酒女郎行为的规范正确性加以考察。
“陪酒”这一行为在此论文的语境下,依照被调查者的说法,可以分为“坐台”和“服务”两类。所谓“坐台”,其行为要素主要包括陪客人喝酒、聊天、唱歌和跳舞(笔者调查的现场就有女郎陪客人跳舞);所谓“服务”,其行为要素关键包括提供性服务(性交易)。歌厅开的这么火,一个大院至少有六七十家,陪酒女郎有一百多人,工作时间一般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显然开歌厅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找女郎陪酒也没有明显违法。那么,被调查者到底提供不提供所谓的“服务”呢?如果在法庭上,肯定要求出示的是证据,除非拿出客观证据或者是逮个现行,不然就没有理由证明这位被调查者是撒谎、欺骗或者自欺欺人。语料分析表明,被调查者的言语显然存在着撒谎、欺骗或者自欺欺人,理由就是:被调查者在做陪酒女郎之前是饭店服务员,平时挣钱很少,受到朋友的引诱和劝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挣更多的钱,她非常清楚陪酒这个行业的社会评价极低,但是自己觉得无所谓,想做就做。自己声称对得起老公,婚姻还算幸福,老公每天在外跑车,每周回家一两天,哪儿都去,自己每天的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大多数客人都是家庭不幸福,大多数陪酒女郎也是过的不幸福,怎么单单自己就是比较幸福的一员?如果真的是“家庭幸福”,“就连傻瓜都不会说自己不好”,也不会说自己不幸福,更何况这位女郎呢?
夫妻二人为了钱从饭店撤出,一个进入陪酒行业,一个进入跑车行业,我们能得出的结论就是:二人都不“幸福”,而是“信钱”了,“家”成了一个摆设,各自外面挣钱混日,谁也不用再“怀疑”谁了。从歌厅本身营业来看,似乎并没有违法,但是歌厅的老板、工作人员和陪酒女郎非常清楚,这个场所就是客人和陪酒女郎极易进行秘密服务交易的地点。歌厅老板和工作人员都假装不知道这个场所所产生的违法结果,陪酒女郎和客人“秘密交易”也假装没人能知道,并且声称陪酒女郎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在做什么,这就如同说,“我们都不说,谁能知道呢?”有句歇后语说得好,“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法律不是一张白纸,也不是机械的规范,而是通过语言表达出的一致共识和信仰,而被调查者的言语行为似乎表明,自己一定是做了服务而不承认做过服务,就如同说自己没被抓住证据,就说明自己一定是清白的一样。言语行为的欺骗性告诉我们的是,这类从业人员和场所具有隐瞒欺骗性质,从法律的层面看,就是从业行为所潜在的违法性质。
四、尚未结束的结论
该女郎口口声声说自己只是“坐台”,家庭幸福感强,老公对自己非常好。但是语料表明,“谁会说自己不好呢?”“玩火者必自焚”,“什么苦水都得自己咽下”,自欺欺人就是对这个行业言语行为的最好概括了。被调查者的大多数朋友都是由于家庭不幸福而走上了这条“职业”之路,自己却说是因为“好奇”和“钱”而踏上这条道路,这里的“好奇、试试看”似乎不是寻常意义的受好奇心驱使,而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断然的选择。既然感情已经不再有,就只能“贪(谈)钱不商(伤)感情”了。究竟是贪恋钱财把婚姻家庭葬送,还是家庭破裂之后选择了向钱看,这都显得不重要了,因为钱成为了个人生活中最最重要的指针,那么更多地挣钱就很少再考虑家庭幸福、社会评价等所谓的“次要因素”了,怎么挣钱也就不是需要慎重权衡的问题了。
在调查最后阶段,笔者并没有询问该女郎是否愿意留下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提供服务),因为依照被调查者的说法,要求提供服务的客人一般是和陪酒女郎电话联系,而不是面对面交谈,这样做的好处,对于交易双方来说自不待言。言语表达内容前后矛盾,言语意图始终是隐瞒掩饰,言语规范是明知违法却还继续干,言语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三大要素都没有得到满足。陪酒女郎只能披着美发、说着谎话、喝着好酒、挣着好钱、有家难回、自欺欺人了。从上述个案我们可以知道,整个行业的行为都具有潜在的违法性质,给这些从业人员提供“饭碗”情有可原,但是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清楚,此类行业具有危险后果,它不但让夫妻感情和家庭破裂,也让整个社会对娱乐场所的评价呈负面效应。法治社会给予公民以幸福和合法生活的权利,但也需要更好地规范这类行业,从而改变这个行业的性质,也相应地改变了社会对此行业的整体负面评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真正快乐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参考文献]
[1]Haberms J.,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translated by Barbara Fultner,MIT,2000.
[2]杜金榜编,羊芙葳.谎言的界定,法律语言学研究新进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郑东升(1973- ):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天津科技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逻辑。
【关键词】言语行为;陪酒女郎;自欺欺人
【中图分类号】H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4)01-0049-4.5
“陪酒女郎”这个术语,似乎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可以包含的意义有千千万万,本人也不知该用什么术语来更好给她们一个“名份”,毕竟这个群体人员的来源混杂,而且难以公开化。她们的言语和生存状态是什么样的呢?当前,有关方面对于上述职业群体的生活状态应该加以关注,尤其是频繁出现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和若干人群的堕落生活被曝光,更让我们感觉到有必要整治这样的从业人员和场所。本文试图通过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从语言学角度剖析此类从业人员和场所的违法倾向,并希望有关方面应该引起重视。
依照社会语言学的看法,语言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人作为社会的构成成分,其言语反映了其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现状。作为个人,对职业的认可度直接影响了他的语言使用情况,换句话说,什么人应该说什么话,这就是所谓的言语风格(genre)。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决定了其言语归属,如果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社会中的认可度高,就会积极表现自己的身份和自我评价,如果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低,就会积极隐瞒自己的身份和自我评价。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深受社会对其职业的看法的影响,“被人看不起的职业”自然也就在言语过程中遮掩起来。本文试图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构建“陪酒女郎”这一“职业”的言语意义,分析其背后的自欺欺人的言语效果,并希望通过此类研究告诉人们,“一叶障目”、“掩耳盗铃”不能成为现实一直存在下去,而应该是各方人士共同努力,改变这样的现状,更好促进社会进步,家庭幸福。由于本次语料是在歌厅记录的,环境的嘈杂影响了记录的完整性和精确性,提前向读者表达歉意。
依照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看法,一个言语行为,要获得其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这三个有效性条件。换句话说,要让一个言语行为成为有效行为,其言语行为要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性,这涉及的主要是言语内容的真伪问题,其代表性语言理论是从弗雷格到达米特的真值语义学理论,考察句子与事态、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言语行为还要符合主观世界的真诚性,这涉及的主要是言语意图的真诚与否问题,其代表性语言理论是格莱斯的意图主义语义学,考察表述与其后的意图行为的结果是否一致的问题;言语行为还要符合社会世界的正确性,这涉及的是语言使用的规范与否问题,其代表性语言理论是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经奥斯汀到塞尔的语言使用论,考察的是言语行为是否在接受者范围内的确被证明是有效的,是否遵守有效的行为规范。
一、言语内容的真伪问题
所谓言语内容的真伪,就是指说话者所说内容是否为真,是否同客观世界的事实相一致的问题。言语表达的内容如果为真,就说明说话者所说的是事实,这是对说话者所说言语行为有效性的第一个标准。在语言学中的真值语义学这一领域更多地研究了这一主题,用公式表示就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是真的’。”作为表达命题的陈述性言语行为,使用的是基本命题句或者陈述句,也就是说,如果说话者使用的言语行为中的命题以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就是满足了言语有效性的第一个标准。这种言语行为表达的是说话者的客观化态度,是作为中立观察者对事件表现的客观描述或者陈述。请看语料:
问:你来这儿多长时间了?
答:一年半了。
问:你们这个怎么收费呢?
答:(每个女郎)两小时一百,这是H市的公开价。
问:那你们每天工作多长时间?
答:每天六小时,一般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
问:哈哈,那可挣得不少,一晚上三百。还用给老板吗?
答:不给。
问:我进来的时候看到这个大院没有路灯,黑漆漆的,就看见车灯晃,每家门口都坐着几位女郎,这里有多少家这样的歌厅?
答:有六七十家吧。
问:像这样的大院在本市有多少?
答:我不太清楚,一般小型的有六七十家,大型的有一百多家。
问:有没有人经常来查?
答:一般是过节时候容易查。
问:那么查住以后怎么处理呢?
答:说是拘留、罚款,我没遇见过,也是听说,我就坐台,不提供服务。
对话的开始阶段是笔者对一些基本信息的了解,包括时间、地点和基本情况的了解。很显然,被调查的这位女郎非常直接地告诉了这些基本信息,虽然在对话过程中也用到了一些诸如“一般”这样的模糊词,但也没影响其真实性。但是该语料段的关注重点不是前面几句所给出的回答,而是最后两个问话所给出的回答,即是否存在经营上的合法性问题。有人来查,会是拘留、罚款,但是无法得到证实,这说明是否查处以及查处方式的回答都面临真实性的考验。我们需要考虑的是,难道这样的查处、拘留和罚款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吗?被调查者从事这一行业已经一年半了,还未真的见到被查处、拘留或罚款的情形,是她所在的场所不存在问题还是没人来查,这需要我们深思。另外,被调查者说自己只是“坐台”,而不提供“服务”,这一信息的真假需要我们认真考察,但是其内容预设了坐台是合法的,而提供服务是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的,是不合法的。
通常来说,“灯红酒绿”是歌厅的典型标志,但是本文调查的歌厅是在一个大院子里,偌大的院子没有路灯,映入眼帘的是闪烁的车灯和各个歌厅门口的女郎,想必各位脑海中出现的电影中的镜头,而非现实生活,既然是陪酒,还需要这么黑漆漆干嘛?语境的朦胧告诉我们的是这个地点的阴暗,似乎也说明了女郎所从事的“职业”也是阴暗的了。这位女郎在听到笔者询问查处的方式时,首先表明自己只是坐台,不提供服务。显然,她想说的是自己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并不提供特殊(性)服务。笔者在询问的开始过程中,并没打算直接询问是否这类歌厅提供特殊服务或者其他,而这位女郎首先亮明“立场”,这样看来,“坐台”和“服务”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业”了,依照此女郎的言语表达,是希望要笔者首先不要误解她的工作。说白了,这位女郎想说的是,“我只陪酒,不提供服务,我做的是正当职业”,但是真是这样吗? 梯尔斯玛和温特都认为,撒谎行为应该看作是欺骗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欺骗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它的结果是留给听者的印象是,事物是真的印象,但言说者知道它是假的。索兰认为,我们有很多方式来说服人们,事物是真的,但言说者知道它是假的,撒谎就是其中之一。似乎将一种欺骗形式作为犯罪来惩罚,同时放纵一个人通过不同手段实现完全相同的事情,这是不公正的,这个问题在哲学界同样存在。例如,伯克将“撒谎”泛泛地定义为“任何表达的有意欺骗信息”,但是“如何区分可接受的与恶意的弥天大谎和夸大其词”,这困扰了哲学家很多世纪。克勒曼和凯从原型理论(Prototype)来看待撒谎问题,他们的观点是,撒谎包含三个特征:虚假陈述、欺骗意图和错误知识。当三个特征同时出现,则撒谎就是原型,人们会赞同它确实是撒谎;当三个特征无一出现,则人们会赞同它不是撒谎;当只有一个或两个特征出现时,人们的意见分歧。这样,根据克勒曼和凯的研究,撒谎是一家族相似类型,它没有定义,只存在既定情境中出现的特征分布相关的可能性。我国有学者认为,逻辑真实、法律真实、主观真实都具备的言语才是真话,缺少其一,就是假话;谎言一定是说谎人主观认定的假话,但不一定真是假话;谎言的参与者至少有谎者与被谎者双方;谎者有说谎的自觉意念并竭力掩饰说谎的痕迹,被谎者没有接受谎言的主观意愿,谎言是人们有意把自认为虚假的信息传递给他人的言语行为与交际策略。那么作为言说者的被调查者说的是不是假的呢?继续看语料:
问:要是提供服务,一般是多少钱?
答:一次200,公开价。
问:一晚上?
答:多长时间?不限制。
问:就在这儿,还是去别的地方?
答:这儿没有,出去了。
问:你见过出去的吗,还是听说?
答:出去的都是电话联系,我没见过。
问:她们平均年龄是多大岁数?
答:大约二三十岁吧。
问:你见过最年轻的是多大岁数?
答:都不知道。
问:你们相互认识吗?
答:不认识。
从语言学角度看,如果一个人如果没有涉入一个“职业”领域,就很难对该领域有个详细了解和把握。与此观点恰恰相反,该女郎不但知道“报价”,而且知道该群体的“工作环境”,很可能说明该女郎对服务行业是相当熟悉的。“公开价”是什么意思呢?所谓“公开价”,一定是所有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和消费这类服务的人都知道的价格。这个术语说明,这样的服务行为一定是存在的,而且是大范围存在的,所有才有“公开价”的说法。每位提供“服务”的女郎自然不希望其他女郎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业务,更想极力掩饰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声称没有从事“服务”这一行业,所以反复表态说自己不清楚、不认识相关情况和人员,我们自然想到的就是秘密交易。如果被调查者说的都是真话的话,就说明她对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是非常熟悉的,对客观事实是知道的,而不是不了解,这就同前面语料中这位女郎声称自己不提供服务这一说法有些不符。“不入行内,怎能知道行情和规则呢?”对照克勒曼和凯给出的撒谎理论的三个特征来说,被调查者给出的基本情况介绍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给出的信息是基本正确的,但是通过对比语料我们能够证明,被调查者给出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那么她的言语行为意图是不是具有欺骗性呢?
二、言语意图的真诚问题
所谓言语意图的真诚性,就是说话者个人意图是否出于真诚,如果他(或她)真诚表达自己内心所想,言语行为表达的意图与行为的后果保持一致,即言语行为始终如一。语言学家认为,真诚与否从法律上看不是成功实施一个言语行为的必备要求,尽管它常常被看作是道德问题。例如,一个人与别人签订了合同随后违背了它,他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没打算遵守这份合同,他不仅可以由于违背合同而遭到起诉,也可能首先由于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而遭到起诉。换句话说,作出不真诚的诺言是个错误言语行为,但是毕竟是一个诺言,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所以虽然确实说真诚性不是一个基本条件,但是作出承诺的人希望将其严肃看作是一个诺言。人们要信守诺言,这在庞德看来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前提,即“共同集体的道德感和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要求人们信守他们的诺言,人们将实现由于他们的诺言或其他行动而合理地形成的合理期望,这一点也是一个法律前提”。请看语料:
问:如果有人要求你提供服务,你会接受吗?
答:拒绝,从来没做过。
问:你对这份职业怎么看待?
答:不满意,被人瞧不起,丢人。
问:别人不一定那么认为,就是为了挣钱嘛!不是想象的是那样。
答:我个人觉得无所谓。
该女郎再次澄清自己从没做过,虽然该职业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但是觉得无所谓,反正自己是清白的,就是为了挣钱罢了。这就是说,从事这份职业就是为了养家糊口,至于社会评价如何没有过多考虑,也就是说她真的不在乎别人怎么看待这个职业,并且走的是正道。从真诚性角度出发,如果被调查者真的拒绝并从来没做过服务,而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的话,那么她的真诚性也就得到了保障,也就满足了言语有效性的第二个条件。另外,被调查者认为别人怎么看这个行业无所谓,是指陪酒聊天这种工作无所谓,还是提供服务无所谓,似乎还不能马上得出结论。被调查者是否是出于真诚,笔者似乎无法直接调查并给出现实证据,但是整个调查过程中前言后语之间的关系是否顺理成章,言后行为和言后效果是否与言语行为本身保持一致,往往是证明被调查者是否真诚的一种语言学证据了。请看下面的语料:
问:你们会经常和客人交流吗,都交流什么问题?
答:家庭,幸福,孩子,偶尔是女人的事。
问:女人的事?
答:男女的事,就是有“把子(第三者)”吗?如果谈这个问题的话,一般都是有把子。
问:这个院子有多少你这样的人? 答:一百多人吧。
问:你认识多少个?
答:十来个吧。
问:都是哪儿来的?
答:东北,四川,内蒙的多。
问:你是哪儿的人?
答:就是当地的。
问:你有家庭吗?
答:有。
问:有老公吗?老公知道吗?
答:不知道,他在外地工作。
问:他怀疑你吗?
答:有时候怀疑。
问:为什么知道他会怀疑?那你们的感情怎么办?
答:我对老公挺好的,没做什么对不起他的事。
问:你们的感情生活怎么办?
答:我没注意这个问题。
问:你怀疑你老公吗?
答:不怀疑。
问:为什么?
答:感觉他对我挺好,就是一种感觉、直觉。
问:你老公做什么生意?
答:跑车。
此位女郎自称自己的老公不错而且自己也是清白,没有做什么对不起老公的事,显然她想说的是她有一个算是幸福的家庭,夫妻双方彼此恩爱信任。但是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老公整天外面跑车(所谓的“在外地工作”),媳妇在家里做什么都不知道也不过问,这简直让人难以相信。是不怀疑(相互信任对方)还是不需要怀疑了(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前面的语料已经提及了陪酒女郎都是夜里工作,老公也是整天不回家,家庭只能是一个概念了,还能谈什么真诚呢?口是心非成为了证明言语真诚性的直接证据了,“说的一套,想的是另一套,做的是另一套”,不仅是言行不一致,而且是心口不一致。夫妻信守诺言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了,被调查者声称自己的老公“不知道”,是不知道她有工作、不知道她在歌厅陪酒,还是不知道她除了陪酒、唱歌、跳舞还提供服务呢?按照常识来说,做老公的应该知道妻子有没有工作、做什么工作、什么时间工作,这与被调查者所说的内容显然相互冲突。老公应该是“知道假装不知道”,还是这位被调查者撒谎说“我的老公不知道”?请看语料:
问:大多数人为什么来这儿,你觉得?
答:大多数感情不幸福。
问:你觉得客人来这儿是什么原因?
答:就是谈谈事业家庭,畅所欲言,没有别的原因,我觉得就是随便喝酒唱歌。
问:你和你老公是怎么认识的?
答:来H市认识的,在饭店认识的。
问:那你以前在饭店工作呢吗?
答:对,以前在饭店,后来来这儿了。
问:那你为啥来这儿了?
答:是朋友介绍的,在饭店挣钱太少,她们说试试,我也是好奇。
问:如果你再回到一年半以前,你还会继续做吗?
答:这个问题我没想过。
问:在这儿之前是饭店服务员,肯定因为这个挣钱多了。
答:不知道,当时就是抱个试试看。
问:想没想过这地方会提供其他服务?
答:想到过,肯定有。来看一看。
问:人们相互之间有强迫吗?
答:没有,你想做就做。
依照被调查者的说法,客人来这儿大多数是因为家庭不幸福,找个诉说的对象,而她自己作为陪酒女郎,也就是陪着不幸福的人喝杯酒、聊聊天罢了。现在我们可以设问的是,陪酒女郎来这儿工作的原因到底有哪些?是想多挣钱、家庭不幸福、还是这个工作没有“技术含量”而且好挣钱?为了更好地“生活”,该女郎选择了更赚钱的“职业”,自称是挣钱多,她的老公也不在饭店干了,转到了更挣钱的跑车业务上来了。朋友介绍个挣钱的好法,就毫不犹豫地跳进了这个行业。她本人知道这个行业经常提供特殊服务,但是为了挣钱多,也管不了什么社会地位、负面评价和家庭幸福了。双方放弃了真正的家庭生活,整天沉溺在钱色之中,还口口声声说没做什么对不起对方的事情,还说感情挺好,这简直就是“好过了头了,好的不能再好了(就一直坏下去吧!)!”歌厅对于陪酒女郎的行为不闻不问,和陪酒女郎也没有雇佣或劳动关系,不是歌厅的工作人员,一切都是自愿,似乎女郎和客人谈什么做什么,歌厅都没有任何干涉。请继续看语料:
问:你和你老公是初恋吗?哈哈。
答:绝对是。
问:你觉得家庭比较幸福吗?
答:觉得还可以吧。
问:你老公是哪儿的人?
答:也是H市的。
问:你老公天天跑车吗?
答:他跑个五六天,回家一两天。
问:他都跑哪儿呢?
答:哪儿都去。
问:我听说跑车的大多数都有问题,你不担心你老公也有问题吗?
答:我没,绝对。你想写书吗?
问:我想写个调查报告。
答:你是干啥的?
问:我是搞法律的,你有什么问题想跟我说的吗?
答:没什么想说的。
问:社会对这个行业评价不好,你觉得呢?
答:肯定不好了,大家都评价不好。
问:你觉得对自己的评价怎么样?
答:自己肯定不说自己不好了。
问:你觉得每个人都不会说自己不好?
答:傻瓜也不会说自己不好。
问:你这些朋友们都过得幸福吗?
答:大多数是不幸福的。也有人问,就是不幸福,自己也不会说。
问:有没有你的姐们儿和来的客人诉说的?
答:有啊!
问:你认为是随便说说还是别的?
答:随便说说。
问:你遇到有相互诉说成为把子的?
答:有,有。
问:为什么你会认为会成为朋友?
答:我想一下,肯定会有,我不会。 (结账时间到了)
问:你愿意坐下来再谈谈吗?
答:我说的都是真话,别问了,就这些。为什么你是来这儿问这些?你给我100块钱,你先给我100块钱。
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与老公绝对是初恋,而且幸福感还可以(“可以”是什么意思?),那么我们就会问到,既然陪酒常常是“深夜的业务”,跑车是“外面的业务”,那么“家庭的业务”放在了什么时间呢?既然社会对这个行业评价不好,这位调查者还毫不犹豫地纵身进来,就连“傻瓜”都知道隐瞒自己所谓的“不好”,更别说“我自己”了。别的姐们儿会找到“把子”,也有客人来这找到了“把子”,但是被调查者自己马上声明自己没找“把子”,而且以“我说的都是真话”,似乎千方百计想让笔者认为她是清白无辜的,是正当的职业陪酒女郎。语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与言语表达意图发生了自我扭曲,这不是“自欺欺人”是什么呢?一个幸福的家庭中的夫妻双方,最起码应该知道对方做什么工作,而且信任对方、忠诚于对方、将爱情和家庭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将钱放在第一位,这位女郎无论如何也没有满足所谓幸福家庭的几个最起码的条件。这就是说,被调查者不仅没有说真话,而且是满嘴谎言,“假得不能再假了”,不仅没有真诚对待老公和家庭,而且欺骗“客人”,“骗得不能再骗了”。整个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已经违反了两项,那么第三项条件能否得到满足呢?
三、社会规范的正确问题
所谓社会规范的正确,是指说话者通过言语行为,实施或实现的事件后果符合社会既定规范,也就是说,其言语行为是符合公认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一份工作是否合法,就要看其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陪酒女郎的言语行为,是否表达和实施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就需要看整个言后行为是否合法、言后效果是否合法。整个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言语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违法行为产生,也就是说其言语行为的言后行为是实现了这次陪酒挣钱这一行为,而言后行为效果让我们得出结论是:被调查者在自欺欺人;歌厅是隐瞒和纵容提供服务的非法场所;陪酒女郎所从事的行为还极有可能在后续和客人的秘密交易中得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此一言语行为的效果是违法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推理对陪酒女郎行为的规范正确性加以考察。
“陪酒”这一行为在此论文的语境下,依照被调查者的说法,可以分为“坐台”和“服务”两类。所谓“坐台”,其行为要素主要包括陪客人喝酒、聊天、唱歌和跳舞(笔者调查的现场就有女郎陪客人跳舞);所谓“服务”,其行为要素关键包括提供性服务(性交易)。歌厅开的这么火,一个大院至少有六七十家,陪酒女郎有一百多人,工作时间一般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显然开歌厅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找女郎陪酒也没有明显违法。那么,被调查者到底提供不提供所谓的“服务”呢?如果在法庭上,肯定要求出示的是证据,除非拿出客观证据或者是逮个现行,不然就没有理由证明这位被调查者是撒谎、欺骗或者自欺欺人。语料分析表明,被调查者的言语显然存在着撒谎、欺骗或者自欺欺人,理由就是:被调查者在做陪酒女郎之前是饭店服务员,平时挣钱很少,受到朋友的引诱和劝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挣更多的钱,她非常清楚陪酒这个行业的社会评价极低,但是自己觉得无所谓,想做就做。自己声称对得起老公,婚姻还算幸福,老公每天在外跑车,每周回家一两天,哪儿都去,自己每天的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到凌晨2点,大多数客人都是家庭不幸福,大多数陪酒女郎也是过的不幸福,怎么单单自己就是比较幸福的一员?如果真的是“家庭幸福”,“就连傻瓜都不会说自己不好”,也不会说自己不幸福,更何况这位女郎呢?
夫妻二人为了钱从饭店撤出,一个进入陪酒行业,一个进入跑车行业,我们能得出的结论就是:二人都不“幸福”,而是“信钱”了,“家”成了一个摆设,各自外面挣钱混日,谁也不用再“怀疑”谁了。从歌厅本身营业来看,似乎并没有违法,但是歌厅的老板、工作人员和陪酒女郎非常清楚,这个场所就是客人和陪酒女郎极易进行秘密服务交易的地点。歌厅老板和工作人员都假装不知道这个场所所产生的违法结果,陪酒女郎和客人“秘密交易”也假装没人能知道,并且声称陪酒女郎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在做什么,这就如同说,“我们都不说,谁能知道呢?”有句歇后语说得好,“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法律不是一张白纸,也不是机械的规范,而是通过语言表达出的一致共识和信仰,而被调查者的言语行为似乎表明,自己一定是做了服务而不承认做过服务,就如同说自己没被抓住证据,就说明自己一定是清白的一样。言语行为的欺骗性告诉我们的是,这类从业人员和场所具有隐瞒欺骗性质,从法律的层面看,就是从业行为所潜在的违法性质。
四、尚未结束的结论
该女郎口口声声说自己只是“坐台”,家庭幸福感强,老公对自己非常好。但是语料表明,“谁会说自己不好呢?”“玩火者必自焚”,“什么苦水都得自己咽下”,自欺欺人就是对这个行业言语行为的最好概括了。被调查者的大多数朋友都是由于家庭不幸福而走上了这条“职业”之路,自己却说是因为“好奇”和“钱”而踏上这条道路,这里的“好奇、试试看”似乎不是寻常意义的受好奇心驱使,而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断然的选择。既然感情已经不再有,就只能“贪(谈)钱不商(伤)感情”了。究竟是贪恋钱财把婚姻家庭葬送,还是家庭破裂之后选择了向钱看,这都显得不重要了,因为钱成为了个人生活中最最重要的指针,那么更多地挣钱就很少再考虑家庭幸福、社会评价等所谓的“次要因素”了,怎么挣钱也就不是需要慎重权衡的问题了。
在调查最后阶段,笔者并没有询问该女郎是否愿意留下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提供服务),因为依照被调查者的说法,要求提供服务的客人一般是和陪酒女郎电话联系,而不是面对面交谈,这样做的好处,对于交易双方来说自不待言。言语表达内容前后矛盾,言语意图始终是隐瞒掩饰,言语规范是明知违法却还继续干,言语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三大要素都没有得到满足。陪酒女郎只能披着美发、说着谎话、喝着好酒、挣着好钱、有家难回、自欺欺人了。从上述个案我们可以知道,整个行业的行为都具有潜在的违法性质,给这些从业人员提供“饭碗”情有可原,但是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清楚,此类行业具有危险后果,它不但让夫妻感情和家庭破裂,也让整个社会对娱乐场所的评价呈负面效应。法治社会给予公民以幸福和合法生活的权利,但也需要更好地规范这类行业,从而改变这个行业的性质,也相应地改变了社会对此行业的整体负面评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真正快乐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参考文献]
[1]Haberms J.,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translated by Barbara Fultner,MIT,2000.
[2]杜金榜编,羊芙葳.谎言的界定,法律语言学研究新进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郑东升(1973- ):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天津科技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