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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内,喝酒驾车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酒驾”的定罪量刑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所探讨的话题。本文就“酒驾”入刑进行深入地思考。
关键词:“酒驾”;司法;入刑
1.引言
“酒驾”入刑使得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融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畴内。此是因为近几年内出现了非常多的醉“酒驾”肇事事件,人民大众对于“酒驾”痛恨以及强烈的呼声加速了“酒驾”入刑的进程。即使此立法在社会买践过程中获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在具体司法买践环节依然有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需立法人员由健全有关的司法解释、改善侦查流程等层面进行处理。
2.“酒驾”概述
2.1“酒驾”的判定标准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可知:饮酒驾车所指的是车辆驾驶者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等于又或是超过20mg/100ml,低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所指的是车辆驾驶者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2“酒驾”的社会危害
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可知,近几年内平均每年由于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大约有1.09万起,达到1.16万人受伤、4054人死亡,是造成交通伤亡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喝酒会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其能够导致驾驶员的触觉能力下降、出现视觉障碍、操作能力与判断能力下降、产生心理障碍以及极易发生疲劳等等,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驾驶环节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根据相关资料可知,驾驶员在酒后驾车出现事故的概率是正常情况的15倍,1/3左右的交通事故是由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导致的,驾驶员死亡档案当中大约有60&与酒后驾车相关。有关研究表明:驾驶员在并未饮酒的状况下驾车,若发现前方存在紧急状况,由视觉感知至踩制动器的动作所需的反应时间大约是0.75秒,饮酒以后还能驾车状况下的反应时间大概要减慢2-3倍,并且制动距离同样需延长,大幅度增加了交通事故出现的可能性。
3.“酒驾”入刑的必要性
我们国家有一句俗语:“无酒不成席”。酒文化在我们国家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此种酒文化的影响下,往往会过度劝酒、饮酒超量等情况。如此便为醉酒驾车埋下了“伏笔”,醉酒驾车的隐藏危险同样逐渐凸显出来。对于醉酒驾车行为,行政法当中最为严苛的自由刑处罚便是十五日拘留。然而实际上此无法有效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并未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由于醉酒驾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依然在不断增多。同时立法层面的不足与空白,必定会造成司法、执法的无力。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非常的严峻,与大部分国家对比而言,我们国家醉酒驾车人员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显得极小。在美国,醉酒驾车或许会被定以“蓄意谋杀”罪;在日本,醉酒驾车最高能够处以监禁20年。而将“酒驾”入刑,同时限定某个具体的量刑幅度可以舒缓法官在断案环节特备是在此种行为的量刑层面所遭遇的难题。并且,针对部分对于酒驾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的,认为依托本身具有的钱财以及关系便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驾驶员而言同样具备极强的指引性与威慑性。
4.“酒驾”入刑的适用
在最近几年时间内,恶性道路交通安全事件不断发生,部分驾驶员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蔑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原因被愤怒的民众过度放大,以导致人民大众对于“酒后驾驶”以及“醉后驾驶”不作划分,仇富心理更加偏向于将“酒后驾驶”同等看作是“醉后驾驶”,似乎全部的肇事人员均是“罪该万死”,动辄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之。为了有效避免媒体宣传对于司法独立性造成影响,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肇事人员,需要针对“酒后驾驶”与“醉后驾驶”行为自轻微至严重逐一进行列举,各种不同程度的行为均需具备其对应的处罚,切实达到“有法可依”。然而因为醉酒驾车的定罪标准依然是≥80mg/100ml,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是醉酒驾驶,不管情节、后果,均已经构成犯罪。所以,需要合理降低刑法中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理标准,并且完善“醉驾”行为的定性标准,借此严格划分违法活动与犯罪行为,明确各类惩罚措施的根据,不得轻易放过任何形式的“酒后驾驶”行为,同样也不得让“醉后驾驶”承受过量的刑事处罚。
“酒驾”入刑的适用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便因素:第一,针对当前所执行的“醉驾”的判定标准需要重新明确。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和醉酒的界线,驾驶员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便属于“醉驾”行为。此标准是以往运用于行政处罚的根据,对于“酒驾”入刑,需要明确全新的刑事标准。第二,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激励与规范“代驾”行为。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短期内不可能由于“酒驾”入刑便就此消失。所以,在驾驶人员没有办法推脱而饮酒以后,便可以经过人们所了解的电话又或是酒店等渠道联系到完全合规的“代驾”公司又或是人员,将饮酒人员安全送抵目的地。现阶段,即使已经有了一些“代驾”公司,然而由于该行业的参差不齐而导致人们“望而却步”。“酒驾”入刑的实施,必定会促进代驾行业的迅猛发展,此便需创建起对应的机制与行业自律组织。
5.结论
总而言之,将“酒驾”入刑是非常有比较的、较为合理的。将“酒驾”入刑达到了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不但满足刑法的根本目标,同时充分展示出了刑法的保障机制;可以制止与减少由于“酒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指引人们的行为活动降低对于公共安全的影响、危害,进而更加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韩健.“酒驾入刑”与大众媒体对法治人格的“塑型”[J].新闻传播,2014(09).
[2]陈敬明,王钦钦.十堰交警解读“酒驾入刑”——醉驾者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定罪可能丢饭碗[J].驾驶园,2011(04).
[3]赵灿.关于酒驾肇事的刑法责任探析[J].法制博覽,2015(12).
关键词:“酒驾”;司法;入刑
1.引言
“酒驾”入刑使得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融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畴内。此是因为近几年内出现了非常多的醉“酒驾”肇事事件,人民大众对于“酒驾”痛恨以及强烈的呼声加速了“酒驾”入刑的进程。即使此立法在社会买践过程中获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在具体司法买践环节依然有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需立法人员由健全有关的司法解释、改善侦查流程等层面进行处理。
2.“酒驾”概述
2.1“酒驾”的判定标准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可知:饮酒驾车所指的是车辆驾驶者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等于又或是超过20mg/100ml,低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所指的是车辆驾驶者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2“酒驾”的社会危害
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可知,近几年内平均每年由于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大约有1.09万起,达到1.16万人受伤、4054人死亡,是造成交通伤亡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喝酒会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其能够导致驾驶员的触觉能力下降、出现视觉障碍、操作能力与判断能力下降、产生心理障碍以及极易发生疲劳等等,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驾驶环节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根据相关资料可知,驾驶员在酒后驾车出现事故的概率是正常情况的15倍,1/3左右的交通事故是由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导致的,驾驶员死亡档案当中大约有60&与酒后驾车相关。有关研究表明:驾驶员在并未饮酒的状况下驾车,若发现前方存在紧急状况,由视觉感知至踩制动器的动作所需的反应时间大约是0.75秒,饮酒以后还能驾车状况下的反应时间大概要减慢2-3倍,并且制动距离同样需延长,大幅度增加了交通事故出现的可能性。
3.“酒驾”入刑的必要性
我们国家有一句俗语:“无酒不成席”。酒文化在我们国家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此种酒文化的影响下,往往会过度劝酒、饮酒超量等情况。如此便为醉酒驾车埋下了“伏笔”,醉酒驾车的隐藏危险同样逐渐凸显出来。对于醉酒驾车行为,行政法当中最为严苛的自由刑处罚便是十五日拘留。然而实际上此无法有效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并未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由于醉酒驾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依然在不断增多。同时立法层面的不足与空白,必定会造成司法、执法的无力。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非常的严峻,与大部分国家对比而言,我们国家醉酒驾车人员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显得极小。在美国,醉酒驾车或许会被定以“蓄意谋杀”罪;在日本,醉酒驾车最高能够处以监禁20年。而将“酒驾”入刑,同时限定某个具体的量刑幅度可以舒缓法官在断案环节特备是在此种行为的量刑层面所遭遇的难题。并且,针对部分对于酒驾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的,认为依托本身具有的钱财以及关系便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驾驶员而言同样具备极强的指引性与威慑性。
4.“酒驾”入刑的适用
在最近几年时间内,恶性道路交通安全事件不断发生,部分驾驶员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蔑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原因被愤怒的民众过度放大,以导致人民大众对于“酒后驾驶”以及“醉后驾驶”不作划分,仇富心理更加偏向于将“酒后驾驶”同等看作是“醉后驾驶”,似乎全部的肇事人员均是“罪该万死”,动辄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之。为了有效避免媒体宣传对于司法独立性造成影响,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肇事人员,需要针对“酒后驾驶”与“醉后驾驶”行为自轻微至严重逐一进行列举,各种不同程度的行为均需具备其对应的处罚,切实达到“有法可依”。然而因为醉酒驾车的定罪标准依然是≥80mg/100ml,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是醉酒驾驶,不管情节、后果,均已经构成犯罪。所以,需要合理降低刑法中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理标准,并且完善“醉驾”行为的定性标准,借此严格划分违法活动与犯罪行为,明确各类惩罚措施的根据,不得轻易放过任何形式的“酒后驾驶”行为,同样也不得让“醉后驾驶”承受过量的刑事处罚。
“酒驾”入刑的适用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便因素:第一,针对当前所执行的“醉驾”的判定标准需要重新明确。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和醉酒的界线,驾驶员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便属于“醉驾”行为。此标准是以往运用于行政处罚的根据,对于“酒驾”入刑,需要明确全新的刑事标准。第二,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激励与规范“代驾”行为。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短期内不可能由于“酒驾”入刑便就此消失。所以,在驾驶人员没有办法推脱而饮酒以后,便可以经过人们所了解的电话又或是酒店等渠道联系到完全合规的“代驾”公司又或是人员,将饮酒人员安全送抵目的地。现阶段,即使已经有了一些“代驾”公司,然而由于该行业的参差不齐而导致人们“望而却步”。“酒驾”入刑的实施,必定会促进代驾行业的迅猛发展,此便需创建起对应的机制与行业自律组织。
5.结论
总而言之,将“酒驾”入刑是非常有比较的、较为合理的。将“酒驾”入刑达到了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不但满足刑法的根本目标,同时充分展示出了刑法的保障机制;可以制止与减少由于“酒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指引人们的行为活动降低对于公共安全的影响、危害,进而更加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韩健.“酒驾入刑”与大众媒体对法治人格的“塑型”[J].新闻传播,2014(09).
[2]陈敬明,王钦钦.十堰交警解读“酒驾入刑”——醉驾者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定罪可能丢饭碗[J].驾驶园,2011(04).
[3]赵灿.关于酒驾肇事的刑法责任探析[J].法制博覽,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