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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民营化作为二十世纪以降的一股势不可挡的风潮,无论其作为回应社会权利发展趋势抑或推动政府行政革新,均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但不论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还是福利民营化的初衰,政府在对其社会福利的公共事务进行民营化时,仍无法摆脱其应有的责任。当然,这一责任从‘I执行者”转移到幕后的“决策者”和“监督茅’之上。政府作为决策者的责任在于选择福利民营化的方式和规制民营化组织;政府作为监督者的责任在于福利给付过程中政府需要对民间组织给予监督,在给付不能时政府需要承担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