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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经济法随着改革开放在我国兴起以来,关于经济法的地位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调整对象的划分上。在经济法学界,出现了种种“调整对象说”。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我国法学界长期受苏联法学的影响,以调整对象和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