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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务稽查的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目前主要以合同契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书证作为涉税案件定案证据的主要形式,其它形式的证据除询问笔录可作为辅助证据外,基本没有应用和采纳别的证据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涉税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情日趋复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给税务稽查工作,特别是调查取证以及运用这些证据处理案件带来了困难。所以对于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如何运用证据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