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竞合制度之构建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vin_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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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是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因同一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不同一的数个损失填补保险均须向同一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保险竞合适用范围为:人身保险中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中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而强制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处于第一赔付顺位;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非强制责任保险处于第二赔付顺位。在第二顺位中,美国保险实务中设计的溢额保险条款、比例分担保险条款、不负责任保险条款等几类主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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