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投资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生产型增值税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二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基宽,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然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种不规范、不科学的形式,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且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亦不是控制投资过热的有效方法,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式。那么,是否转型?如何转型?本文从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加以分析。一、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