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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政干部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云南省的部分培训部门管理人员和教师以及受训者进行深度访谈发现,我国党政干部培训的成效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干部培训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但省级党政干部培训配套法规滞后,实践部门培训意识不强;有效地更新了干部的知识结构,但培训内容不能满足党政干部的实际需求;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但长期施行人治的影响和法律意识淡泊将是依法行政的两大阻力;逐步实现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但在不同层级的党校和行政学院(校)之间水平差异较大;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培训的激励保障机制,但实践中的干部培训激励措施力度不够。
[关键词]党政干部培训;知识更新;依法行政;培训方法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071-03
党政干部培训已经成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是党政机关人事管理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我国党政干部培训这一课题,并做了大量深入的个案访谈,访谈地域范围是云南省;访谈对象包括从科员到副厅级的党政干部学员,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领导和教师,省级和地州(县)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局)培训部门的相关人员。同时,访谈者还应邀旁听了部分干部培训的课程。在此基础上对党政干部培训的效果进行客观的评析。
1党政干部培训的成效
1.1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
党政干部培训的制度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政干部培训的纲要、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是干部培训的制度保障。
1.1.1干部培训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6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2001—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以上关于干部培训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
1.1.2干部培训经常化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當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这充分反映了干部培训并非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而是把其作为干部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的重要环节使其得以经常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普遍开展了对公务员的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全国每年有230多万人次参加公务员培训,广泛开展了更新知识、计算机应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专门业务培训。
1.2有效地更新了干部的知识结构
知识更新是指党政干部在参加培训以后,相关知识的增加、补充和拓宽。知识更新是衡量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由于很多领导干部是从专业技术工作或其他工作转向领导岗位的,之前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政治理论、领导科学、国情及省情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政策方针和新实施的法律也需要潜心学习和研究,这些知识体系都涵盖在各层级、各类型的干部培训班的培训知识结构中。
对年龄较大的领导干部来说,接受新科技和新事物要慢一些,需要通过干部培训来补课。访谈中,某副厅级民族领导干部认为,电脑运用是他本次参加培训的主要知识之一,他收获较大,特别是电子政务的相关知识。他在其领导生涯中共参加了近10个月的培训,他认为并不多,而是太少了。原因是每转换一个新岗位都应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才能更好更快地适应新工作,而从工作实际的需要看,培训远远不够。
几乎所有被访谈的干部都是在参加干部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知识的更新和业务的提高,不断跟上现实工作的需要。
1.3提高了党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法治理念是当今现代化国家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之一。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政干部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党政干部在参加了培训之后,依法行政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必然成为考核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干部必须学法、懂法、执法。因此,法律法规的学习必然成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委党校相继从全国请来有名专家,组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认真培训学习。
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多层次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例如,有一名学员培训毕业后回到一个乡任党委书记,正遇到该乡一个村的村民与临县交界处的村民争水源,该学员在调解无效后,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查阅了相关法律和云南省自治条例,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找到了法律依据:只有具备水资源管理的主体才能就水源争议进行协商和处理,而两个自然村自己定的协议不合法。根据这一规定进行,依法妥善解决好两村的矛盾。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参加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1.4逐步实现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
党政干部作为培训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能力的独立性、学习时间的紧迫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年龄的差异性、教学内容的综合性。在实施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云南省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4.1实现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相结合
一是学历的脱产或函授教育与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相结合;二是传统课堂教学与现代网络电化教学相结合;三是省内培训与省外乃至国外参观培训相结合;四是教师主导和学员主体、课堂讨论和社会调研相结合。五是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机构与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培训、专门培训机构等相结合。六是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1.4.2采用啟发式、讨论式教学方法
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校)在接到干部教育委员会的培训计划后,会采取一定方法向接受培训的部门和学员进行调研,对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进行征询,确定相关专题。在学校内确定老师对专题进行调研和准备,并认真进行试讲和选择,然后才走进课堂进行教学。因而,教员的准备比较充分,教学方法也比较灵活,案例教学方法、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等逐步走进课堂。比如,在学员一个星期的培训中,总会在周五安排一次老师与学员的面对面交流,由老师现场回答学员所提出的问题。
1.4.3因培训对象不同而施教
第一,对参加初任培训的党政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规、管理知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第二,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由相应的行政学院(校)进行培训,形式上采取讲授方式或自修方式,根据学员的时间、地点、文化程度、实践经验、工作方式等,采用参观考察、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撰写报告等不同形式来进行;第三,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较多地采用研讨式教学,重在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梳理和总结。
1.5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培训的激励保障机制
党政干部培训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保障和经费保障两方面,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法律保障的内容,这里主要介绍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
1.5.1干部培训经费投入得到保障
党政干部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把党政干部培训的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干部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培训任务的高效完成。并对重点培训项目给予充分保证,强化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提高学历的党政干部,各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教育经费补贴措施,鼓励干部读书,提高学历和实际办事能力。
1.5.2逐步建立起党政干部培训激励机制,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分级建立党政干部培训档案。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党政干部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干部培训的结果要与公务员年终考核挂钩;公务员领导干部的晋升要实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在职位的报名资格中具体规定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参与者要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等程序,根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出,这些配套的激励机制大大提高了干部参加培训的需求和积极性。从访谈中了解到,所有被访谈干部对培训机会都很珍惜。
2党政干部培训存在不足
2.1省级党政干部培训配套法规滞后,实践部门培训意识不强
省级党政干部培训的配套法规滞后。尽管国家在行政改革和人事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党政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但从省级来看,大多只是在落实国家相关培训法规,却缺少对全省干部培训的战略性规划建设。
实践部门干部培训的意识不强。不少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干部培训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是一项为增强综合国力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更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工作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因为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不得已才来党校参加学习,有的甚至借用在党校的学习机会来搞人际关系。这种状况会阻止良好的培训效果的实现。
2.2培训内容不能满足党政干部的实际需求
目前云南省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还主要是指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强调的主要是一些理论修养。培训内容单一,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较强的党政干部的实际需要。当前,云南省党政干部队伍中正在逐步引进和选拔出硕士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素质人才,要通过整齐划一的培训模式更新这些人的知识结构,是做不到的。比如,访谈中一名市长助理坦言:老师讲的内容,他早就自学过,他正在借用培训时间自学法律,准备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证考试。
2.3长期施行人治的影响和法律意识淡泊将是依法行政的两大阻力
西方大多数国家根据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衡的国家,司法相对较为独立,对行政有很强的制衡作用,再加上立法部门的有力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要想不依法行政,很难做到。而中国由于存在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即使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干预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降低了党政干部法律培训的实效。在调研中了解到: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意识里,学法仅仅是依法治理百姓的需要,而非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法律意识淡漠还表现在学习法律的意识不强,在问及培训对象需要什么知识时,大多数人认为需要领导科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但是很少有人说非常欠缺法律知识。因此在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学透了法律才不会随意利用手中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4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趋势在不同层级的党校和行政学院(校)之间差异较大
目前在云南省的大部分县级党校和行政学校,由于缺少经费、师资和培训设备,干部培训形式单一,路子不宽,很难做到走出去,请进来,利用社会力量办学。而且党政干部对于培训方式的选择性很小,多属被动学习。培训大多局限于课堂,难以普遍实现到发达地区公共部门考察调研;培训时间相对固定,缺乏灵活的培训安排,经常产生工学矛盾;培训工具单一,缺乏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内部交流多,跨部门、跨地区交流少,境外培训更少;培训主要是面向领导者,面向全体公务员的少,尤其是分级分类培训不够。
2.5实践中的干部培训激励措施不得力
在党政干部职务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措施,培训与任用仍存在脱节的现象,使得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往往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接受培训。在访谈中,当问及受训对象今后的晋升前景时,几乎所有人都很谨慎地说:“不好预测,无论如何,将服从组织部门的安排。”并没有从干部培训中直接看到未来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未来的党政干部培训只有在认清形势,继续发扬优势和有效克服不足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培训的效果,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负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类编:公务员考核、培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1802.
[3]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EB/OL].http://wwwgovcn/jrzg/2006-03/29/content_239832.htm
[4]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中国人才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5]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6]Frank NPiekeMarketization,Centr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of Cadre Training in Contemporary China[J].The China Quarterly,2009(12):953-971.
[7]Frank NPiekeThe Good Communist—Elite Training and State Building in Todays Chin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关键词]党政干部培训;知识更新;依法行政;培训方法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071-03
党政干部培训已经成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是党政机关人事管理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我国党政干部培训这一课题,并做了大量深入的个案访谈,访谈地域范围是云南省;访谈对象包括从科员到副厅级的党政干部学员,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领导和教师,省级和地州(县)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局)培训部门的相关人员。同时,访谈者还应邀旁听了部分干部培训的课程。在此基础上对党政干部培训的效果进行客观的评析。
1党政干部培训的成效
1.1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
党政干部培训的制度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政干部培训的纲要、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是干部培训的制度保障。
1.1.1干部培训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6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2001—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以上关于干部培训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
1.1.2干部培训经常化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當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这充分反映了干部培训并非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而是把其作为干部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的重要环节使其得以经常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普遍开展了对公务员的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全国每年有230多万人次参加公务员培训,广泛开展了更新知识、计算机应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专门业务培训。
1.2有效地更新了干部的知识结构
知识更新是指党政干部在参加培训以后,相关知识的增加、补充和拓宽。知识更新是衡量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由于很多领导干部是从专业技术工作或其他工作转向领导岗位的,之前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政治理论、领导科学、国情及省情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政策方针和新实施的法律也需要潜心学习和研究,这些知识体系都涵盖在各层级、各类型的干部培训班的培训知识结构中。
对年龄较大的领导干部来说,接受新科技和新事物要慢一些,需要通过干部培训来补课。访谈中,某副厅级民族领导干部认为,电脑运用是他本次参加培训的主要知识之一,他收获较大,特别是电子政务的相关知识。他在其领导生涯中共参加了近10个月的培训,他认为并不多,而是太少了。原因是每转换一个新岗位都应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才能更好更快地适应新工作,而从工作实际的需要看,培训远远不够。
几乎所有被访谈的干部都是在参加干部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知识的更新和业务的提高,不断跟上现实工作的需要。
1.3提高了党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法治理念是当今现代化国家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之一。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政干部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党政干部在参加了培训之后,依法行政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必然成为考核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干部必须学法、懂法、执法。因此,法律法规的学习必然成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委党校相继从全国请来有名专家,组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认真培训学习。
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多层次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例如,有一名学员培训毕业后回到一个乡任党委书记,正遇到该乡一个村的村民与临县交界处的村民争水源,该学员在调解无效后,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查阅了相关法律和云南省自治条例,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找到了法律依据:只有具备水资源管理的主体才能就水源争议进行协商和处理,而两个自然村自己定的协议不合法。根据这一规定进行,依法妥善解决好两村的矛盾。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参加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1.4逐步实现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
党政干部作为培训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能力的独立性、学习时间的紧迫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年龄的差异性、教学内容的综合性。在实施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云南省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4.1实现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相结合
一是学历的脱产或函授教育与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相结合;二是传统课堂教学与现代网络电化教学相结合;三是省内培训与省外乃至国外参观培训相结合;四是教师主导和学员主体、课堂讨论和社会调研相结合。五是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机构与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培训、专门培训机构等相结合。六是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1.4.2采用啟发式、讨论式教学方法
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校)在接到干部教育委员会的培训计划后,会采取一定方法向接受培训的部门和学员进行调研,对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进行征询,确定相关专题。在学校内确定老师对专题进行调研和准备,并认真进行试讲和选择,然后才走进课堂进行教学。因而,教员的准备比较充分,教学方法也比较灵活,案例教学方法、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等逐步走进课堂。比如,在学员一个星期的培训中,总会在周五安排一次老师与学员的面对面交流,由老师现场回答学员所提出的问题。
1.4.3因培训对象不同而施教
第一,对参加初任培训的党政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规、管理知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第二,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由相应的行政学院(校)进行培训,形式上采取讲授方式或自修方式,根据学员的时间、地点、文化程度、实践经验、工作方式等,采用参观考察、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撰写报告等不同形式来进行;第三,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较多地采用研讨式教学,重在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梳理和总结。
1.5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培训的激励保障机制
党政干部培训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保障和经费保障两方面,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法律保障的内容,这里主要介绍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
1.5.1干部培训经费投入得到保障
党政干部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把党政干部培训的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干部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培训任务的高效完成。并对重点培训项目给予充分保证,强化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提高学历的党政干部,各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教育经费补贴措施,鼓励干部读书,提高学历和实际办事能力。
1.5.2逐步建立起党政干部培训激励机制,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分级建立党政干部培训档案。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党政干部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干部培训的结果要与公务员年终考核挂钩;公务员领导干部的晋升要实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在职位的报名资格中具体规定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参与者要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等程序,根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出,这些配套的激励机制大大提高了干部参加培训的需求和积极性。从访谈中了解到,所有被访谈干部对培训机会都很珍惜。
2党政干部培训存在不足
2.1省级党政干部培训配套法规滞后,实践部门培训意识不强
省级党政干部培训的配套法规滞后。尽管国家在行政改革和人事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党政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但从省级来看,大多只是在落实国家相关培训法规,却缺少对全省干部培训的战略性规划建设。
实践部门干部培训的意识不强。不少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干部培训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是一项为增强综合国力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更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工作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因为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不得已才来党校参加学习,有的甚至借用在党校的学习机会来搞人际关系。这种状况会阻止良好的培训效果的实现。
2.2培训内容不能满足党政干部的实际需求
目前云南省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还主要是指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强调的主要是一些理论修养。培训内容单一,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较强的党政干部的实际需要。当前,云南省党政干部队伍中正在逐步引进和选拔出硕士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素质人才,要通过整齐划一的培训模式更新这些人的知识结构,是做不到的。比如,访谈中一名市长助理坦言:老师讲的内容,他早就自学过,他正在借用培训时间自学法律,准备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证考试。
2.3长期施行人治的影响和法律意识淡泊将是依法行政的两大阻力
西方大多数国家根据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衡的国家,司法相对较为独立,对行政有很强的制衡作用,再加上立法部门的有力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要想不依法行政,很难做到。而中国由于存在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即使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干预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降低了党政干部法律培训的实效。在调研中了解到: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意识里,学法仅仅是依法治理百姓的需要,而非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法律意识淡漠还表现在学习法律的意识不强,在问及培训对象需要什么知识时,大多数人认为需要领导科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但是很少有人说非常欠缺法律知识。因此在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学透了法律才不会随意利用手中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4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趋势在不同层级的党校和行政学院(校)之间差异较大
目前在云南省的大部分县级党校和行政学校,由于缺少经费、师资和培训设备,干部培训形式单一,路子不宽,很难做到走出去,请进来,利用社会力量办学。而且党政干部对于培训方式的选择性很小,多属被动学习。培训大多局限于课堂,难以普遍实现到发达地区公共部门考察调研;培训时间相对固定,缺乏灵活的培训安排,经常产生工学矛盾;培训工具单一,缺乏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内部交流多,跨部门、跨地区交流少,境外培训更少;培训主要是面向领导者,面向全体公务员的少,尤其是分级分类培训不够。
2.5实践中的干部培训激励措施不得力
在党政干部职务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措施,培训与任用仍存在脱节的现象,使得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往往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接受培训。在访谈中,当问及受训对象今后的晋升前景时,几乎所有人都很谨慎地说:“不好预测,无论如何,将服从组织部门的安排。”并没有从干部培训中直接看到未来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未来的党政干部培训只有在认清形势,继续发扬优势和有效克服不足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培训的效果,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负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类编:公务员考核、培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1802.
[3]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EB/OL].http://wwwgovcn/jrzg/2006-03/29/content_239832.htm
[4]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中国人才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5]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6]Frank NPiekeMarketization,Centr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of Cadre Training in Contemporary China[J].The China Quarterly,2009(12):953-971.
[7]Frank NPiekeThe Good Communist—Elite Training and State Building in Todays Chin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