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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rn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