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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 著,苗文龙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法理学的另一种分法是将其分成特别法理学和一般法理学。特别法理学关注的是某一法律制度的基本假设,而一般法理学涵盖范围则更宽。按照奥斯丁(Austin,1790。1859)的看法,一般法理学研究成熟法律制度所共通的“原则、观念和区别”。本书所确定的研究范围是英国法中先例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