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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爆出涉及十几亿元的虚假理财事件,一时间舆论哗然。如今刚过了一个月,三年前发生在民生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以下简称“民生西客站支行”)的又一起“飞单案”浮出水面。
不过,与航天桥支行案件不同的是,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理财合同及对账单上找不到任何民生银行公章及账户信息的痕迹。由此,民生银行认定两起“飞单案”性质不同,并给予了完全不一样的处理方式,此举引起部分投资者的不满。
奔走三年维权无果
近日,多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称,2013年下半年,有五十多名投资者在民生西客站支行的理财经理郁聪、陶玉婉、李莉等人的推荐和安排下,以签署合伙协议的方式购买了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恒业”)管理的五期理财项目。这五期项目均承诺保本保息、固定收益;其中,一年期年化收益率为11%,两年期年化收益率为12%。然而,一年期满后,这些项目陆续出现了兑付问题。
投资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12年多次购买过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都如期返还。2013年7月,在民生西客站支行的理财室,她在郁聪的推荐下购买了以上理财产品。
“与之前不同的是,此次客户经理与我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托管方为广发银行而非此前的民生银行。此外,转账是通过刷POS机完成的,而非在柜台上操作。”张女士称,在转付理财款时,郁聪还要求她先把存在民生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账到工行、建行或其他银行的卡内,再用POS机刷卡将资金转至设定的账户。
另一名投资者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此种做法,民生西客站支行理财经理当时给出的解释是,该款理财产品是新增客户享有的,李先生等人作为民生银行的老客户,所持有的民生银行钻石卡不能用于购买此款产品,只有将民生银行卡内的金额转到其他行后再刷POS机才能购买。
“当时,也有部分投资者对合同上签约方没有民生银行的公章提出过质疑。”李先生补充说,有人要求退款,被理财经理以“钱划走就退不了”为由拒绝。
张女士和李先生指出,在此后的资金追讨过程中,投资者慢慢认识并聚集起来,现在能联系上的投资者已有五十多人,涉及的资金大概有1.2亿元。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2月,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的十余名投资者进行过维权,其中十人成功通过西客站支行时任行长贺新将资金从华夏恒业追讨了回来,由此他们相信这笔钱是可以通过民生银行解决的。
2016年3月,北京监管局就此事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提出了监管要求。在民生银行的相关落实情况中,给予了贺新撤职的处分,取消了郁聪等人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郁聪等人上级主管丁家乐撤职处分。但投资人的资金问题未得到解决。
“飞单案”处理方式不同
据投资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显示,华夏恒业管理的五个项目拟募集资金共计9.8亿元,每一个项目为一个合伙企业。其中,对于“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公务机坪南侧地块受让、公务机航班服务配套项目”,当时华夏恒业宣传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的,但实际上纯属虚构。此外,“王府井丹耀大厦广告形象宣传、装修改造项目”、“郑州商业中心收购项目”等在出现兑付问题后,投资者前往实地考察和取证,发现它们均不存在。
李先生表示,2016年以来,多位投资者申请过仲裁,但华夏恒业一直以账上没钱为由未进行兑付。“华夏恒业一拖再拖,以项目回款困难、项目还在进行当中等诸多理由拖延到现在。”
记者查阅了华夏恒业的失信信息,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已有七条显示为全部未履行的仲裁,执行法院包括北京一级、二级、三级中级人民法院。此外,2015年,证监会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华夏恒业赫然在列。
如今,在航天桥支行“飞单案”曝光后,民生银行的反应十分积极。今年4月20日,民生银行与航天桥支行“飞单案”投资者达成协议,承诺最晚于7月底前偿付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款。
航天桥支行“飞单案”的迅速解决让张女士、李先生等人感觉看到了希望,然而,他们再次碰了壁。民生银行仍拒绝兑付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投资人的损失,原因是两事件“性质不同”。
5月11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给记者的答复是,“西客站支行案件中,投资人与华夏恒业签署了相关《合伙协议》,托管人非民生银行,《合伙协议》上未加盖民生银行公章。而在航天桥“飞单”事件中,投资者签署的理财合同加盖了民生银行的公章。”
在给记者的答复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还引用某律师观点称,“投资人购买的产品非民生银行理财产品,也未有资金进入民生银行账户,因此从合同上看不出民生银行负有直接责任。”
李先生认为,“对于两起‘飞单案’的性质怎么会不一样?民生银行以表现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个我们是无法接受的。”
对于民生银行给出的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属员工个人行为的认定,投资者们也不买账。“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肯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张女士说到。
业内专家意见不一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目前看來,上述两起“飞单”事件并没有本质差别。“在民生西客站支行案件中,根据投资人对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理解以及办理的地点和涉事的人员,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示,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的业务行为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内,且由银行工作人员安排,银行是有责任的。“西客站案件与航天桥案件相比,只是在性质上没那么恶劣。”
“在对帐单、理财合同上找不到与银行有直接关联的痕迹,并不能说明其没有责任。不能因为收款方的账户不是本银行的,就能证明两者无关,最终还是依据产品本身来定。此外,还应注意在交易中银行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包华表示,民生银行没有办法证明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是个人行为。“理财经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使用工作用品来完成的工作,怎么是个人行为?而且,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涉及金额达亿元,涉及投资者五十余人,投资人可以相互映证。”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从行为上看,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的这些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银行没有代销,在工作时间银行员工推荐第三方产品并非其工作内容;从合同上看,投资者并非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资金也并非转入银行账户体系。
“如果一个银行员工在银行柜台开具了伪造的存单,尽管这种行为并非银行授权,仍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航天桥支行‘飞单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董希淼认为,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协议并不是伪造的,银行员工及华夏恒业显然是直接责任的主体。“而且,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并将资金转入银行系统,这些理财常识是投资者应该具备的。张女士、李先生等投资者显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该事件不是简单的民商事行为了,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的举证责任很大。”董希淼表示,但是,如果涉及金融秩序的管理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话,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了。
不过,与航天桥支行案件不同的是,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理财合同及对账单上找不到任何民生银行公章及账户信息的痕迹。由此,民生银行认定两起“飞单案”性质不同,并给予了完全不一样的处理方式,此举引起部分投资者的不满。
奔走三年维权无果
近日,多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称,2013年下半年,有五十多名投资者在民生西客站支行的理财经理郁聪、陶玉婉、李莉等人的推荐和安排下,以签署合伙协议的方式购买了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恒业”)管理的五期理财项目。这五期项目均承诺保本保息、固定收益;其中,一年期年化收益率为11%,两年期年化收益率为12%。然而,一年期满后,这些项目陆续出现了兑付问题。
投资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12年多次购买过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都如期返还。2013年7月,在民生西客站支行的理财室,她在郁聪的推荐下购买了以上理财产品。
“与之前不同的是,此次客户经理与我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托管方为广发银行而非此前的民生银行。此外,转账是通过刷POS机完成的,而非在柜台上操作。”张女士称,在转付理财款时,郁聪还要求她先把存在民生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账到工行、建行或其他银行的卡内,再用POS机刷卡将资金转至设定的账户。
另一名投资者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此种做法,民生西客站支行理财经理当时给出的解释是,该款理财产品是新增客户享有的,李先生等人作为民生银行的老客户,所持有的民生银行钻石卡不能用于购买此款产品,只有将民生银行卡内的金额转到其他行后再刷POS机才能购买。
“当时,也有部分投资者对合同上签约方没有民生银行的公章提出过质疑。”李先生补充说,有人要求退款,被理财经理以“钱划走就退不了”为由拒绝。
张女士和李先生指出,在此后的资金追讨过程中,投资者慢慢认识并聚集起来,现在能联系上的投资者已有五十多人,涉及的资金大概有1.2亿元。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2月,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的十余名投资者进行过维权,其中十人成功通过西客站支行时任行长贺新将资金从华夏恒业追讨了回来,由此他们相信这笔钱是可以通过民生银行解决的。
2016年3月,北京监管局就此事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提出了监管要求。在民生银行的相关落实情况中,给予了贺新撤职的处分,取消了郁聪等人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郁聪等人上级主管丁家乐撤职处分。但投资人的资金问题未得到解决。
“飞单案”处理方式不同
据投资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显示,华夏恒业管理的五个项目拟募集资金共计9.8亿元,每一个项目为一个合伙企业。其中,对于“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公务机坪南侧地块受让、公务机航班服务配套项目”,当时华夏恒业宣传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的,但实际上纯属虚构。此外,“王府井丹耀大厦广告形象宣传、装修改造项目”、“郑州商业中心收购项目”等在出现兑付问题后,投资者前往实地考察和取证,发现它们均不存在。
李先生表示,2016年以来,多位投资者申请过仲裁,但华夏恒业一直以账上没钱为由未进行兑付。“华夏恒业一拖再拖,以项目回款困难、项目还在进行当中等诸多理由拖延到现在。”
记者查阅了华夏恒业的失信信息,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已有七条显示为全部未履行的仲裁,执行法院包括北京一级、二级、三级中级人民法院。此外,2015年,证监会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华夏恒业赫然在列。
如今,在航天桥支行“飞单案”曝光后,民生银行的反应十分积极。今年4月20日,民生银行与航天桥支行“飞单案”投资者达成协议,承诺最晚于7月底前偿付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款。
航天桥支行“飞单案”的迅速解决让张女士、李先生等人感觉看到了希望,然而,他们再次碰了壁。民生银行仍拒绝兑付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投资人的损失,原因是两事件“性质不同”。
5月11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给记者的答复是,“西客站支行案件中,投资人与华夏恒业签署了相关《合伙协议》,托管人非民生银行,《合伙协议》上未加盖民生银行公章。而在航天桥“飞单”事件中,投资者签署的理财合同加盖了民生银行的公章。”
在给记者的答复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还引用某律师观点称,“投资人购买的产品非民生银行理财产品,也未有资金进入民生银行账户,因此从合同上看不出民生银行负有直接责任。”
李先生认为,“对于两起‘飞单案’的性质怎么会不一样?民生银行以表现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个我们是无法接受的。”
对于民生银行给出的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属员工个人行为的认定,投资者们也不买账。“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肯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张女士说到。
业内专家意见不一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目前看來,上述两起“飞单”事件并没有本质差别。“在民生西客站支行案件中,根据投资人对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理解以及办理的地点和涉事的人员,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示,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的业务行为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内,且由银行工作人员安排,银行是有责任的。“西客站案件与航天桥案件相比,只是在性质上没那么恶劣。”
“在对帐单、理财合同上找不到与银行有直接关联的痕迹,并不能说明其没有责任。不能因为收款方的账户不是本银行的,就能证明两者无关,最终还是依据产品本身来定。此外,还应注意在交易中银行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包华表示,民生银行没有办法证明西客站支行“飞单”事件是个人行为。“理财经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使用工作用品来完成的工作,怎么是个人行为?而且,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涉及金额达亿元,涉及投资者五十余人,投资人可以相互映证。”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从行为上看,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的这些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银行没有代销,在工作时间银行员工推荐第三方产品并非其工作内容;从合同上看,投资者并非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资金也并非转入银行账户体系。
“如果一个银行员工在银行柜台开具了伪造的存单,尽管这种行为并非银行授权,仍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航天桥支行‘飞单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董希淼认为,民生西客站支行“飞单案”中,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协议并不是伪造的,银行员工及华夏恒业显然是直接责任的主体。“而且,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并将资金转入银行系统,这些理财常识是投资者应该具备的。张女士、李先生等投资者显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该事件不是简单的民商事行为了,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的举证责任很大。”董希淼表示,但是,如果涉及金融秩序的管理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话,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