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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想加入德国国籍,需要先在德国买房子,还要能证明可以养活自己和家人。德国严苛的入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民族原因。
十多年前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工作时,偶尔翻阅以前的资料,一本被注销的中国普通护照引起了我的关注。这本护照的主人竟是我失去联系多年的大学同学。这本中国护照之所以被注销,是因为她已加入了德国国籍。
与同学取得联系之后,老同学向我叙述了她大学毕业之后的经历。她在德国一所大学作为访问学者进修期间,与一位德国同事相恋,最后二人喜结秦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前往德国留学、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像我同学这样通过与德国人联姻而获取德国国籍的也不少,但更多的人却是在德国苛刻的入籍门槛门前却步。
德国并非像美国那样的移民国家,想要移民德国长期居留或者加入其国籍,难度之大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想要非法移民到意大利或西班牙,只要通过大赦就可以获取居留权和国籍,而在德国想也别想。德国严苛的入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民族原因。
想入籍,光嫁给德国人是不够的
德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诞生于1913年7月22日。由于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推崇血统论,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种族主义色彩。到了纳粹时代,希特勒更是将“种族论”推向了极致,比如通过修改《国籍法》,剥夺了数十万犹太裔德国人的公民权。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通过出台《基本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摒弃了纳粹德国时期的《国籍法》,但却一直沿用了威廉时代的国籍法基础。这一陈旧的国籍法使得非德意志人加入德国国籍可望不可即。
2000年,为与欧盟法律精神相一致,联邦德国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了清理,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含涉及730万在德外籍人切身利益的《国籍法》。新《国籍法》在外籍人士入籍的门槛设置方面低了不少,当然,这是相对于以前的旧《国籍法》说的。比方说新《国籍法》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将传统的确定国籍方式由“血统论”改为了“出生地论”。根据新《国籍法》,德国国籍大致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父母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
二、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岁后,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三、由德国人合法收养的、提出收养申请时儿童未满18岁的,可获得德国国籍。
四、在德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属,经申请,可以由其定居的联邦州批准入籍。
修订后的德国《国籍法》貌似比以前宽松了许多,但各个联邦州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各自的做法。德国真正成为像美国,甚至是其欧洲的伙伴意大利和西班牙那样相对自由的移民国家,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外籍人想要真正入籍德国、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也非朝夕之事。
在德国,离婚很简单
与入籍之难,难于上青天相比,在德国办理离婚则容易多了。
德国离婚法奉行所谓的“破裂主义”,也就是说,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如果婚姻双方分居一年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夫妻双方3年来一直分居生活,也可推定婚姻破裂。
与国内盛行的协议离婚相比,德国根本就不承认协议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为防止损害未成年子女或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还有三项例外规定:婚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准离婚;婚姻即便破裂,但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维持婚姻必要的,不得离婚;离婚对反对离婚的配偶过于苛刻、且权衡离婚请求人的利益而有维持婚姻的必要的,不得离婚。
德国专门设有家庭法院管辖离婚诉讼。该法院可以对婚姻的解除和离婚后果问题包括赡养、监护、夫妻财产分割等同时做出判决。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德国法律也有较明确的规定。一是净益平衡原则。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只要确定夫妻各自财产的净值部分(离婚时财产价值减去结婚时的财产价值),其增加部分均分即可。这种方法被称为“净益平衡原则”。
二是供养补偿制度。为保障没有工作但对家庭有贡献的妇女的权益,德国特别设立了“供养补偿制度”。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及失业等津贴,由双方均等享有,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此外,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向婚姻另一方索要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以包括子女抚养费、养老费、就业之前的生活费以及其它出于公平理由的生活费等。
当然,如果权利申请人重新结婚或死亡,则生活费请求权终止。在德国,许多人充分利用了这一法律条款。比如有的女性在离婚后,先后与多名男友同居而不结婚,其前夫不得不负担她的所有生活费用。
德国的《国籍法》和《离婚法》等法律,尽管也存在各自的问题甚至漏洞,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严密却又充满人性的。
十多年前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工作时,偶尔翻阅以前的资料,一本被注销的中国普通护照引起了我的关注。这本护照的主人竟是我失去联系多年的大学同学。这本中国护照之所以被注销,是因为她已加入了德国国籍。
与同学取得联系之后,老同学向我叙述了她大学毕业之后的经历。她在德国一所大学作为访问学者进修期间,与一位德国同事相恋,最后二人喜结秦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前往德国留学、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像我同学这样通过与德国人联姻而获取德国国籍的也不少,但更多的人却是在德国苛刻的入籍门槛门前却步。
德国并非像美国那样的移民国家,想要移民德国长期居留或者加入其国籍,难度之大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想要非法移民到意大利或西班牙,只要通过大赦就可以获取居留权和国籍,而在德国想也别想。德国严苛的入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民族原因。
想入籍,光嫁给德国人是不够的
德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诞生于1913年7月22日。由于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推崇血统论,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种族主义色彩。到了纳粹时代,希特勒更是将“种族论”推向了极致,比如通过修改《国籍法》,剥夺了数十万犹太裔德国人的公民权。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通过出台《基本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摒弃了纳粹德国时期的《国籍法》,但却一直沿用了威廉时代的国籍法基础。这一陈旧的国籍法使得非德意志人加入德国国籍可望不可即。
2000年,为与欧盟法律精神相一致,联邦德国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了清理,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含涉及730万在德外籍人切身利益的《国籍法》。新《国籍法》在外籍人士入籍的门槛设置方面低了不少,当然,这是相对于以前的旧《国籍法》说的。比方说新《国籍法》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将传统的确定国籍方式由“血统论”改为了“出生地论”。根据新《国籍法》,德国国籍大致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父母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
二、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岁后,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三、由德国人合法收养的、提出收养申请时儿童未满18岁的,可获得德国国籍。
四、在德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属,经申请,可以由其定居的联邦州批准入籍。
修订后的德国《国籍法》貌似比以前宽松了许多,但各个联邦州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各自的做法。德国真正成为像美国,甚至是其欧洲的伙伴意大利和西班牙那样相对自由的移民国家,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外籍人想要真正入籍德国、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也非朝夕之事。
在德国,离婚很简单
与入籍之难,难于上青天相比,在德国办理离婚则容易多了。
德国离婚法奉行所谓的“破裂主义”,也就是说,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如果婚姻双方分居一年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夫妻双方3年来一直分居生活,也可推定婚姻破裂。
与国内盛行的协议离婚相比,德国根本就不承认协议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为防止损害未成年子女或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还有三项例外规定:婚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准离婚;婚姻即便破裂,但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维持婚姻必要的,不得离婚;离婚对反对离婚的配偶过于苛刻、且权衡离婚请求人的利益而有维持婚姻的必要的,不得离婚。
德国专门设有家庭法院管辖离婚诉讼。该法院可以对婚姻的解除和离婚后果问题包括赡养、监护、夫妻财产分割等同时做出判决。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德国法律也有较明确的规定。一是净益平衡原则。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只要确定夫妻各自财产的净值部分(离婚时财产价值减去结婚时的财产价值),其增加部分均分即可。这种方法被称为“净益平衡原则”。
二是供养补偿制度。为保障没有工作但对家庭有贡献的妇女的权益,德国特别设立了“供养补偿制度”。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及失业等津贴,由双方均等享有,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此外,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向婚姻另一方索要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以包括子女抚养费、养老费、就业之前的生活费以及其它出于公平理由的生活费等。
当然,如果权利申请人重新结婚或死亡,则生活费请求权终止。在德国,许多人充分利用了这一法律条款。比如有的女性在离婚后,先后与多名男友同居而不结婚,其前夫不得不负担她的所有生活费用。
德国的《国籍法》和《离婚法》等法律,尽管也存在各自的问题甚至漏洞,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严密却又充满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