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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对于农村土地需求不断膨胀。而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等原因使大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农民土地维权事件逐步增多但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回应受阻,暴力对抗、示威、静坐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而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层人大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农民、反映农民诉求中有着重要地位。因此,本文通过探究当前农民土地维权的问题以及基层人大的相关职能入手,以探寻通过基层人大解决农民土地维权困境的可行性。
[关键词]基层人大;农民;土地维权
一、当前农民维权存在的问题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农民维权的方式主要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李连江与欧博文的“依法抗争”以及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等模式。
1.“日常抵抗”的维权模式
农民反抗更倾向于通过日常形式凭借“弱者的武器”(如偷懒等)进行抵抗,这类行动既不需要事先协调也避免了直接地对抗权威。但这几乎可以说是以一种无作为的方式消极抵抗,无法实际维权。
2.“依法抗争”的维权模式
农民阶层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借此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活动。因此,这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然而现存的制度使得农民的机制内维权困境重重,若要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民权利必须进一步完善现存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以法抗争”的维权模式
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维权者更多的是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的主体,以法律为武器,通过上访,宣传,诉讼,静坐和示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政治性权利。由于农民群体在整个社会中的资源占有率太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联合起来反抗也只是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与政府权力抗衡,在自身维权无果之后导致农民对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撤销,最终出现极端维权,引发社会冲突。
从以上成果来看,存在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当前农民三种维权方式的变化说明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始终是由弱势的农民直接面对强势的政府来展开的。二是当前农民采取的抗争方式中表明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围绕土地利益产生的冲突未得到有效缓解而是变得更加严重,这也表明当前农民的维权方式效果较差甚至无效的。
针对上述问题,值得思考的是,有什么机制能够制约地方政府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并且能够代表农民有效维护土地权益呢?
二、基层人大的相关职能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基层的落实依靠为数众多的基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据统计,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人数占比超过了9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推行直接选举。在农村,基层人大代表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来自农民中并代表农民。他们对农民情况最为熟悉,对农民的要求及愿望也最为了解,在参政议政中最有发言权。因而,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应代表农民替解决农民其面临的各种困难,应承担起为农民土地维权的责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应具体承担农民土地维权中的什么责任以及如何完善现行地方人大相关工作内容,使之能够承担,并能切实承担好农民土地维权的责任是便是我们需要着重探究的问题。
而在基层人大制度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看到,基层人大有着一定的信访职能。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变革关键时期,基层人大信访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也是人大作为民意机关通达民意、维护民利的重要渠道。因而在处理农民土地维权的问题中,由于其他维权途径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同时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沿阵地,基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中有着很高地位。在农村,基层人大作为代表农民的权力机关,理应代表农民为农民说话。因而,在当前城镇化建设中,基层人大由责任帮助大量失地农民解决土地维权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向基层人大中的相关信访部门寻求帮助。
三、基层人大行使职能中遇到的问题
但在具体实践中,基层人大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发挥:
(一)重视不够,对基层人大的职能认识存在偏差
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众多权力,相应,地方组织法也具体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决定权”、“监督权”、“罢免权”等。但从目前来看,基层人大的性质、地位、工作职能等并没有收到重视和有效发挥。大多数人几乎不了解基层人大的职能跟作用。同时,很少部分的农民对人大信访制度有了解,在农民权益受大侵害时,也很少有人想到向人大寻求帮助。
(二)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及时
在我国现有制度中,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日常工作,主席团非常设机构,闭会期间并不能直接决定乡镇人大工作,从而导致基层人大的权力无法有效行驶。
(三)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不足,缺乏代表性
我国代表法并未对代表专职或兼职进行限制,因而当前基层人大代表呈现兼职化现象,这样便导致人大代表精力有限、履职意识不足。同时,基层一些地区的党委书记兼职人大主席的领导模式,因其兼职党委书记日常工作繁忙,常常造成对人大过问比较少的后果,工作职责落实程度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人大应有作用的发挥。
四、加强基层人大在农民土地维权中作用的建议
基层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帮助失地农民土地维权的作用。对于当前基层人大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不断完善基层人大的内部制度,一方面,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治质量,对于人大代表兼职化问题,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通过代表法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进行限制。同时,调整人大代表构成成分,增加弱势群体话语权。加强代表培训和管理,组织代表学习宪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另一方面,优化内设机构的设置,尤其要提高基层人大信访制度的地位,配套相关制度,如接待选民制度,意见报告制度,民众监督制度等基层人大可以更好的解决农民土地维权问题。
通过完善基层人大制度、提高基层人大代表质量不仅对发挥基层人大在农民土地维权中的作用有着显著作用,更为基层人大代表基层民众行使权力,促进中国民主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县政改革中的人大代表职业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关琴艳.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益维护机制的困境及对策分析.晋中学院学报,2013年12月第30卷第6期
[关键词]基层人大;农民;土地维权
一、当前农民维权存在的问题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农民维权的方式主要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李连江与欧博文的“依法抗争”以及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等模式。
1.“日常抵抗”的维权模式
农民反抗更倾向于通过日常形式凭借“弱者的武器”(如偷懒等)进行抵抗,这类行动既不需要事先协调也避免了直接地对抗权威。但这几乎可以说是以一种无作为的方式消极抵抗,无法实际维权。
2.“依法抗争”的维权模式
农民阶层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借此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活动。因此,这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然而现存的制度使得农民的机制内维权困境重重,若要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民权利必须进一步完善现存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以法抗争”的维权模式
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维权者更多的是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的主体,以法律为武器,通过上访,宣传,诉讼,静坐和示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政治性权利。由于农民群体在整个社会中的资源占有率太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联合起来反抗也只是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与政府权力抗衡,在自身维权无果之后导致农民对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撤销,最终出现极端维权,引发社会冲突。
从以上成果来看,存在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当前农民三种维权方式的变化说明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始终是由弱势的农民直接面对强势的政府来展开的。二是当前农民采取的抗争方式中表明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围绕土地利益产生的冲突未得到有效缓解而是变得更加严重,这也表明当前农民的维权方式效果较差甚至无效的。
针对上述问题,值得思考的是,有什么机制能够制约地方政府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并且能够代表农民有效维护土地权益呢?
二、基层人大的相关职能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基层的落实依靠为数众多的基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据统计,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人数占比超过了9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推行直接选举。在农村,基层人大代表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来自农民中并代表农民。他们对农民情况最为熟悉,对农民的要求及愿望也最为了解,在参政议政中最有发言权。因而,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应代表农民替解决农民其面临的各种困难,应承担起为农民土地维权的责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应具体承担农民土地维权中的什么责任以及如何完善现行地方人大相关工作内容,使之能够承担,并能切实承担好农民土地维权的责任是便是我们需要着重探究的问题。
而在基层人大制度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看到,基层人大有着一定的信访职能。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变革关键时期,基层人大信访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也是人大作为民意机关通达民意、维护民利的重要渠道。因而在处理农民土地维权的问题中,由于其他维权途径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同时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沿阵地,基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中有着很高地位。在农村,基层人大作为代表农民的权力机关,理应代表农民为农民说话。因而,在当前城镇化建设中,基层人大由责任帮助大量失地农民解决土地维权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向基层人大中的相关信访部门寻求帮助。
三、基层人大行使职能中遇到的问题
但在具体实践中,基层人大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发挥:
(一)重视不够,对基层人大的职能认识存在偏差
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众多权力,相应,地方组织法也具体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决定权”、“监督权”、“罢免权”等。但从目前来看,基层人大的性质、地位、工作职能等并没有收到重视和有效发挥。大多数人几乎不了解基层人大的职能跟作用。同时,很少部分的农民对人大信访制度有了解,在农民权益受大侵害时,也很少有人想到向人大寻求帮助。
(二)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及时
在我国现有制度中,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日常工作,主席团非常设机构,闭会期间并不能直接决定乡镇人大工作,从而导致基层人大的权力无法有效行驶。
(三)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不足,缺乏代表性
我国代表法并未对代表专职或兼职进行限制,因而当前基层人大代表呈现兼职化现象,这样便导致人大代表精力有限、履职意识不足。同时,基层一些地区的党委书记兼职人大主席的领导模式,因其兼职党委书记日常工作繁忙,常常造成对人大过问比较少的后果,工作职责落实程度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人大应有作用的发挥。
四、加强基层人大在农民土地维权中作用的建议
基层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帮助失地农民土地维权的作用。对于当前基层人大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不断完善基层人大的内部制度,一方面,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治质量,对于人大代表兼职化问题,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通过代表法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进行限制。同时,调整人大代表构成成分,增加弱势群体话语权。加强代表培训和管理,组织代表学习宪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另一方面,优化内设机构的设置,尤其要提高基层人大信访制度的地位,配套相关制度,如接待选民制度,意见报告制度,民众监督制度等基层人大可以更好的解决农民土地维权问题。
通过完善基层人大制度、提高基层人大代表质量不仅对发挥基层人大在农民土地维权中的作用有着显著作用,更为基层人大代表基层民众行使权力,促进中国民主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县政改革中的人大代表职业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关琴艳.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益维护机制的困境及对策分析.晋中学院学报,2013年12月第30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