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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受阻、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是分别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我国虽存在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制度,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难题,而英国法中的合同受阻原则更易理解和操作。笔者试图从如下两个方面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制度与英国法中的合同受阻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其一,三者的存在方式、适用领域等;其二,探究两个不同制度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