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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针对违法董事提起直接诉讼的制度。虽突破传统法律理论。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董事对股东义务范围的确定与股东直接诉讼有着密切关联。对该义务范围的确定应采取基本原则与行为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而股东对董事提起的直接诉讼应主要限于董事对股东自益权侵害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缩小了董事的义务范围。出于理论周延和公司治理的需求。应对该义务范围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