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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
(一)美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价格形成以市场为主
在美国,药品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特别是各种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形成,政府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作为利益主体的保险公司,积极采取各项应对措施控制药品价格。保险公司会主动与制药公司讨价还价,以最大限度地压低价格;在零售环节上,则鼓励药店通过换处方(医师处方开的是通用名)的方式控制药品费用的上涨。
2、有实力的私营购药者影响药品价格
卫生保健管理组织(MCO)和药品利润管理公司(PBM)已成为美国主要的私人大批量购药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影响药品的价格:1、从制药公司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药品,以享受较高的折扣。2、颁布《药品报销目录》。规定某一治疗领域只能使用较便宜的药品。这一措施迫使制药公司为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及能进入《药品报销目录》而降低药品价格。3、强制使用仿制药。仿制药的价格一般仅为同等创新药的50%,仅这一项就可以节省许多开支。
3、健康医疗团体(HMO)也是抑制药品价格的中流砥柱 作为医疗成本管理的一环,HMO制订了针对医师的《指定药物目录》,而制药公司的药品能否进入这一目录,将直接影响其销售量。因此,即使是划时代的新药,HMO也要求制药公司降价;对于制药公司而言,也不得不重视与HMO的关系,毕竟HMO与医师和患者的联系紧密。
4、简单高效的药品流通体制
美国药房的购药形式也可很好地减少流通环节费用,控制药品价格。药房与固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库存和实际需求,每天向批发企业微机系统发出进货要求,由批发企业直接将药品送至药房,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5、实行医药分业
医院按规定赚取药品差价,主要靠收取诊疗费维持其基本运转,药房的收入仅占医院总收入的5%左右。
(二)德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出厂价格由制药公司决定
对专利期内的药品,其出厂价格一般定得较高;对于仿制药,制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采取降价、“回扣”、优惠等方式吸引用户。
2、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实行药店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
药品价格实行差别差率,价格越高加价率越低。批发商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15%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加价率递增、递减规定十分详细;零售药店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42%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零售药店加上15%的税和给医疗保险部门5%的“回报”之后才形成最终零售价格。
3、专利保护期之外的药品,由国家制定参考报销价
即将药物按治疗用途分类后,每一类药物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报销价格。患者使用药品,在参考价以下的按实际报销,超出参考价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自从引入参考价格制度以后,参考价格制度内的药品价格有下降趋势,大部分厂商都选择将产品价格降至报销线。
4、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之间的“回扣”、让利由市场调节
由于有统一零售价格和最高报销价格限制,医师收入由保险公司支付,“回扣”、让利对消费者不产生影响。
二、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美、德两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措施政策各有特色,但其结果均成功地遏制了他们本国药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其成功的经验和操作模式,对我国药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科学划分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
国际上关于政府订价范围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来划分,另一种是按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确定。我国目前属于后者,因此药品价格政策制订与医疗保险的发展、应用有很大的关系。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制,保险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严格约束,医院透明度较高,制订的药品价格也较容易实施。而我国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及率还非常低,这给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我国应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将所有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药品价格制定过程透明化、科学化
药品的价格应更加透明,让医药工商企业、消费者、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都参与到药品价格制订过程中,药品也可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召集药品生产、经营、消费、社保、价格、以及相关的专家共同研究药品价格的制定问题。同时,要利用药物经济学研究成果,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因为药品价格的制定不仅与成本、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关,还与药物经济性有很大关系。药品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有些药品价格看起来很高,如果通过药物经济学研究发现,这种药品具有较高的成本——效果比,其定价就是合理的。
(三)实施药品差别对待的定价方法
在药价核定过程中,要考虑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别是要鼓励创新药,保护专利药的研发,对仿制药的价格应采取递减的办法,控制仿制药的盲目发展,有效改变目前仿制药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四)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管理
尤其是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可考虑借鉴法国的做法——统一制订零售价:制药公司定期向信息机构通知其产品范围和价格变动情况,药品专业信息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加价界限,计算出药店的零售价格,每隔14天通过网络、软盘、打印材料向社会和用户发布1次,使药店的零售价格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
(五)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发达国家的流通格局通常是向两极化发展:批发企业大型化、网络化、集约化、现代化;零售企业私有化、小型化、经营多样化。由于竞争激烈,依靠折扣和让利已无多大的余地,只能依靠提高自身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等手段来控制市场的主动权,这样就使整个行业处于良性的竞争环境中。而我国医药经营企业还主要是依靠折扣和让利的办法来进行竞争,从而导致药品市场处于混乱的境地。因此,我国的医药经营企业必须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实行“医药分业”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医药分业”制度,只有实行“医药分业”,才能降低医院在最终消费中所起的作用和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才能打破医院的垄断地位和彻底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
(一)美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价格形成以市场为主
在美国,药品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特别是各种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形成,政府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作为利益主体的保险公司,积极采取各项应对措施控制药品价格。保险公司会主动与制药公司讨价还价,以最大限度地压低价格;在零售环节上,则鼓励药店通过换处方(医师处方开的是通用名)的方式控制药品费用的上涨。
2、有实力的私营购药者影响药品价格
卫生保健管理组织(MCO)和药品利润管理公司(PBM)已成为美国主要的私人大批量购药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影响药品的价格:1、从制药公司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药品,以享受较高的折扣。2、颁布《药品报销目录》。规定某一治疗领域只能使用较便宜的药品。这一措施迫使制药公司为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及能进入《药品报销目录》而降低药品价格。3、强制使用仿制药。仿制药的价格一般仅为同等创新药的50%,仅这一项就可以节省许多开支。
3、健康医疗团体(HMO)也是抑制药品价格的中流砥柱 作为医疗成本管理的一环,HMO制订了针对医师的《指定药物目录》,而制药公司的药品能否进入这一目录,将直接影响其销售量。因此,即使是划时代的新药,HMO也要求制药公司降价;对于制药公司而言,也不得不重视与HMO的关系,毕竟HMO与医师和患者的联系紧密。
4、简单高效的药品流通体制
美国药房的购药形式也可很好地减少流通环节费用,控制药品价格。药房与固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库存和实际需求,每天向批发企业微机系统发出进货要求,由批发企业直接将药品送至药房,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5、实行医药分业
医院按规定赚取药品差价,主要靠收取诊疗费维持其基本运转,药房的收入仅占医院总收入的5%左右。
(二)德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出厂价格由制药公司决定
对专利期内的药品,其出厂价格一般定得较高;对于仿制药,制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采取降价、“回扣”、优惠等方式吸引用户。
2、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实行药店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
药品价格实行差别差率,价格越高加价率越低。批发商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15%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加价率递增、递减规定十分详细;零售药店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42%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零售药店加上15%的税和给医疗保险部门5%的“回报”之后才形成最终零售价格。
3、专利保护期之外的药品,由国家制定参考报销价
即将药物按治疗用途分类后,每一类药物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报销价格。患者使用药品,在参考价以下的按实际报销,超出参考价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自从引入参考价格制度以后,参考价格制度内的药品价格有下降趋势,大部分厂商都选择将产品价格降至报销线。
4、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之间的“回扣”、让利由市场调节
由于有统一零售价格和最高报销价格限制,医师收入由保险公司支付,“回扣”、让利对消费者不产生影响。
二、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美、德两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措施政策各有特色,但其结果均成功地遏制了他们本国药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其成功的经验和操作模式,对我国药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科学划分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
国际上关于政府订价范围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来划分,另一种是按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确定。我国目前属于后者,因此药品价格政策制订与医疗保险的发展、应用有很大的关系。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制,保险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严格约束,医院透明度较高,制订的药品价格也较容易实施。而我国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及率还非常低,这给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我国应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将所有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药品价格制定过程透明化、科学化
药品的价格应更加透明,让医药工商企业、消费者、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都参与到药品价格制订过程中,药品也可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召集药品生产、经营、消费、社保、价格、以及相关的专家共同研究药品价格的制定问题。同时,要利用药物经济学研究成果,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因为药品价格的制定不仅与成本、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关,还与药物经济性有很大关系。药品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有些药品价格看起来很高,如果通过药物经济学研究发现,这种药品具有较高的成本——效果比,其定价就是合理的。
(三)实施药品差别对待的定价方法
在药价核定过程中,要考虑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别是要鼓励创新药,保护专利药的研发,对仿制药的价格应采取递减的办法,控制仿制药的盲目发展,有效改变目前仿制药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四)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管理
尤其是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可考虑借鉴法国的做法——统一制订零售价:制药公司定期向信息机构通知其产品范围和价格变动情况,药品专业信息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加价界限,计算出药店的零售价格,每隔14天通过网络、软盘、打印材料向社会和用户发布1次,使药店的零售价格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
(五)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发达国家的流通格局通常是向两极化发展:批发企业大型化、网络化、集约化、现代化;零售企业私有化、小型化、经营多样化。由于竞争激烈,依靠折扣和让利已无多大的余地,只能依靠提高自身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等手段来控制市场的主动权,这样就使整个行业处于良性的竞争环境中。而我国医药经营企业还主要是依靠折扣和让利的办法来进行竞争,从而导致药品市场处于混乱的境地。因此,我国的医药经营企业必须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实行“医药分业”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医药分业”制度,只有实行“医药分业”,才能降低医院在最终消费中所起的作用和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才能打破医院的垄断地位和彻底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