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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环境问题日益彰显,由于环境民事纠纷具有发生频率高、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实际中一般由专门的环境主管部门处理,但受《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其执法意见的影响,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强制执行力无法落实,使得环保部门难以有效处理此类纠纷,而诉讼途径又存在太多的障碍,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已经影响到社会安定。赋予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结果强制执行力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本文将从法理、国家职能的转变、政府的行政效率等方面谈谈笔者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强制执行力问题的几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