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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增加科技投入、加快产业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文章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从而通过实施研究开发费用(R&D)税收政策,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带动生产力质的飞跃,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增加科技投入、加快产业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本文拟借助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数据,对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一系列分析,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从而通过研究开发费用(R&D)税收政策实施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我国研究开发费用(R&D)税收政策演进的回顾
企业R&D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新产品和服务的知识,由于风险性、不可分性和溢出性的问题,导致市场机制在研发方面投资不足。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政府干预,其中税收政策作为常用的干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我国R&D税收政策经历了顺应形势、不断发展的过程。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计入管理费用;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持股工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以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R&D,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1999年9月17日,国税发[1999]17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简言之,R&D投入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当年实际发生的R&D投入费用据实列支;盈利企业,R&D投入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可再加计扣除50%(以不高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我们利用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系统,从中选取了2003-2005年的同户调查样本4268户,并进行了相关和回归分析,以检验近年来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被调查企业R&D支出总额与GDP的关系
2003-2005年,我国每年R&D支出总额随GDP总量的增加呈显著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R&D占GDP总量的比重1.2%以上。这一比例大大低于发达国家(2002年欧盟15个成员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9%,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则达到2.26%)。我国R&D经费投入总量相对国民经济整体水平而言投入,强度还有待更大的提高。
(二)被调查企业R&D投入与抵扣所得额的关系
以调查企业抵扣的所得额占R&D投入与抵扣额之和的比重为抵扣率,反映企业为进行研发投入而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从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在R&D投入大于0的三年同户4268户样本企业中,仅有约10%的企业在税前抵扣了所得额,抵扣率大约为11%,企业实际受惠程度有限,而且抵扣比例逐年下降。90%左右的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抵扣所得额。
(三)调查企业R&D投入与企业规模的关系
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大型企业各年度R&D投入虽然不高于40%,但抵减所得税额的比例均超过60%;中型企业的增幅最快,每年都比上年增加60%以上,但抵减的所得税额(按33%估算)只有大型企业的一半;小型企业出现减少现象。
被调查企业R&D投入与企业规模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大型企业户均投入0.2亿元左右,投入水平三年来没有较大变化;中型企业则从2003年的户均投入0.05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0.13亿元;小型企业三年来年均保持在百万元以下。
(四)R&D投入总量与企业盈亏关系
R&D投入总量与企业盈亏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亏损企业R&D投入量约占盈利企业的5%-6%,R&D投入抵扣所得额部分几乎全部来自于盈利企业。
通过以上分析,R&D投入近三年来的总量特征可简单概括如下:与GDP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近年来增长速度较快;抵扣所得税额在各类型企业中表现出不均衡特征,各类型中能够加计扣除的仅有10%左右的企业,而且主要是少数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较少;受企业效益和税收政策影响,R&D投入量与抵扣所得额主要来自盈利企业;研发费用抵扣率与当年度利润总额、研发费用、管理费用、所得税率、减免税额(研发费用与抵扣额之和)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研发费用抵扣率与研发投入和利润总额,研发投入与利润总额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表明我国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存在正效应,鼓励研发投入收到了积极的政策效果。
三、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风险资本的税收支持力度
企业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外溢性要求一个发展平台,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OECD国家主要采取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所得税减免的办法,在政府以股权资本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出资的“小企业创新资金”也具有借鉴作用,因此应积极完善对风险资本的税收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采取所得税减免等各种手段支持风险资本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功能。
(二)给予中小企业R&D活动以较大幅度的优惠
中小企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R&D活动非常活跃的群体,但由于资金和研发人员的限制,无论规模还是技术水平,其研发活动与大企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捷克、冰岛、葡萄牙、挪威和波兰,中小企业的R&D活动甚至已超过大企业,给予中小企业R&D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税收扶持,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是十分必要的。中小企业实际税务管理有的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制约了对这一政策的享受力度。
(三)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支持相结合
对一些市场严重失灵的战略或关键技术领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采取选择性的政府拨款支持或贷款贴息政策,同时采取税收减免支持。对国家技术发展优先领域进行有选择性的重点支持,同时结合税收减免政策,兼顾其他技术领域发展的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建立和吸纳高水平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成为能参与国际竞争的技术创新主体。
(四)加大对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五)加强征管,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为确保符合税收优惠要求的企业能方便、快捷地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加强征管,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税收政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规定审批工作日,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效果。
参考文献:
1、苏启林.研究与开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4).
2、郭宏.支持创新税收政策的制度基础和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06(6).
3、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带动生产力质的飞跃,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增加科技投入、加快产业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本文拟借助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数据,对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一系列分析,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从而通过研究开发费用(R&D)税收政策实施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我国研究开发费用(R&D)税收政策演进的回顾
企业R&D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新产品和服务的知识,由于风险性、不可分性和溢出性的问题,导致市场机制在研发方面投资不足。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政府干预,其中税收政策作为常用的干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我国R&D税收政策经历了顺应形势、不断发展的过程。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计入管理费用;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持股工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以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R&D,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1999年9月17日,国税发[1999]17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简言之,R&D投入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当年实际发生的R&D投入费用据实列支;盈利企业,R&D投入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可再加计扣除50%(以不高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我们利用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系统,从中选取了2003-2005年的同户调查样本4268户,并进行了相关和回归分析,以检验近年来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被调查企业R&D支出总额与GDP的关系
2003-2005年,我国每年R&D支出总额随GDP总量的增加呈显著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R&D占GDP总量的比重1.2%以上。这一比例大大低于发达国家(2002年欧盟15个成员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9%,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则达到2.26%)。我国R&D经费投入总量相对国民经济整体水平而言投入,强度还有待更大的提高。
(二)被调查企业R&D投入与抵扣所得额的关系
以调查企业抵扣的所得额占R&D投入与抵扣额之和的比重为抵扣率,反映企业为进行研发投入而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从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在R&D投入大于0的三年同户4268户样本企业中,仅有约10%的企业在税前抵扣了所得额,抵扣率大约为11%,企业实际受惠程度有限,而且抵扣比例逐年下降。90%左右的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抵扣所得额。
(三)调查企业R&D投入与企业规模的关系
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大型企业各年度R&D投入虽然不高于40%,但抵减所得税额的比例均超过60%;中型企业的增幅最快,每年都比上年增加60%以上,但抵减的所得税额(按33%估算)只有大型企业的一半;小型企业出现减少现象。
被调查企业R&D投入与企业规模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大型企业户均投入0.2亿元左右,投入水平三年来没有较大变化;中型企业则从2003年的户均投入0.05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0.13亿元;小型企业三年来年均保持在百万元以下。
(四)R&D投入总量与企业盈亏关系
R&D投入总量与企业盈亏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亏损企业R&D投入量约占盈利企业的5%-6%,R&D投入抵扣所得额部分几乎全部来自于盈利企业。
通过以上分析,R&D投入近三年来的总量特征可简单概括如下:与GDP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近年来增长速度较快;抵扣所得税额在各类型企业中表现出不均衡特征,各类型中能够加计扣除的仅有10%左右的企业,而且主要是少数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较少;受企业效益和税收政策影响,R&D投入量与抵扣所得额主要来自盈利企业;研发费用抵扣率与当年度利润总额、研发费用、管理费用、所得税率、减免税额(研发费用与抵扣额之和)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研发费用抵扣率与研发投入和利润总额,研发投入与利润总额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表明我国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存在正效应,鼓励研发投入收到了积极的政策效果。
三、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风险资本的税收支持力度
企业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外溢性要求一个发展平台,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OECD国家主要采取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所得税减免的办法,在政府以股权资本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出资的“小企业创新资金”也具有借鉴作用,因此应积极完善对风险资本的税收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采取所得税减免等各种手段支持风险资本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功能。
(二)给予中小企业R&D活动以较大幅度的优惠
中小企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R&D活动非常活跃的群体,但由于资金和研发人员的限制,无论规模还是技术水平,其研发活动与大企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捷克、冰岛、葡萄牙、挪威和波兰,中小企业的R&D活动甚至已超过大企业,给予中小企业R&D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税收扶持,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是十分必要的。中小企业实际税务管理有的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制约了对这一政策的享受力度。
(三)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支持相结合
对一些市场严重失灵的战略或关键技术领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采取选择性的政府拨款支持或贷款贴息政策,同时采取税收减免支持。对国家技术发展优先领域进行有选择性的重点支持,同时结合税收减免政策,兼顾其他技术领域发展的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建立和吸纳高水平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成为能参与国际竞争的技术创新主体。
(四)加大对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五)加强征管,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为确保符合税收优惠要求的企业能方便、快捷地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加强征管,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税收政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规定审批工作日,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效果。
参考文献:
1、苏启林.研究与开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4).
2、郭宏.支持创新税收政策的制度基础和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06(6).
3、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