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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美国一直鼓吹宗教信仰自由,并且由宪法保证,但美国政府对宗教信仰是不是毫无干涉呢?美国的宗教究竟有多大的自由呢?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宗教行为没有自由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会(即摩门教)是19世纪30年代在美国纽约形成的一个新兴非主流基督教派,在摩门教形成初期,由于其非正统的宗教信仰和实践,摩门教徒一次又一次地被当地团体和执法机关拒绝和迫害,以至于被迫不断地从纽约向西部迁移。
直到1852年,当摩门教在犹他州境内安全建立起来的时候,教徒们还保持着一个秘密的宗教信条:为了与上帝一同得到永生,从诅咒中得救,摩门教的男性成员必须娶多个妻子。大多数美国人都信奉传统的基督教,实行一夫一妻,对摩门教的做法非常不满。1862年,林肯政府颁布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宣布一夫多妻制为非法。
当时摩门教的领导人是布瑞厄姆,为了捍卫教规,保护一夫多妻的宗教权利,他决心演一场苦肉计,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布瑞厄姆设想,如果让州政府起诉一个娶了几个妻子的男人,基层法官会判决其有罪,然后再去上诉,最高法院一定会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信教自由为根据驳回州政府的上诉,保护摩门教的宗教权利。布瑞厄姆精心选择了他的私人秘书雷诺德作为被告,因为雷诺德非常年轻,并且有黑白两位夫人,可能不会引起人们的极大反感。
1874年10月,犹他州政府起诉雷诺德犯有重婚罪,果然,陪审团判决雷诺德有罪。雷诺德不慌不忙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他的律师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信教自由,雷诺德是摩门教的虔诚教徒,理应遵从教规,他的行为受到宪法保护,所以不应判他有罪。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信教自由是指信仰宗教思想和宗教观点的自由,任何力量包括联邦政府无权干涉任何教派的宗教思想和宗教观点。可是,宗教行为和宗教思想必须区分开,联邦政府不能干涉宗教思想,但可以干涉宗教行为。假设某人信仰一种活人祭祀的宗教,是否就意味着政府不能干涉这样的祭祀?或者,如果某种宗教认为妻子应该在亡夫的坟上自焚,难道政府就没有权力阻止她去实践她那不科学的信仰吗?
雷诺德的律师无言以对。最后,联邦大法官认为,雷诺德可以想想一夫多妻这样的美事,但他不能娶两个老婆,否则就是重婚罪。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了美国的所谓信教自由仅指宗教思想自由,宗教行为则不在此列。直到后来摩门教废除了一夫多妻制的教规。
但美国的宗教思想一定是自由的吗?也不见得。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宗教信仰也不保险
本案例中的主人公叫麦金托什。他第一次从欧洲到美国时是芝加哥大学一位年轻的研究生,毕业后开始在耶鲁大学任教。他本人是虔诚的浸信会教徒,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欧洲前线担任联军士兵的牧师,直到1918年11月战争结束才回到美国,继续担任耶鲁大学教授。1926年,麦金托什申请成为美国的入籍公民。
在当时美国申请入籍必须经过一审法院的审查。由于对麦金托什的回答不满意,一审法院裁决他不能入籍。为了寻求最终解决,1931年,麦金托什向最高法院进行起诉。同样,由于对麦金托什的回答不满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没有同意麦金托什的入籍。到底是什么问题导致法官对麦金托什的回答不满意呢?原来是一个关于对国家忠诚的问题。法官问:“你愿意为了保卫国家拿起武器吗?”麦金托什回答:“我只在一种情况下愿意拿起武器,当我的宗教良知认为这场战争是正义的时候。”
在联邦最高法院里,9位联邦大法官针对麦金托什的回答分成两派,以萨瑟兰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派认为,宗教良心必须服从国会的战争权,必须服从国家的生存。而以首席大法官休斯为代表的少数派则认为,宪法承认在良心领域道德力量高于国家的义务一直都被遵循着。这场争议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上分成两派。一派支持大法官萨瑟兰,认为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信仰,当国家面临危难时,任何公民不分种族和宗教信仰,都要为保卫国家而战斗。但美国的宗教界人士几乎都支持首席大法官休斯。一位牧师在布道中说,如果耶稣今天在这里申请美国国籍,他将会被礼貌地通知不合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决,由于他承认对上帝的忠诚高于对国家的忠诚,他将被拒绝授予国籍。
当信徒的宗教良知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时候,上帝也不得不走下神坛,服从国家的安排,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宗教行为没有自由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会(即摩门教)是19世纪30年代在美国纽约形成的一个新兴非主流基督教派,在摩门教形成初期,由于其非正统的宗教信仰和实践,摩门教徒一次又一次地被当地团体和执法机关拒绝和迫害,以至于被迫不断地从纽约向西部迁移。
直到1852年,当摩门教在犹他州境内安全建立起来的时候,教徒们还保持着一个秘密的宗教信条:为了与上帝一同得到永生,从诅咒中得救,摩门教的男性成员必须娶多个妻子。大多数美国人都信奉传统的基督教,实行一夫一妻,对摩门教的做法非常不满。1862年,林肯政府颁布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宣布一夫多妻制为非法。
当时摩门教的领导人是布瑞厄姆,为了捍卫教规,保护一夫多妻的宗教权利,他决心演一场苦肉计,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布瑞厄姆设想,如果让州政府起诉一个娶了几个妻子的男人,基层法官会判决其有罪,然后再去上诉,最高法院一定会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信教自由为根据驳回州政府的上诉,保护摩门教的宗教权利。布瑞厄姆精心选择了他的私人秘书雷诺德作为被告,因为雷诺德非常年轻,并且有黑白两位夫人,可能不会引起人们的极大反感。
1874年10月,犹他州政府起诉雷诺德犯有重婚罪,果然,陪审团判决雷诺德有罪。雷诺德不慌不忙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他的律师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信教自由,雷诺德是摩门教的虔诚教徒,理应遵从教规,他的行为受到宪法保护,所以不应判他有罪。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信教自由是指信仰宗教思想和宗教观点的自由,任何力量包括联邦政府无权干涉任何教派的宗教思想和宗教观点。可是,宗教行为和宗教思想必须区分开,联邦政府不能干涉宗教思想,但可以干涉宗教行为。假设某人信仰一种活人祭祀的宗教,是否就意味着政府不能干涉这样的祭祀?或者,如果某种宗教认为妻子应该在亡夫的坟上自焚,难道政府就没有权力阻止她去实践她那不科学的信仰吗?
雷诺德的律师无言以对。最后,联邦大法官认为,雷诺德可以想想一夫多妻这样的美事,但他不能娶两个老婆,否则就是重婚罪。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了美国的所谓信教自由仅指宗教思想自由,宗教行为则不在此列。直到后来摩门教废除了一夫多妻制的教规。
但美国的宗教思想一定是自由的吗?也不见得。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宗教信仰也不保险
本案例中的主人公叫麦金托什。他第一次从欧洲到美国时是芝加哥大学一位年轻的研究生,毕业后开始在耶鲁大学任教。他本人是虔诚的浸信会教徒,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欧洲前线担任联军士兵的牧师,直到1918年11月战争结束才回到美国,继续担任耶鲁大学教授。1926年,麦金托什申请成为美国的入籍公民。
在当时美国申请入籍必须经过一审法院的审查。由于对麦金托什的回答不满意,一审法院裁决他不能入籍。为了寻求最终解决,1931年,麦金托什向最高法院进行起诉。同样,由于对麦金托什的回答不满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没有同意麦金托什的入籍。到底是什么问题导致法官对麦金托什的回答不满意呢?原来是一个关于对国家忠诚的问题。法官问:“你愿意为了保卫国家拿起武器吗?”麦金托什回答:“我只在一种情况下愿意拿起武器,当我的宗教良知认为这场战争是正义的时候。”
在联邦最高法院里,9位联邦大法官针对麦金托什的回答分成两派,以萨瑟兰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派认为,宗教良心必须服从国会的战争权,必须服从国家的生存。而以首席大法官休斯为代表的少数派则认为,宪法承认在良心领域道德力量高于国家的义务一直都被遵循着。这场争议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上分成两派。一派支持大法官萨瑟兰,认为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信仰,当国家面临危难时,任何公民不分种族和宗教信仰,都要为保卫国家而战斗。但美国的宗教界人士几乎都支持首席大法官休斯。一位牧师在布道中说,如果耶稣今天在这里申请美国国籍,他将会被礼貌地通知不合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决,由于他承认对上帝的忠诚高于对国家的忠诚,他将被拒绝授予国籍。
当信徒的宗教良知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时候,上帝也不得不走下神坛,服从国家的安排,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