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人们所熟知,也因为显著的民事借贷外在表现而产生了很大的治理难度。特别是在犯罪行为不明显的“套路贷”中,为了规避法律处罚,有行为人提出限制他人自由是为了实现民事债权而不得已采取的救济行为,让本就不易把握的“套路”行为更加扑簌迷离。文章通过概念分析及特征比较,对“套路贷”活动中无法成立私力救济进行论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