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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将从传统的政策性银行向更为市场化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这一趋势有着充分的理论成因,并已为发达国家的金融实践所验证,也是该行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预先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大势所趋。对于前景已然明朗的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进程需要较为细致的法律予以规范。应遵循"一行(类)一法"的单独立法原则,着手制定《国家开发银行法》。国家开发银行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有机结合,不仅要对该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目标、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等组织法内容做出规定,还要对其经营原则、业务范围和金融监管等行为法内容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