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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近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条例根据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