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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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正的刑事司法判决,不仅需要选择恰当的罪名,而且还需要实现罪刑的均衡,无论是基于何种立场的公正均需要通过刑法适用来实现.虽然长期以来,理论学界就刑法适用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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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正的刑事司法判决,不仅需要选择恰当的罪名,而且还需要实现罪刑的均衡,无论是基于何种立场的公正均需要通过刑法适用来实现.虽然长期以来,理论学界就刑法适用存在形式论与实质论的对立,而立法用语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以及词义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官不应机械地适用刑法条文,因此要警惕刑法适用形式主义的立场.刑事司法是充分反映公众的意愿,司法人员与公众形成共识是司法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即便立足于客观立场适用刑法,适用者仍然不能盲目地坚持自己对事物的前见,而应保持开放的态度,秉承固有的良心、依靠谨慎的态度裁判案件.即便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之下,刑事法官也应当在弱的意义上,对我国法律中的但书规定、兜底条款以及不适应社会形势的案件事实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应社会形势的裁判,如此才能确保判决公正,才能使刑法适用的结论被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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