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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涉法案件越来越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呈现出多样化。作为业务经营最前沿的基层行员工如果不懂各种银行业务的法律性质,不能正确认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办理业务不遵守法律规定,就会因为损害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失,严重者会因为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被推上被告席。
一、正确理解和掌握负债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
(一)、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存单(折)的挂失工作。
挂失以书面挂失为原则,以口头挂失为例外。储户申请挂失时,应首先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的证件不能采用),审核无误后,由其亲自填写挂失凭证。储户来不及书面挂失,也可口头挂失或者用函电方式挂失,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挂失手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储户进行口头或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申请挂失时,我们的一线柜员一定要受理,否则,一旦储户的资金出现损失,很有可能将银行推上被告席,如果储户能提供确切的证据已向银行申请过挂失,银行必败诉无疑。
在办理存单(折)挂失实践中,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临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正确办理相关手续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一是委托挂失。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如果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有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但不得向委托人补发新存单或支付挂失款项;二是身份证件和存单一同丢失的外地人存单(折)的挂失。外地客户在本地存款,身份证件和存单一同丢失的,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可由本地人证明其真实身份,并由本地人提供有效担保,可以办理挂失手续。或由其暂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或者凭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上的姓名与存款人一致、存款人能够提供存款资料的,可以办理挂失手续;三是实行实名制前的假名存单(折)的挂失。实行存款宴名制以前存款人使用假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实行宴名制后存单(折)要求挂失的,在挂失申请人无法出示与存单(折)上的存款人一致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挂失申请人除应提供存款相关资料和有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向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银行方能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四是预留印鉴、密码的挂失。预留印鉴、密码的挂失视同存单(折)挂失管理。
(二)、依法协助法定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办。
《储蓄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存款机构应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这就阐明了银行协助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存款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查询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监察机关;有权冻结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扣划的机关包括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二是根据《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三是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到营业机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时,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及“协助——通知书”,临柜人员不得以请求有关领导签字为由进行推诿。
二、加强抵债资产处置进度、优化处置方式,确保法律诉讼收益最大化
抵债资产处置是基层行面临的一大难题,而且还会造成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的大量垫付。鉴于以上情况,基层行在进行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尽量做到:一是向上级行申请抵债资产处置的相关权限。这样基层行就可利用对当地政府的有关情况和欲购者的最大承受能力比较了解等方面的优势,综合各种因素拿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二是大部分抵债资产存在租赁问题,有的在诉讼保全之前就存在,有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恶意将该标的物以极低的价格租出,其特点是租期长、租金低、租金一次性预交,有的租期甚至长达20年。在有租赁存在的情况下,处置难度肯定会加大。此时基层行应首先到工商部门查询被告是否对该标的物进行租赁登记、到税务部门查询被告在出租该标的物时是否缴纳了房产租赁税,如果被告没有办理以上两项手续,基层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原租赁协议无效,这样一来,抵债资产处置就很容易进行。
三、加强信贷业务法律审查,规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审查风险
经营行信贷法律及合规审查人员必须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合规和合法性审查,以规避该业务品种潜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经营成果。
(一)对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各主责任人名单和贷款管理责任书的审查。
经营行在每笔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发放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各主责任人名单。贷款管理责任书作为用来明确该笔贷款调查责任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的直接证据,对促进经办人员合规、合法办理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1、《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能力的自然人。一是年满18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二是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三是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借款人身份证件必须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身份证件。
(三)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文本的审查。
经营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使用的是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审查的目的是保证合同文本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与该笔贷款其他相关连接资料相一致,从而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对抵押清单及抵押合同的审查。
抵押清单及抵押合同作为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身份证明,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重要附件,应重点审查:抵押人名称是否与借款人、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是否一致;抵押清单编号是否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载明的抵押清单编号一致;
抵押物名称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房屋一致;抵押人的签章是否齐全;抵押合同约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是否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限一致。
一、正确理解和掌握负债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
(一)、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存单(折)的挂失工作。
挂失以书面挂失为原则,以口头挂失为例外。储户申请挂失时,应首先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的证件不能采用),审核无误后,由其亲自填写挂失凭证。储户来不及书面挂失,也可口头挂失或者用函电方式挂失,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挂失手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储户进行口头或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申请挂失时,我们的一线柜员一定要受理,否则,一旦储户的资金出现损失,很有可能将银行推上被告席,如果储户能提供确切的证据已向银行申请过挂失,银行必败诉无疑。
在办理存单(折)挂失实践中,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临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正确办理相关手续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一是委托挂失。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如果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有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但不得向委托人补发新存单或支付挂失款项;二是身份证件和存单一同丢失的外地人存单(折)的挂失。外地客户在本地存款,身份证件和存单一同丢失的,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可由本地人证明其真实身份,并由本地人提供有效担保,可以办理挂失手续。或由其暂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或者凭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上的姓名与存款人一致、存款人能够提供存款资料的,可以办理挂失手续;三是实行实名制前的假名存单(折)的挂失。实行存款宴名制以前存款人使用假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实行宴名制后存单(折)要求挂失的,在挂失申请人无法出示与存单(折)上的存款人一致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挂失申请人除应提供存款相关资料和有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向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银行方能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四是预留印鉴、密码的挂失。预留印鉴、密码的挂失视同存单(折)挂失管理。
(二)、依法协助法定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办。
《储蓄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存款机构应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这就阐明了银行协助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存款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查询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监察机关;有权冻结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扣划的机关包括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二是根据《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三是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到营业机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时,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及“协助——通知书”,临柜人员不得以请求有关领导签字为由进行推诿。
二、加强抵债资产处置进度、优化处置方式,确保法律诉讼收益最大化
抵债资产处置是基层行面临的一大难题,而且还会造成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的大量垫付。鉴于以上情况,基层行在进行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尽量做到:一是向上级行申请抵债资产处置的相关权限。这样基层行就可利用对当地政府的有关情况和欲购者的最大承受能力比较了解等方面的优势,综合各种因素拿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二是大部分抵债资产存在租赁问题,有的在诉讼保全之前就存在,有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恶意将该标的物以极低的价格租出,其特点是租期长、租金低、租金一次性预交,有的租期甚至长达20年。在有租赁存在的情况下,处置难度肯定会加大。此时基层行应首先到工商部门查询被告是否对该标的物进行租赁登记、到税务部门查询被告在出租该标的物时是否缴纳了房产租赁税,如果被告没有办理以上两项手续,基层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原租赁协议无效,这样一来,抵债资产处置就很容易进行。
三、加强信贷业务法律审查,规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审查风险
经营行信贷法律及合规审查人员必须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合规和合法性审查,以规避该业务品种潜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经营成果。
(一)对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各主责任人名单和贷款管理责任书的审查。
经营行在每笔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发放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各主责任人名单。贷款管理责任书作为用来明确该笔贷款调查责任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的直接证据,对促进经办人员合规、合法办理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1、《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能力的自然人。一是年满18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二是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三是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借款人身份证件必须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身份证件。
(三)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文本的审查。
经营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使用的是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审查的目的是保证合同文本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与该笔贷款其他相关连接资料相一致,从而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对抵押清单及抵押合同的审查。
抵押清单及抵押合同作为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身份证明,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重要附件,应重点审查:抵押人名称是否与借款人、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是否一致;抵押清单编号是否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载明的抵押清单编号一致;
抵押物名称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房屋一致;抵押人的签章是否齐全;抵押合同约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是否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限一致。